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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2/25 19:30:15瀏覽1263|回應0|推薦0 | |
關於疑似不適任教師之處理,輿論主流說法是:現行機制懲處過輕、流程太慢、甚至淪為師師相護云云。儘管各層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的數據顯示,只要學校對不適任教師之處理程序完備、事證齊全,遭懲處之不適任教師殊難爭勝,無奈還是有人堅信現行機制難以處理不適任教師。 事實上,依筆者協助處理相關個案之經驗,其中甚至不乏學校教師遭不當資遣、解聘、不續聘者,或是處理程序充滿爭議、瑕疵者,例如:台北市中山國中教師蕭曉玲解聘案、私立中華中學教師劉志認不續聘案、屏東縣萬新國中教師陳冠州資遣案等。 以陳冠州資遣案為例,從陳師遭提報為不適任教師之可能原因、學校不適任教師輔導小組相關作為、決議資遣之理由、乃至於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長期無法正常運作,在在皆為疑似不適任教師處理案例中之反指標,殊值釐清。 茲將陳冠州資遣案之重要爭議點簡述如下,以供各校借鏡。 提報不適任動機啟人疑竇 陳冠州曾因向屏東縣長曹啟鴻舉發其所任職之萬新國中疑有合作社弊案,而遭當時萬新國中校長狀告毀謗,該毀謗官司後雖不起訴處分,惟該校校長仍提再議,全案直至民國98年12月11日獲判不起訴處分。然而,就在陳冠州與校長之間的官司持續纏訟之時,萬新國中卻在98年10月13日成立不適任教師輔導小組。陳師之資遣案是否為校長之挾怨報復?如何不啟人疑竇? 對此,就連監察院之調查報告業已指出,萬新國中校長與再申訴人已有訴訟怨恨的嫌隙在先,又參與陳師不適任教師評議過程,實難信賴其能公正審議,相當程度更增加了這樣的懷疑。 輔導小組應更專業 針對不適任教師之諸種態樣,其中,涉及性侵、言行不檢有損師道經查證屬實者,一律解聘並永不錄用;然而,若疑似不適任教師係因「教學不力」而遭提報,學校則應成立「不適任教師輔導小組」進行專業輔導,究其目的,在於透過學校專業輔導與行政支持增進當事教師之教學專業能力,以期教師能早日回歸正常教學工作。 然而,觀諸萬新國中對陳師進行之不適任教師輔導過程,似以呈現陳師之疏失、羅織陳師之問題為著眼,不免予人預設「輔導無效」之疑慮,凡此,均與所稱輔導教學不力者重回教學崗位之精神背離,嚴重破壞現行不適任教師處理機制。 決議資遣違反比例原則 不適任教師之處理,除受《教師法》、《教育部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等相關規範外,仍有一般法律原則之適用。觀諸陳冠州資遣案之理由,無論是班級經營偶有疏失,或是數學試卷批改爭議,要以此作為資遣生效之理由,顯然有違法律公平原則與比例原則,遑論據陳師所稱,閱卷爭議或有可能經加工設計,如何能杜悠悠眾口? 人民工作權受《憲法》保障,教師之合法權益則有《教師法》明文保障,不容任何人不法侵犯。陳冠州老師以具體作為關心校園民主與師生權益,非但未受表彰,反而落得遭學校資遣之下場,無異是對教育法制與教師合法權益的一大傷害,無異是對教師專業自主的最大諷刺,更無異是對意圖踐踏教師權益者的褒揚。 綜上,陳師資遣案充斥諸多瑕疵與疏失,斧鑿之痕斑斑可考,教師申訴制度做為教師最重要之救濟制度,若無法還陳師公道,實不啻等於宣告整體教師申訴制度之破產。 應儘速讓陳師復職 關於本件,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業已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做出評議決定如下: 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評議決定不予維持;原措施學校(屏東縣萬新國中)99年6月8日屏萬新人字第0990000970號函報屏東縣政府教育處之資遣函及屏東縣政府99年10月18日屏府教學字第0990254221號函核准函均予撤銷。 惟屏東縣立萬新國民中學已於民國101年1月11日召開「100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作成「本校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不服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所為之撤銷資遣決定」之決議。 按《教師法》第29條、第31條意旨,教師、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均可對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提再申訴,以求救濟;至於針對再申訴決定之訴訟、訴願、行政訴訟等救濟,教師法第33條明定僅教師個人始可為之,排除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之適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61號判決參照) 準此,屏東縣立萬新國民中學應按「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32條,「評議決定確定後,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依評議決定執行,主管機關並應依法監督其確實執行」,撤銷陳冠州老師資遣決定,並儘速回復陳師原職,以維教育法制。(20120118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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