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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04教育論壇:處理不適任教師與校長遴選何干?
2009/11/12 07:55:15瀏覽1460|回應0|推薦1

監察院於1027日審查通過監委高鳳仙、沈美真彈劾李忠祥、蘇愛志、余存仙案,並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彈劾理由指出:

按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被彈劾人李忠祥、蘇愛志身為甲國小前、後任校長,於該校教師性侵害女學生事件發生後,數度未依規定通報及處理不適任教師;余存仙身為該校教導主任,數度未依規定通報,致使數名女學生持續受害,身心嚴重受創,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及第7條「公務員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畏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憲法第97條第2項及監察法第6條規定提案彈劾,移請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依法懲戒。

可以想見,一個長期性侵學生的不適任教師,加上三位縱容包庇的學校校長與主任,完全符合媒體大幅報導所謂「不適任教師」的新聞素材,果不其然,前揭彈劾案一公布即吸引各大媒體廣泛報導。

依法處理「不適任教師」並無爭議,值得關注的是,媒體在報導本案時,有關學校校長為何在知悉案情後,卻未能即時依相關規定通報處理一事,不少媒體皆引用高鳳仙、沈美真二位承辦監察委員的說法,諸如:

監委高鳳仙說,她調查此案,以及先前基隆特殊教育學校疑似長期縱容與包庇訓導主任、組長集體施虐體罰特教學生時發現,不管是學生受虐或受到性侵害,很多校長都選擇保護老師,而不是保護孩子;這讓她質疑,是否因為校長多由老師票選所致,也顯示出教育制度有待改善的地方。(中央社981027

監委沈美真說,此案暴露制度問題:例如校長遴選制度使校長不敢得罪老師、未落實性侵害通報、只有行政罰而無刑事懲戒等;希望制度能有補救措施,讓教育人員都能心生警惕依法通報。(聯合報981028

高也質疑,學校竟然是保護犯案的老師,而不是保護孩子,是否因為校長是由教師會所遴選出的?而調查過中也發現花蓮縣教育局不敢將不適任的校長調離現職,這都顯示出目前教育制度還有待改善的地方。自由時報981028

毫無疑問,犯下性侵案的不適任教師,除了必須依程序予以解聘以外,尚須接受法律制裁,並面臨受害學生家長之鉅額求償,所有教師均應唾棄並勇於揭發、舉報校園裡這些極度不適任的教育人員。值得深究的是,本案之所以無法即時處理,當真如同高鳳仙、沈美真二位監委所言:校長遴選制度使校長不敢得罪老師?以及校長是由教師會所遴選產生的?

依教師法第14條之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有「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等情事,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得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教師如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等情事,則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除此之外,教育部為使各中小學妥為處理「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等三種態樣之不適任教師,亦訂有「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明訂處理流程,俾使各中小學有所依循。依前揭注意事項與「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學校校長如發現或接獲投訴教師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不僅必須組成調查小組主動進行查證,而且必須主動召集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召開並擔任主席。

職是,在各中小學校內,肩負啟動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者,不是別人,正是各中小學校長,以本案為例,前後任校長在接獲投訴後均未依規定啟動處理機制,才是延宕本案處理程序,致使更多孩子受害的關鍵原因。我們以為,無論基於什麼原因,沒有能力處理不適任教師的校長,其實就是不適任校長。

至於有關「校長遴選制度使校長不敢得罪老師與教師會」的說法,真相究竟如何?

事實上,自實施中小校長遴選以來,即便是最好的情況,各縣市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之委員,由各縣市教師會派出代表的比例,最多亦不超過遴選委員會總數的五分之一,且所有遴選委員都由縣市政府遴聘,教師與教師組織究竟如何影響校長遴選結果?就以發生本案的花蓮縣為例,縣府校長遴選委員會根本沒有花蓮縣教師會代表,花蓮縣教師會甚至在幾年前還曾準確預測該縣國中小校長遴選結果,中小學校長要在校長遴選中出線,究竟必須「討好」誰?答案不言可喻。

我們支持依法定程序處理不適任教師,惟檢視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與各縣市校長遴選實施方式,卻不得不指出:有關校長不敢處理不適任教師,係由於校長遴選機制使校長不敢得罪老師與教師會的說法,不僅完全不符事實,更嚴重混淆視聽,把風馬牛不相及的兩件事硬扯在一起,只會模糊焦點,要提升學校處理所謂不適任教師之效率,正本清源,還是從提升中小學校長與教育人員之法治素養做起吧。(20091104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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