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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04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草案協商 藝術總監職權列組織章程
2013/01/15 09:29:10瀏覽180|回應0|推薦1

碧涵14日在朝野協商會議中,針對「國家表演藝中心設置條例草案」藝術總監職掌,要求明確列入未來組織章程之中,本附帶決議已獲通過。藝術總監的職掌與角色,是表演藝術界非常關心的議題,將其明確列入,可以彰顯藝術總監專業治理場館的意義與精神。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設置條例在101108日司法法制與教育文化聯席會議進行逐條審查,當時碧涵即提出修正動議,希望能落實「董事長綜理國家表演藝術中心的行政協調,提供藝術總監在專業治理上之必要資源」的精神。最後,確定各場館置藝術總監一人,對外代表各場館。碧涵認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因具有專業需求及強化成本效益及經營效能,故而進行組織的行政法人化。為落實專業治理的精神,有關藝術總監的職掌,包括,所屬場館年度營運計畫之擬訂;所屬場館年度預算、績效目標之擬訂及決算報告之提出;所屬場館人員任免;所屬場館業務之執行與監督;所屬場館其他業務計畫之核定,實有必要列入組織章程之中,以明確建立國家及表演藝術場館營運及管理機制。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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