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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25教育論壇:誤診病因開錯藥-關於「不適任教師」問題的幾點澄清
2008/07/24 14:41:00瀏覽622|回應0|推薦1

    近日,各大媒體頻頻大幅報導所謂「不適任教師」無法有效處理的新聞,有關不適任教師的議題也每每成為國會議員質詢的焦點,一時之間,輿論瀰漫著應積極建立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機制的呼聲。由立法委員王淑慧提案的教師法修法版本目前正付委教育文化委員會審查,此外,立法委員謝欣霓亦曾於10月2日質詢時抨擊教育部淘汰不適任教師牛步化,並指全國20萬名中小學教師,不適任的約占總數一成,但近6年只淘汰200多人,占千分之一云云。

    針對立委的質詢,列席的教育部官員則表示,教育部已草擬教師法修正草案,將從行政程序、結構面加強淘汰不適任教師。未來學校教評會未兼行政職的教師成員比率,要從不得低於總額1/2減為2/5;申訴評議委員會的教師成員,則從不得少於總額2/3減為1/3。

    無可諱言,在片面甚至是錯誤資訊的堆砌下,上述立委與官員的對話,反映的正是部分人士對不適任教師之所以無法有效處理的基本認識,為免以訛傳訛,造成社會誤解,筆者願就有關不適任教師處理問題,提出管見如下:

    首先討論究竟有多少「不適任教師」的問題。我們深切瞭解社會各界對教育的關心,從大學到中小學校園,當然或多或少會有所謂「不適任教師」存在,問題是,究竟所謂一成不適任教師是如何估算而來,提出指控前可曾有過精確的統計數據?依媒體報導,謝欣霓委員的數據似乎是引自「學者估計」,為昭公信,筆者建議,謝委員應公布此位學者究係何人?其估計有何科學根據?若否,是否表示所謂學者之說,不過只是民代質詢時用以免責的護身符罷了?

    淺見以為,國會議員於質詢時雖然享有言論免責權,不過,任何一名以專業自詡的委員,萬不應為了爭取新聞版面而信口開河,要知道,以94學年度全國各級學校276142位教師來說,指責有一成不適任,亦即意味著全台有接近3萬名不適任教師,這樣的不實指控,不僅有譁眾取寵博取媒體版面之嫌,更嚴重打擊大多數兢兢業業於教學工作的教師同仁。

    其次,有關部份人士指「不適任教師」缺乏有效處理機制一事,淺見以為,此一意見亦相當程度反映出其對現行教師聘任、解聘制度似無正確理解,準此,在討論如何有效處理不適任教師前,有必要對現行教師聘任、解聘制度做一基本認識。

    自教師法於民國84年8月9日公布以來,有關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不續聘,依法即由各級學校之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依教師法第14條之規定,「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明訂不得聘任為教師。至於「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得作成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決議。

    此外,為使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時更為周妥,教育部於92年5月30日訂頒「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在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方面,為期妥善審議學校函報不適任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相關事宜,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亦訂定「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評鑑小組設置要點」,聘請精神醫療專業人員、法學專業人員、教育行政、校長、教師、家長等代表,共同參與不適任教師之審議;並訂定「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審議不適任教師作業原則」,俾使台北市教育局與所屬各級學校在處理所謂不適任教師時,程序上更臻謹慎完備,時效上更有效率、效能,權責上更為明確、適法。足見無論就法制面或處理程序而言,現階段有關「不適任教師」之處理機制洵屬完備。

    既然處理機制完備,何以仍有部份人士指摘「不適任教師」無法有效處理呢?若依教育部的說法,其原因在於各級學校「教評會」與中央、地方教師「申評會」的成員組成結構問題。然而,此一說法如果為真,不啻等於指控,占總額半數以上之未兼行政職務教師,在審議不適任教師案件時,曲意維護這些應該被淘汰的不適任教師,亦即坐實了外界所指的「師師相護」果然是無法淘汰不適任教師的主因。

    對此,依筆者實務經驗,有關不適任教師之所以無法有效處理的關鍵,其實不在專任教師的額數問題,而是出在執行層面。

    要言之,要順利處理不適任教師之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學校教評會必須在符合法定程序且事證明確的前提下,方能圓滿達成。問題是,多數學校的教評會雖有心處理情節嚴重的不適任教師,惟或由於不諳行政流程,或由於事證蒐集未臻明確,以致每每便宜行事,使得被學校教評會解聘、停聘、不續聘之教師,可以藉程序瑕疵依法(教師法第29條)向各縣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若學校行政程序確屬不完備,基於程序不備、實體不論之原則,教師申評會做成申訴有理由之評議的機會也相對增加,外界如以此動輒指摘現行機制「師師相護」,對所有本於權責執行教師申訴業務者實不盡公平。值得一提的是,教師申評會若做成申訴有理由之評議,並不必然等同於該申訴教師即為適任,而是要原處分機關從程序面或實質面重為「適法之處置」,因此,所謂「師師相護」的指控顯非實情。

    事實上,以台北市教師會蒐集之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書為例,更可證明特定人士以「師師相護」為由要求重新訂定教師申評會中之成員比例,完全禁不起事實檢驗。資料顯示,自94年1月至95年8月間,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發出之申訴評議書共118件,其中,教師申訴無理由駁回者共89件、學校再申訴無理由駁回者1件、教師申訴有理由者共28件,易言之,教師申訴無理由者高達75%,如進一步分析教師申訴有理之主要原因,竟然悉因學校不諳法定程序或引用錯誤法令所致,亦可證明所謂師師相護之指控全屬無稽。相反地,據部分縣市教師會幹部表示,迄今為止,地方政府竟未邀請縣市教師會派員出席該縣市之教師申評會,簡直視教師法與教師權益如無物。

    從上述討論可以得知,「不適任教師」之所以無法有效處理,既非處理機制不健全,更與教評會或申評會之成員組成比例無關。準此,部分立委與教育部提出的降低教評會中專任教師額數之修法方向,顯然是錯診病因、開錯藥方,淺見以為,應該從加強各級教育行政人員、學校校長、教師的法治素養做起才是正辦,捨此不就,則不免要讓人懷疑其目的了。(20061025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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