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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509教育論壇:教師申評會組成平議
2012/05/14 16:46:22瀏覽398|回應0|推薦0

有關大專校院校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成疑義,歷來每每成為各方爭議焦點,前有國立台灣大學因拒絕台北市教師會派出代表,索性不成立學校教師申評會,今年又有國立台灣師範大學由校方逕行指定所謂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引起台北市教師會抗議,爭議應做一釐清。

爭點所在

針對教師組織可否派出代表參與大學教師申評會疑義,教育部民國9345日台申字第0930036561號函略以:「教師法……第29條稱『該地區教師組織』……與『地方教師組織』並不相同,依立法原意,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若有該地區之教師組織派出代表參加即可,初不以『地方』教師會代表參加為必要。有關派出代表層級乙節,……地區教師會組織或分會所派出代表之職級應與該等學校之教師資格相當為宜。」

此外,針對大學自治與申評會之組成,教育部10152日台申字第1010078514A號函略以,依《大學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大學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成方式及運作等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大學就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方式及運作等事項,於符合法規規定範圍內係屬大學自治範疇。」

毫不讓人意外,在大學自治保護傘與教育部前揭函釋下,部分大學遂改變其申評會組織方式,甚至直接拒絕縣市教師會派出之代表,惟值得討論者,教育部相關函釋是否尚有斟酌餘地?

關於教師會組織架構

《教師法》第26條明訂:「教師組織分為三級:在學校為學校教師會;在直轄市及縣 () 為地方教師會;在中央為全國教師會。」《教師法》第27條則明訂:「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聘任、申訴及其他與教師有關之法定組織。」係各級教師組織之基本任務。

質言之,《教師法》第29條所稱「該地區教師組織」與「地方教師會」並無不同,何況,《教師法》並未排除特定層級學校教師參加,多數縣市教師會之會員組成,亦包含大學教師在內,職是,《教師法》第29條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之規定,所稱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自然應指由地方教師會派出之代表,退萬步言,至少應指縣市教師會有優先派出組織範圍內大學教師申評會代表之權,否則,《教師法》明定之教師組織基本任務,豈非形同具文?教育部前揭函釋不僅漠視縣市教師會於三級教師會中的法定地位,更有從中分化、削弱組織團結之虞,萬非最高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有之積極作為。

為何必須由組織派出代表

《教師法》第27條之所以明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3分之2」,要係申訴為各級學校教師重要基本權益,教師只有在權益受損時才會提起申訴救濟,本條立法意旨在於保障大學教師申評會至少應有一席外部委員,此一外聘委員應由地方教師會派出,而非由校方自行延聘,以維持其客觀性與代表性,正如中小學各委員會之家長代表,必須尊重學校家長會派出之代表,不宜由校方逕行指定一樣。

進一步言,即便由縣市教師會派員參與大學教師申評會,亦完全不可能改變各校委員會組成結構,再者,揆諸各大學申評會實際運作情形,由縣市教師會派出之代表,不僅具有教師申訴制度專業素養,其表現與各大學專任教師相較,亦毫無遜色,無論為符應《教師法》立法意旨,或考量實際運作所需,所稱教師組織代表理應由第二級教師會,亦即,由縣市教師會派出,殆無疑義。

大學自治不能成為威權復辟的護身符

部分大學想方設法排除地方教師會派出申評會代表,表面上總以所謂「大學自治」為由,實則清楚反映其學術階級的傲慢,以及高教系統對中小學教師之輕蔑,以本案為例,國立台灣師範大學之教師申評會委員,甚至無一具備台北市教師會會員身分者,此一組成方式,顯已明確違反《教師法》立法意旨,至此,所謂大學自治,不僅無以維護校園民主,甚至反而淪為威權復僻的護身符,豈不哀哉?

為使教師申訴機制重回其立法意旨與功能,並考量各級教師工會已紛紛成立之現實,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除原有之教師會代表外,更應加入該地區會員人數最多之教師(育)工會代表,以為周延;至於各大學應有幾名校內代表?各學院、各系所又如何分配?確屬大學自治範疇,應於各大學校務會議審議訂定,自不待言。(20120509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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