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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24 14:59:23瀏覽837|回應0|推薦0 | |
「學校衛生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達四十班以上的學校,應設置兩名校護,然而,依據教育部體育司在民國93年的統計卻顯示,全台共有九百卅三所班級數超過四十班的國民中小學,但配置兩名以上校護的校數卻僅有一百卅六所,違法比率高達八成五。為此,台北市教師會於6月9日與台北市議員李文英召開「校護心酸知多少」記者會,要求台北市教育局依法增置校護編制,惟教育局代表以全國無任何縣市有能力依法補足校護缺額,以及北市府財政問題為由,並未鬆口承諾依法增置校護,關於本案,以下幾個面向實值得吾人正視: 一、依法行政淪為口號: 現行台北市國民中小學學校護理人員之編制,係沿用「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與教職員員額編制標準」辦理,「編制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明訂:「護士或護理師:七十二班以下者,得置一人;七十三班以上者,得置二人,並得置兼任醫師。辦理醫療實驗之學校,得視需要增置護士或護理師。」 然而,上述員額編制標準在「學校衛生法」於民國91年2月6日公布並實施以來,已明顯違法。「學校衛生法」第七條明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班級數未達四十班者,應置護理人員一人;四十班以上者,至少應置護理人員二人。」爰此,教育部亦已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與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即原「編制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明訂「護理師、護士及營養師之設置,依學校衛生法之規定辦理。」 二、校護工作千頭萬緒: 「學校衛生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促進學生及教職員工健康,奠定國民健康基礎及提升生活品質,特制定本法。」足見校護對於學校衛生與學童健康之重要性,學校護理人員工作之辛勞,從「學校衛生法」相關條文即可得知:「學校衛生法」第11條:「學校對罹患視力不良、齲齒、寄生蟲病、肝炎、脊椎彎曲、運動傷害、肥胖及營養不良等學生常見體格缺點或疾病,應加強預防及矯治工作。」第12條:「學校對患有心臟病、氣喘、癲癇、糖尿病、血友病、癌症、精神病及其他重大傷病之學生,應加強輔導與照顧;必要時,得調整其課業及活動。」 除此之外,學校護理人員還要建立學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辦理學生健康檢查,依學生健康檢查結果,施予健康指導,並辦理體格缺點矯治或轉介治療,尤其在傳染病防治期間,更是整體防疫體系重要的一環,對教職員工生之健康促進貢獻鉅大。然而,由於大多數縣市均未依法增置校護員額,使得學校護理人員之工作壓力已瀕臨極致,以一所70班的國小為例,每班學生數約為35人,一名校謢就要照顧近2500個學童的健康安全,壓力之大可想而知。尤有進者,在部分縣市的中小型學校裡,學校護理人員甚至得兼辦人事、會計、主計,所謂枉顧專業與漠視學童健康,實莫此為甚。 三、省錢辦國教是國家之恥: 依據「中華民國學校護理人員協進會」提供的資料顯示,臺灣校護與學生人數比為一比一千五百至一比三千六,遠低於美國、日本、南韓,甚至是中國大陸的水準。而這顯然只是政府省錢辦國教的一個縮影,相同的例子實不勝枚舉,例如「學校衛生法」第23條同樣早已明訂學校營養師之編制,但是台灣供膳學校之營養師編制依然遠遠落後鄰近國家之標準。 更讓人無法接受的是,教育部不僅未積極爭取資源,以縮短台灣與先進國家之差距,竟然還想方設法替違法的縣市解套,除任憑部分縣市與醫院簽約,妄圖以派遣人力魚目混珠外,甚至還意圖放寬「學校衛生法」校護編制標準至六十班,以達將非法現狀合法化之目的,實在是對所謂教育改革最大的諷刺。 四、教育從業人員有共同的利益: 長年以來,台灣的中小學教師除了教學工作以外,還負擔了各種名目繁多的行政業務,這些行政業務有的不僅完全與教學無關,有的甚至根本不屬教師專業,然而,從護理人員兼辦非相關業務的例子看來,這顯然只是冰山之一角,在教育經費未依法編列與組織員額總量管制的迷思下,教育從業人員所面臨的相互傾軋甚至是自相殘殺都不難預見。 進一步分析,教育部與相關主管機關的作法,正是台灣教育日益市場化與商品化的鐵証,從幼教公辦民營、多元入學方案到大學的高學費,無一不是教育商品化的產物,所有教育產業的受雇者,均應認清這樣的事實,進而團結起來爭取權益並提升教育品質。(20050615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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