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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29 10:57:14瀏覽1453|回應0|推薦7 | |
教育部長吳清基昨天表示,「霸凌」重新定義,變為五要項;吳清基表示,「校園霸凌」的新定義為「具有欺負他人之行為」、「具有故意傷害之意圖」、「造成生理或心理上之傷害」、「兩造勢力(地位)不對等」、「其他經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討論後認定者」等五項。 針對上述教育部對霸凌定義:我想還是無法讓國中小學生去了解霸凌跟法律之間的關係,其中以造成生理或心理之傷害的定義而言,到底是否有客觀的事實認定,還是主觀感受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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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