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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完美的滿足和幸福──與我們原初之另一半的尋回和復合
2017/05/26 09:25:49瀏覽1227|回應2|推薦26

完美的滿足和幸福──與我們原初之另一半的尋回、復合 2017/5/26

副標題:「同婚」和低薪──過度使用外勞的因果報應?!

 

主旨:不選舉,民進黨不知道要做什麼 蔡總統耍冷?

 

前言:對被政治力污染的大法官的決議人不屑。這不會讓反同的人就變得不反同,反而更反感。幾個大法官就可以決議一件高度爭議的事件,決定台灣人的未來生活方式跟倫理價值。民進黨明年選舉絕對會吃到苦果。

有不少長者寧願選擇花錢請外傭侍候,孤獨地生活,而不願與子孫同住;有事沒事時輒讓子孫們疲於奔命,以此為樂。子女的感應可能是:既然如此,那有無子女就不是那麼重要,人生最重要的不就是追求隨心所欲快樂,...不婚、不生、同婚...應該也不是啥罪大惡極。唯有當生命的原始點──慈愛、孝順,得到滿足時,人生才會幸福。

 

正文:民進黨民生經濟不搞,讓人民內鬥最會,沒政績也要硬搞出看起來有政績的東西出來。

臺灣目前進口63萬外勞,近25萬是擔任看護,「養兒防老」的觀念因而式微?但,大量用外勞受到的報應卻是:驕奢淫佚,親子關係疏離,倫理道德泯滅,最後,少子化、低薪、啃老、同婚的果報也一齊都來了。這是祖公祖媽們在為了自己子孫的未來著想,只好選擇惡毒的制裁,讓用外勞的人受到各種報應。也許,一些公司獨董、肥貓、享受優退爽退者,霸佔職場資源,讓年輕人失業、低薪、無法成家,落得成為啃老一族,是當今社會「老無所終、壯無所用」、不婚不生(國家領導者以身作賊)…等等末世亂象的根源,「男有分,女有歸」成了奢想。

臺灣成為亞洲第1、全世界第24肛肛國,不知欲哭還是欲笑!實在太可恥太丟臉了!以後臺灣人出國讓老外誤認是肛肛怎麼辦,誰賠我的損啊~去他的渾蛋大法官 ,法克‧‧‧父母和社會難道無法制約那些不肖子女?很簡單:不留財富給他們!但這還是會造成惡性循環的果報。所以,問題又回到完全執政完全負責的問題上來。所以民進黨執政很快就會被終結了。當然年金改革和18趴有復辟之虞,轉型正義難保不回到原點,這就是鬼島人民的悲哀。

少子化的痛是祖先永遠的痛;少子化是殺人不見血、是恐怖執行滅種計劃之一。讓臺灣人的子孫同婚,違背天理,祖公哭死。民進黨要害臺灣人無子孫,是違背天理。同婚的禍果如同大量開放政策,外勞從一百人開放到現在六十三萬,造成低薪、不敢婚、少子化的禍果是一樣的。執政黨幼稚無能,倒行逆施,將會自食惡果,天理昭彰。

引起動機:檢視古希臘文獻記載,看早期西方哲人如何詮釋愛和愛情

一、「的哲學:

()斐德羅認為有德之士與青年之間的愛是最高級的愛,是高尚生活的要旨。(柏拉圖會飲篇

()阿伽通認為愛神是神靈中最美麗最年輕的,愛神擁有一切美德

()蘇格拉底解釋了人是如何由對形體之美的愛進而發展為對美本身理想之美的領悟,由此而分享愛神的神性。

二、「愛情哲學:

()拉圖斐德羅篇》:

1.斐德羅復述西阿斯的論證:一個沒有愛情的人所愛比懷有愛情的人所愛要來得好一些。因為有愛的人為激情所動,會傷害人。

2.蘇格拉底首先贊同愛情是非理性的,所以是有害的;不過經一番思考,他論定瘋狂有時是神聖的,愛情有時是神聖的瘋狂。

3.靈魂如同一個飛翔的馭手,駕馭著一隊駿馬,馭手倘若為理想之愛所鼓舞、他便能理性地、理智地駕馭好馬(意志)和劣馬(激情)

4.最幸福的愛人是那些其靈魂中較高級的成份超過較低級成份,並取得勝利,最終進入哲學生涯的人。

5.倘若一個人必須於服從於愛人」「屈從於從無所愛的人二者之中擇一,那麼他最好選擇後者。

()柏拉圖《會飲篇(贊美愛神的酒會)》:

1.醫生厄律克西馬庫認為:肉體中存在著健康與病態的兩種敵對的愛和情欲要使身體保持健康,必須使體內對立的因素得到調和

2.喜劇作家阿里斯托芬:譏諷生理學的愛的理論;而且描述人類本性的基礎道:

A.人之初有三種性別:男性、女性、亦男亦女,而人的身體最初是圓形的,有四條手臂、四條腿、兩種性別器官、一個腦袋上生有兩副面孔,逐漸發展得極為孔武有力,甚至去冒犯天上諸神

B.由於諸神畢竟不願意放棄人類所提供的獻祭和禮拜,所以宙斯一方面想要懲罰人類,另一方面又不想消滅他們,於是把他們各自一分為二,使他們的數目翻了一番,力量卻大大削弱。

C.兩個半邊都熱切地思念著對方。這種重新聚合起來的欲望便是愛。這種結合,不僅是性的結合,它根源於最深層的對於融為一體的渴望。

D.完美的滿足和幸福,完全取決於能否與我們原初的另一半的復合,但這已不可能,退而求其次便是為我們自己尋求性情相投的情人。

E.愛神引導著我們在此生或轉世時回復我們自己的本性,因此愛神理應得到最高的稱頌或禮讚。

 此演說,總體上雖極為異想天開,但對於渴望統一的描述中卻蘊含真理的萌芽。這或許隱約預示著蘇格拉底關於靈魂渴望與真正的美德相互交流的思想

詹雅雯-淚酒:不知欲哭還是欲笑

輿情整理

‧同性戀,極少數是天生基因造成的,其他大部分都是環境所影響.....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同性戀,大部分都是受不肖人士所影響造成,友情、愛情傻傻分不清楚,和親情愛情傻傻分不清楚一樣,都必須去掛精神科或去看心理科醫生,或是多和正常人交對於同性戀不要積非成是,一直認為性向是天生的,再次強調那只是少數,有病看醫生是很正確的,浪子回頭金不換啊……堅決反對同性戀、反對同性結婚

‧「清官難斷性務事,同性、異性和無性,只要相愛和相處都容易就是好緣份。『時代在變』『思維意識也需要要跟隨改變』,『處變不驚和莊敬自強』的「異性生殖」,即將不敵『改革開放』的「同性與無性之生育」了。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以釋字七四八號宣告現行民法限制同婚違憲,並限期兩年內修法。在許多人眼中,這是一次進步的釋憲,也是同婚合法化最直接而快速的方法。然而,在慶祝這美好結果的同時,其實也應停下腳步想想,這真的是同婚合法化最好的方式嗎?

釋憲文中以婚姻自由權、平等權等上位的法律概念宣告民法違憲,同婚合法化看似理所當然。但依此法理及邏輯來看,同時涵括到的不只是同性婚姻,更可能包括民法九八三條對於近親婚姻之限制。從優生學角度來看,血緣性近親婚姻之限制有其公益性及必要性。然而民法九八三條同時限制因收養關係而成立之近親婚姻,如父母不得與其收養之兒女結婚;一對夫妻收養之兄妹,即便無血緣關係也不能結婚;夫妻親生的兒子也不能和收養的女兒結婚。若以釋字七四八號婚姻自由、平等權等概念觀之,收養關係之近親婚姻難道也有違憲之疑慮?若真宣告違憲台灣社會可以接受?

以法律限制收養關係之近親婚姻原因無他,其背後保護的價值正是「倫理」,但許多反同人士反對同性婚姻的一大理由也是「倫理」。什麼樣的倫理是必須被保護的?什麼樣的倫理又是過時的?這是價值觀層面的問題。包括十五位大法官在內,社會上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但這尺上的刻度不盡相同,而誰又有權決定台灣社會的刻度進展到了哪裡?相較於自上而下地由大法官以違憲審查之方式使同婚合法化,由下而上的簡單多數決公投,抑或由民選立委自行修法更能展現全體社會價值觀的演進。歷來大法官會議對於限制同婚違憲與否皆採不受理之態度,正因此議題牽涉重大價值觀判斷及選擇。

一個有為有守的大法官會議,在人民基本權利受到限制時,自應挺身而出,如釋字七一八號宣告集遊法條文違憲;但在涉及全體社會價值觀判斷之議題時,大法官亦應自制或迴避,否則不免有恣意將自身價值觀凌駕於全體社會之疑慮。同婚合法化的結果是好的,但以違憲審查之方式使其合法化是不好的。只要反過來思考,若今日十五位大法官宣告限制同婚並不違憲,或是宣告民法九八三條限制收養關係之近親婚姻也違憲,即可發現由大法官來替社會作價值判斷所隱藏的危機。有時以不盡正確的方式達成正確的結果,反而更值得深思。

‧只能說「大法官濫權矣」?男女婚姻價值認知,不只是一個世世代代的傳統,更是世俗社會一個神聖的儀式與關係,也幾乎等同【宗教信仰】價值一般不可侵犯,如今僅憑區區幾位大法官,就想要扭轉這千百年的信仰價值,這有如詆毀宗教一般的凶狠與殘酷,而其結果也將如宗教戰爭一般的奮死抵抗,只是這種革命與抵抗的武器是【選票】吧了,當新的專制與新的霸權產生時,【選票革命】就是唯一自救之道,因為民意將是最後的仲裁者!

同婚議題已經變為一種信仰戰爭了,自古以來信仰戰爭何曾中止過,只有真理與強者之差而已,民進黨都不敢輕忽2018了,還想期待2020嗎?若執迷不悟,民意很快會給答案的,拭目以待吧!

大法官會議組織已然遭到政治勢力的染指。其公正性及公信力等又再次受到挑戰與質疑。斯時也,將其納入司法改革的標的、範疇之內,此已是刻不容緩之事。

婚姻平權是假議題,沒有把婚姻的意義認知清楚,就主張同性可結婚,則是模糊焦點,對結婚的意義無知無明,中三毒之癡毒,強詞奪理,這叫天下豈有此理!同性若為組織一個家庭共同生活,則主張法定有權保障同居生活相互扶持,何能堅持必須結婚才算是婚姻平權?

同性戀者爭取婚姻平權是假議題,卻被炒作,弄假成真,甚至由大法官干與釋憲,而引發社會讚成與反對雙方兩極化的嚴重對立與混亂紛爭!也浪費太多社會成本,致使原是同性戀者爭取平等有權可組成家庭的單純議題失焦,因未曾被重視而幾乎是不成立!若弄假成真的修法,同性也可結婚後,結婚的當事者,變成不限定只有異性,也可以是同性;配偶不再是專指夫或妻,而是可指結婚的兩個當事人,不管是同性或異性。同性既然可以結婚,那麼結婚的定義與其意義是什麼?

聖經、佛經、四書五經或道德經有看到同性結婚的說法嗎?歷史上或中國五千年的歷史有同性結婚的案例嗎?如果是有,那麼對所謂「結婚」是如何給定義?「結婚」有何意義?

歷史上如果沒有同性結婚的案例,則現代同性戀者堅持可以結婚,這種創造歷史的說法,為何沒有給「同性結婚」定義?「同性結婚」有何意義?「同性結婚」就算是性別平等,同性不可結婚就算是性別不平等,這是什麼邏輯?如果同性戀人是為結合組織成家,不須結婚也可結合組織成家啊!不是嗎?

同性伴侶力爭「結婚或婚姻性別平等」引發最有爭議的是結婚的定義與意義,變成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都可結婚,結果由這種婚姻所組織的小家庭,是無血親兒女,也無姻親,不會摧毀傳統的男女結婚與家庭親屬長幼有序的社會與家庭倫理制度嗎

同性婚姻平權的問題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2017/5/24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宣告民法限制同婚牴觸憲法平等權、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兩年內修法保障同性婚姻,至於修民法或另訂專法則是「立法形成的範圍」,由相關機關自行決定。

這顯示釋憲者的法學素養與見解有很大的爭議!請問憲法哪一條有明文規定平等權是同性可結婚,若同性不可結婚或不准結婚就是違憲?就算是違反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嗎?這是大法官自由心證的擴大放大解釋嗎?這種釋憲合理嗎?其法理依據在哪裡?若大法官可有這種自由心證,直接由最高法院判決就可,何必浪費社會成本與資源來為這個假議題玩釋憲遊戲,愚弄百姓?

多元家庭的保障與同性伴侶法制化或同性婚姻修法不能相提並論,因為同性伴侶法制化或同性婚姻修法都是假議題,真正議題是多元家庭的保障,所謂多元家庭,廣義來說家庭的組成除了有史以來的婚姻制度,由男女結合組成家庭,也可由同性的所謂同志也即是同性伴侶結合組成家庭,此並不涉及同性伴侶費必須「結婚」才可組成家庭,只要同性伴侶承諾願彼此同居相互照顧終身,就可結合組成家庭。

以人類有史以來的認知,結婚是指一男與一女的結合。一男與一女、兩男、或兩女都可結合,但是兩男結合或兩女結合,則不稱為結婚,要強詞故意稱為結婚是無意義,此與性別平等無關。

婚姻平權的重點是意義在哪?同性既然可以結婚,那麼結婚的定義與其意義是什麼?同性不可以結婚,就算是性別不平等或婚姻不平權嗎?反同性結婚或反婚姻平權與歧視或敵視同性戀是兩回事,不能以等同來相提並論!反同性結婚或反婚姻平權,並不表示不尊重人人有同性戀的自由與尊嚴!
婚姻平權的重點是意義在哪?反同性結婚或反婚姻平權與歧視或敵視同性戀是兩回事,不能以等同來相提並論!反同性結婚或反婚姻平權,並不表示不尊重人人有同性戀的自由與尊嚴!

同性不可以結婚,就算是性別不平等或婚姻不平權,這不是在濫用「性別不平等」或「婚姻不平權」而混淆視聽嗎?

不論是「同性婚姻平權」或「同性結婚」,只是假議題!都會有很多人反對,立委不論主動或被動要為此而立法或修法,無論人力、精神、時間、物力或財力,只是在內耗,而且浪費太多的社會成本,甚至造成很多社會問題,而無法避免成為法官判案與社會紛爭不得安寧的一個亂源

‧「恣意將自身價值觀凌駕於全體社會」,這句話說得好!

‧大法官會議作出「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宣告民法「親屬」編的「婚姻」章,因未保障同性婚,牴觸憲法所定的「平等權」、「自由權」,所以違憲。要求有關機關在兩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

這樣把民法整個章節,而不是特定法條,認定是違憲,史無前例!一方面在實體上關於社會倫理價值觀,受到主流民意的質疑;另一方面從形式上把整個章節宣告違憲,卻又說這個章節只是消極的沒有加以保障,並非有何對同性婚的禁止或限制。在「法規範」的基本原理上,解釋的本身,恐怕違背了論理及經驗法則

民法「親屬」編於民國十九年十二月公布,翌年五月施行。而憲法則是於民國三十六年一月公布,同年十二月施行。也就是說,早在有憲法之前十六載,民法「親屬」編立法當時,根本沒有所謂「同性婚」的社會概念存在,何來「未予保障」之瑕疵可言?

再看大法官會議前此業已作成的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第五五四號 三個解釋文,也都曾對民法「婚姻」章節內容積極肯定;一致強調:「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保障。」進而指出:「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這樣的婚姻法制,乃是立足於一貫的社會倫理價值而來;雖然其所回應的「聲請解釋之標的」或有不同,但是所體現的法規範之原理是一樣的

第七四八號解釋理由提及:「同性婚」不影響「異性婚姻」,也沒有改變異性婚姻所建構的社會秩序,所以應該受保障,而民法沒有規定到,屬立法之瑕疵。從而可見,大法官們也認同現行民法有關「婚姻」之規定,只是消極的未觸及「同性婚」問題而已,然其所建構的「社會秩序」是受到肯定的。而今解釋文結論,竟指此民法之規定為違憲,豈非自相矛盾?

此次解釋將其「解釋之標的」,稱為:「相同性別者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親密性、排他性的永久結合關係」。如此用詞,顯然也是有別於現行民法所規定的「婚姻」。從而可見,現行民法「親屬」編的「婚姻」章,只是消極的未規定及此而已,未來儘可另訂專章或另立專法,無論如何就是不能誣指民法「違憲」!

議題延燒:近親婚姻

‧台灣怎麼不跟進一下,嘖!

‧德國2015年也通過近親婚姻了。

‧亂倫目前在台灣是「告訴乃論罪」意指除非有人挖出來不然沒事。

台灣應該也會再奪一個亞洲NO.1

文藝青年覺醒,青年趕快跟大法官說再來搶個亞洲第一;

有愛最大!將來會不會開放與物品,寵物的婚姻呀!?

‧請問你說北歐等國「亂倫婚姻皆屬完全合法婚姻」,是有什麼報導來源出處嗎??

‧應該不是真的吧?歐洲很多國家都還有近親相姦罪。

‧是有聽過歐洲有些國家旁系三等親是可以結婚。

另瑞典本來連同母異父的兄妹發生關係都要入獄,但修法後有一些特別申請之下。同母異父或同父異母的姐弟或兄妺似乎可結婚,但同父同母的狀況下,法律是不允許的。

亂倫生出來的孩子會有基因問題

沒什麼值得同情的,他們父女兩喜歡幹畜生行為,哦,不是,畜生還知道不可以跟父母兄弟姊妹亂來,否則會生出異形。女兒不懂事?難道半百老父也不知道亂倫畜牲道嗎?虧他還是中醫,太噁心了。

‧依台灣刑法230 直系合意性交是告訴乃論,前提滿18

‧親繁殖容易產生啞巴或是隱性遺傳,同性無法懷孕,這些都是該仔細觀察再立法。

‧蔡總統的政策之一(多元化家庭)。

‧人無倫理道德及禮義廉恥觀念,甚麼事都做得出來!

‧女代母職,本身就是一個非常不對的行為了,父親應該一人負起雙親職責。

‧跟誰弄就跟誰弄啊~小孩生出來是智障也沒差啊~兩情相悅就好~台灣趕快拚亞州第一啦~近親相姦、近親繁殖、近親結婚。

成年人同婚都無罪了,理論上成年人亂倫遲早無罪,因為他們有愛就好

‧來臺灣就沒罪了,臺灣有憲法22條保障,人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力,誰愛跟誰幹,管的著嗎?

‧來台灣請大法官釋憲就可以在一起了

‧丹麥、挪威、冰島、芬蘭、比利時、荷蘭,『親屬婚姻』(即俗稱亂倫婚姻),包含:父女、母子、兄妹、姊弟間的亂倫婚姻皆屬完全合法婚姻,且受法律保障。

 

同性戀\同婚 節錄自《維基百科》

同性戀是一種性取向或性指向,具有同性戀性取向的成員只對或基本上只對社會中與自己性別認同相同的人產生性慾或愛慕。具有這種性取向的人稱謂同性戀者。同性戀有時候也可以用來描述同性性行爲,即同性成員間發生的性行爲,而不管參與者的性取向如何。

一、字源

「同性戀」一詞是現代概念。據目前所知,這個單詞最早出現在匈牙利作家Karl Maria Kertbeny的一篇文章中。19世紀末,普魯士帝國頒布新憲法,規定從事男性同性性行爲的行爲者判處一年到四年的監禁。Karl Maria Kertbeny撰文抨擊並抵制該法令,並首次創出單詞「homosexuality」,已用來替代當時廣泛使用的帶有貶義色彩的「雞姦者(pederast)」一詞。Kertbeny認為許多同性戀比普通的男人更有男子氣概,並且他們比那些由於性慾過剩而犯下諸如強姦、傷害罪行的異性戀更優秀。Kertbeny希望他的新詞和對這個詞的解釋能對廢除普魯士帝國新憲法第175條有所幫助。但該法條仍於1871年通過並施行,60年後,成為納粹政府屠殺同性戀的法源。

不過,國精神病學家,《性精神病態》(Psychopathia Sexualis)一書的作者,理察‧克拉夫特·埃賓(Richard von Krafft-Ebing)和其他的醫生接受了這個詞,將它作為使用在病理學診斷方法中。

單詞「homosexual」直接翻譯指「同性的」,來源於希臘語前綴「homo-」(表示「相同的」)和拉丁詞根「sex」(表示「性」)。而其他的意指同性戀的詞彙,例如homophiliainversion現在已經基本不再使用。

隨著心理科學的產生和發展,homosexual開始成爲對醫學臨床研究中被用來指代一種精神疾病的稱呼。在美國精神病學協會於1973年將homosexual從精神疾病列表裡刪除之前,homosexual一詞一直被同性戀者認為是一個帶有污衊性質的詞彙。因此,西方同性戀者很少使用homosexual這個詞來稱呼自己以及同性間的性行為。

後來,gay這個隱諱語開始流行起來,並受到同性戀者的認同,成爲稱呼同性戀的一個更得體的一個稱呼。英文單字gay,本意指「感覺快樂的」,「使人高興的」19世紀,妓女開始被戲稱為gay women, 與此同時人們把那些遊手好閒的花花公子稱為gay20世紀初,美國的部分同性戀開始使用gay這個詞作為自己自身的標籤,以區別於在病理和臨床上被廣泛使用的詞彙homosexual。到了20世紀6070年代,美國同性戀群體強烈要求各個媒體在報導和播放涉及同性戀消息時用gay取代homosexual,作為回應,gay這個詞彙開始逐漸被媒體接受和使用。但實際上,這也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如直到1989年,美國主流媒體之一的《紐約時報》(New York Times)才最終接受gay這個詞用以指稱同性戀。現在,通常使用gay來指稱男性的同性戀者,而使用lesbian來稱呼女性的同性戀者。後者來源於古希臘的一個小島的名稱Lesbos萊斯博斯島)。這個小島位於愛琴海中、土耳其西北部沿岸附近,多石山,是伊奧利亞人的一個重要居住地。公元前7世紀時,萊斯博斯島以其抒情詩人而聞名,在這些詩人中,最著名的是女同性戀詩人薩福Sappho)。Lesbian 本意指居住在該島上的人,但自薩福以後,Lesbian這個詞彙開始有了新的註解。19世紀末,醫學界開始使用lesbian來指稱與薩福有同樣性傾向的女性。從那時起,lesbian開始包含女性同性戀的含義,並被廣泛使用起來。

其他一些稱呼同性戀的詞語,例如fagfaggothomodyke等,都是具有貶損意義的稱呼同性戀者的代稱。現在所興起的稱呼性少數社區的單詞queer本來也是具有貶損意味的詞語,但是隨著性少數社區內部的使用,這個單詞開始受到性少數社區的認同,但是並不是所有人都接受這個稱呼。

中國古代,並沒有「同性戀」這個稱呼,而是使用更爲隱諱的表達,例如「斷袖」、「龍陽」和「餘桃」。「斷袖」是相傳漢哀帝董賢共寢,董賢壓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驚醒他,「斷袖而起」。至於流傳在春秋戰國代時期的等歷史典故更是膾炙人口。史載龍陽王「拂枕席」,彌子瑕衛靈公「分桃而食」,後代人於是就以「龍陽」、「餘桃」、「斷袖」、「男風」、「香火兄弟」、「龍陽癖」等來暗指同性戀現象。

在現代中文口語中,常常使用「同志」來稱呼同性戀者(但是在正式場合下,這個詞語的原意不變)。新興的詞語「大同」通常成爲「大學生同性戀者」的簡稱。此外還有粵語吸收的英文單詞gay後的稱謂「基」,用來指代同性戀。但是這個詞語通常具有貶損意味。這種帶有貶損意義的單詞還有例如「玻璃」等。

隨著網絡和同性戀酒吧的出現,更多的中文詞彙在同性戀社區內部出現。這些詞彙通常是非同性戀社區的人所不熟知的。例如在台灣,MotssMember Of The Same Sex)通常使用於BBS這種網路系統上;TTom Boy)指女同志族群中,特質傾向於陽剛,或外貌喜歡作男性化/中性化裝扮者;「婆」指裝扮、行為、氣質陰柔的女同志(又稱為P)。台灣女同志文化中的T/婆之分,相當於西方的ButchFemme。「婆」這個詞在最早是相對於T而來,指「T的老婆」。但近年來,婆的主體性已經逐漸浮現,用以泛指氣質較陰柔者;Uncle指年長的T。這個詞起源於60年代,是女同志用來對長輩的尊稱;拉子/拉拉/蕾絲邊:指女同性戀者(由Lesbian諧音而來),最早出現在台灣作家邱妙津的女同志小說《鱷魚手記》裡,於1990年代開始流行於台灣;CC gay指氣質陰柔的男同志。台灣同志文化術語裡較普遍的用語是「C貨」;Macho Queen(金剛芭比)指外貌非常陽剛,身型健壯,但喜歡作女性化裝扮的男同志。

 

二、動物中的同性性行為

同性性行為在鳥類和哺乳動物中很普遍,比如猿。有人認為這種性行為與雄性社會組織以及社會支配理論有關。監獄同性性行為、僧侶同性性行為、軍營同性性行為,通常被認為是非同性戀或境遇性同性戀,表現出了類似的「支配」特徵。

在實行母氏社會模式的倭黑猩猩群體裡也能發現同性性行為;澳洲雄性黑天鵝常會兩兩結成配偶對子,或與雌性天鵝組成三人家庭以繁殖後代。雄性綿羊間有與人類相似的同性戀現象,20043月的一個針對雄性綿羊的研究顯示,雄性綿羊中的同性戀行為與它們大腦中一個叫做「綿羊雙性核子」的部分有關係。這項研究和其它的研究一起,顯示了動物在進行性伴侶的選擇時是根據其腦部存在的差異,而並非通常所認為的動物性別差異。

 

三、社會、宗教和法律

很多道德學家和宗教人士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罪惡。請參看宗教和同性戀裡面關於猶太教、基督教、伊斯蘭教、印度教、佛教和其它宗教對這個問題的觀點。因為這個原因,同性戀(或更詳細地說肛交)被很多文明認為是一種犯罪行為,即使是雙方自願的情況下發生的。

國的沃芬敦報告(Wolfenden report)是西方國家對同性戀合法化的轉折點。很多西方文明國家現在已經對同性戀或同性戀行為進行了合法化,包括國。國的最高法院於20036月在勞倫斯對決德克薩斯州的判決中認為,國州憲法中把兩個成人間私人的、非商業化的性活動(包括同性性活動)判為犯罪是違反憲法的(請參看雞姦法)。一系列的歐洲國家,例如荷蘭國等已經改變法律或者允許同性婚姻或者在法律上認可長期的同性戀關係。一系列的國家允許同性戀伴侶收養子女。而公開承認是同性戀、雙性戀或過去曾經進行過同性性行為的政治家的人數也在上升。這包括了前國國防秘書附屬約翰‧美吉爾(John Major)、麥可‧伯蒂洛(Michael Portillo)。公開的同性戀政治家大維‧諾里斯是愛爾蘭參議院議員,而現任以及前任愛爾蘭總統瑪麗‧麥阿里斯(Mary McAleese)和瑪麗‧羅賓遜是愛爾蘭同性戀法律改革運動(Campaign for Homoexual Law Reform)的創始人,這個組織曾在愛爾蘭共和國對同性戀合法化過程中起重要作用。

但是西方國家的趨勢並不是在世界上所有國家都一樣的,在一些國家,雞姦仍然被認為是犯罪行為(請參見雞姦法)。最極端的例子是,同性戀在阿富汗茅利塔尼亞伊朗奈及利亞巴基斯坦沙烏地阿拉伯蘇丹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以及葉門仍然會被判以死刑有期徒刑包括在孟加拉國不丹蓋亞那印度馬爾地夫尼泊爾新加坡烏干達美國(愛達荷州)。

同性戀者也是納粹大屠殺的人群之一,雖然並沒有政策說要像屠殺猶太人和吉普賽人那樣消除所有的同性戀者(保持政黨路線的同性戀者可以免受逮捕),但是,納粹通過很多把同性戀關係定義為犯罪的法律,而從事同性戀行為的人一旦被當場抓獲通常就會在集中營中被判死刑。在集中營中的同性戀者通常會受到警衛或其它囚犯單獨的虐待、折磨、拷打和謀殺。在集中營中,同性戀者被迫穿著粉紅三角形標誌。這個標誌後來被用作同性戀自豪日的標誌和特徵。更多的資料,請參看:納粹德國的同性戀者。

在對所謂的共產主義者進行調查後,國參議院議員約瑟夫‧麥卡錫也對同性戀進行了調查。他發表了題為「同性戀和其他性反常者在政府的就業情況」(Employment of Homosexuals and Other Sex Perverts in Government)的報告。

有些宗教運動人士認為,他們可以通過「補償療法」(reparative therapy)醫治或治癒同性性取向。但是,這被大部分美國健康和精神健康專業組織以其為無效的、不必要的和潛在的傷害而拒絕接受。1973年,國已經不再認為同性戀是一種精神疾病了。但是,在世界的其它一些地區,雖然還沒有對同性戀產生的原因和其是否為天生的達成一致的意見,卻仍然堅持同性戀是一種疾病或精神疾病。由於來自同性戀組織的壓力,國對這方面的研究不再提供支持,但是科學界對此的看法和世界上人們對此的想法並沒有達成一致。很多反對同性戀運動的人認為這是西方要把他們的自由主義價值觀強加到他們的文明中的企圖,因此他們把反對同性戀作為反對世界新秩序壓迫的手段,而不是支持受到壓迫的權利。

四、各種宗教的主要立場

(一)基督教:在基督教里,同性戀及同性之間的性行為究竟是否是一種罪惡是從二戰起就開始激烈爭論的神學問題。傳統教會主張這樣的性行為在神學上及根據《聖經》的經文,認為是罪,但也有部份教派及不少教徒認為同性戀不是罪。2013年,天主教的教宗方濟各呼籲天主教會寬容對待同志群體。儘管教廷對同性婚姻採取反對的立場。

(二)猶太教:從一開始直到20世紀,猶太教將男人與男人的交合視為和吃蝦子一樣不潔淨的行為。嚴格恪守所有傳統的猶太教正統派至今仍維持這樣的主張,猶太教傳統派放寬對大多數同性之間性行為的限制,並祝福同性之間的結合,重建派和改革派則主張同性戀和雙性戀皆為人類正常的性慾展現,並祝福同性婚姻結合。

(三)伊斯蘭教:所有主要伊斯蘭教法學派,皆禁止穆斯林與同性發生性關係,但是刑罰或所需的證據則有爭論。多數伊斯蘭教派援引古蘭經羅得的傳說,主張同性之間的性行為不可行,並以聖訓作為進一步的依據。一些現代學者,例如Scott Kugle,則主張該傳說的重點不在於性行為,而是部落的不忠和對羅得預言職分的拒絕。不少穆斯林國家至今仍把和同性發生性行為視為罪行,包括伊朗、沙烏地阿拉伯等,部分國家更會判處終身監禁和死刑。

(四)佛教:佛教派系龐雜,對於不同性傾向的態度亦不相同,有嚴厲如釋宣化者,也有支持同志平權的比丘尼釋昭慧,不過佛教教界大體處於溫和的態度,如法鼓山聖嚴法師,佛光山星雲法師,淨宗學會的淨空法師,學者楊惠南,與馬來西亞吉隆坡十五碑錫蘭佛寺住持達摩難陀Dhammananda)長老。

絕大多數的佛教教派,禁止出家僧人有任何形式的性行為,視情慾為修行和解脫的障礙。對受五戒的在家眾則訂有邪婬規範。佛教不同教派、論典對「不邪婬戒」的詮釋有所不同,依照佛陀所訂下的規範,是不和他人的配偶,以及受他人所監護之人(如未成年人)有性關係,其餘衍生規定則可能涉及不同地區時期的風俗習慣。

屬於格魯派的達賴喇嘛認為同性婚姻是個人事務(individual business),應該尊重個體所處地區的法律規定,當然不同地方的人有著不同的宗教與傳統,人們應該尊重這些宗教與傳統的限制,如同佛教中對於「不當性行為」有些定義,信徒自該遵從,並表示對於非信徒來說,應該由個人自己決定,因為這只是不同形式的性行為,只要安全、雙方同意,就OK[4]

不丹薩迦派的宗薩蔣揚欽哲仁波切,則表示:「同性戀性行為只是另一種形式的執著,它不應該被視做比有些人喜歡吃披薩,有些人喜歡檸檬飯糟糕」。對於戒律的回答是:「佛經和論典中沒有說:『相較於同性戀,異性戀的不善程度較低』。話雖如此,但是佛教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文化的影響。這有點不幸,但不可避免。因此,當佛教傳到西藏、日本、漢地,當然還有在它的發源地印度,可能會受到文化價值觀的影響」。

在原始佛典《阿含》當中,則並無提及性行為的行使性別、人身部位等增衍規定和邪婬有關,並且不以生子為善或喜事。南傳上座部佛教認為同性間的性行為、口交或肛交、手淫,皆沒有違破不邪婬戒。

 

紐約時報:台灣是亞洲同志的燈塔 11 05, 2014

台灣同志遊行聯盟25日在總統府前凱達格蘭大道舉行第12屆同志大遊行,吸引鄰近各國同好參與,《紐約時報》29日刊出駐北京特派員、2009年普立茲獎得主傑安迪(Andrew Jacobs)的專題報導〈台灣是亞洲同志的燈塔〉(For Asia’s Gays, Taiwan Stands Out as Beacon,推崇台灣在這方面的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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