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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223教育論壇:化解爭議,共創雙贏-出版品分級辦法爭議大,應重行修正
2008/07/24 14:57:09瀏覽511|回應0|推薦0

    自從新聞局於93年8月26日公布「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以下簡稱「分級辦法」),並自12月1日開始實施以來,雖然「分級辦法」所有條文僅僅20條,但各界對於該辦法之意見可謂南轅北轍針鋒相對。

    支持出版品分級制度的主要為社福團體、婦幼團體、教師團體及家長團體,其主要論點在於兒童與青少年的保護上,認為不良書刊會影響學童身心,進而引發偏差甚至是犯罪行為,為了保護青少年與兒童,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有其必要。支持分級制度的各團體,為響應政府的「分級辦法」,除了於去年12月8日在台北市發起「千人宣誓、眾志齊心──拒絕色情、暴力出版品入侵校園」活動外,更於今年1月1日在台中的「世界書展」開幕式中邀請名模公開焚燒限制級書籍。

    相較於此,反對此一分級制度的社團、學生、作家、學者、甚至是讀者,也聯合起來成立了「反對假分級制度聯盟」,認為新聞局的出版品分級制度是「假分級、濫立法」,台北市雜誌公會理事長詹宏志痛斥分級辦法是「落伍的內容,粗魯的過程,和野蠻的態度」,造成政府、出版業者和兒福團體三輸的局面。

    「反假分級聯盟」成立之宗旨在於確立出版自由、言論自由、創作自由與閱讀自由,其主要訴求則為:一、反對假分級、真禁書,確立言論自由。二、反對假規範、真扼殺,確立創作自由。三、反對假檢查、真擾民,確立閱讀自由。四、反對假保護、真限制,確立出版自由。五、反對倉促上路,要求暫緩實施,召開公聽會。六、反對政府的行政權任意擴張。七、反對假評議團體坐收暴利。八、反對利益團體的宗教道德立法。

    雖然此次教師團體參與了支持出版品分級的部分活動,不過,有鑑於「分級辦法」之制訂程序與實質內容爭議頗多,各界對於其可行性與是否能達成保護兒少之宗旨亦是仁智互見,筆者雖非完全反對圖書分級制度,然而,對於現行「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仍持保留態度,淺見如下:

    首先,先從法的層面討論,「分級辦法」第一條明訂,「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訂定之。」再查「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7條則規定,「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其分級辦法則授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即行政院新聞局)定之。也就是說,除了出版品外,接下來包括電腦軟體與網路都必須分級。

    從以上說明可知,「分級辦法」係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不過,其辦法內容是否牴觸憲法保障的言論及出版自由,恐仍有討論空間。此外,依「行政程序法」第4章關於「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之相關條文規定,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時,仍應遵守「行政程序法」之相關規定,如「事先公告周知」、「舉行聽證」等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以「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然而,觀諸反對分級者列舉理由之多,足見「分級辦法」於訂定過程顯未經過各相關團體與利害關係人充分討論,就算「分級辦法」形式上沒有適法性的問題,恐怕仍然無法迴避各界對制訂過程確有瑕疵的質疑。

    尤有進者,解嚴以來,台灣社會之民主化一日千里,許多戒嚴時期不當限制人民權利的惡法均被廢止,民國81年修正「刑法」第100條,以及民國88年廢止「出版法」均為著例,而這也正是制訂「分級辦法」最為弔詭之處,因為這樣充滿威權與管制的辦法實在與現今社會之多元發展背道而馳,直叫人有今夕何夕之嘆。

    其次,再從辦法之實質內容討論,檢視「分級辦法」,確可發現有關出版品分級要件之定義極為模糊,缺乏具體可操作之客觀標準,甚至到了全憑個人自由心證認定的地步,其中尤以對於「出版品」部分的分級管理條文為甚。「分級辦法」第5條明訂:「一、過當描述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或其他犯罪行為者」、「二、過當描述自殺過程者」、「三、有恐怖、血腥、殘暴、變態等情節且表現方式強烈,一般人尚可接受者」、「四、以語言、文字、對白、聲音、圖畫、攝影描繪性行為、淫穢情節或裸露人體性器官,尚不致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者」都將列為限制級,未滿18歲之人不得閱聽。

    新聞局為了保護兒少而營造這樣純淨無污染的閱聽環境,實在是立意良善,問題是,何謂「過當」之描述呢?何又謂恐怖、血腥、殘暴、變態之情節呢?是否作品中出現了性器官、性行為之描述的,都要列入限制級出版品呢?如果按這樣的標準,描寫兇案現場的《福爾摩斯》、《少年偵探柯南》以及偶爾出現性器官的《哆拉A夢》、《蠟筆小新》,是否都將列入限制級呢?難怪有論者戲稱,此後台灣將成為限制級出版品產量最多的國家(「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出版品評議基金會」雖已做出澄清,表示「依照過去評議的經驗,《蠟筆小新》、《哆啦A夢》應為『普遍級』,且適合全家大小觀覽之讀物,請網友、讀者及租售店業者勿過度警張」,不過,顯然並未減少疑慮,反而凸顯所謂認定標準不一之問題)。

    回到創作本身探討,感動人心的作品離不開土地人民、離不開現實社會,有必要把賭博、吸毒、販毒、搶劫、竊盜、綁架、殺人都切割排除在創作素材之外嗎?難不成新聞局的「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還負有美化社會淨化思想的任務?這不禁讓人聯想到國民黨白色恐怖時期的反共文學,以及中國文革時期的樣版文學。

    再者,本案是否引發出版業界的寒蟬效應亦值得正視。部分支持分級制之團體曾經直指,出版界反對圖書分級制度只是為了私利,然而,對照分級辦法,這樣的指控或恐言過其實。「分級辦法」第4條明訂,「發行、供應出版品者,應依本章規定,於出版品發行、供應前,自行分級。前項發行、供應出版品者,對出版品之分級有疑義時,得諮詢出版品分級專業團體意見」;亦即,出版商應於出版品發行前「自行審查」。

    至於違反「分級辦法」之罰則部分則規定在「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與「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55條明訂,「供應有關暴力、猥褻或色情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物品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台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第58條規定,「違反第30條規定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違反第30條第12款規定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刑法」第235條則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問題是,由於上述分級定義模糊兼以罰則頗重,出版社為免觸法,自行從嚴審查似乎可以預期,是否進一步造成租書業與出版界之寒蟬效應,實在值得關注。

    最後,讓我們重新回頭想想,制訂「分級辦法」的主要目的為何?從「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之立法精神來看,「分級辦法」顯然只是為了達成保護兒少之手段,問題在於,這樣粗糙且具有高度爭議的手段真能達成「兒少法」交付之任務?從辦法的可執行性與社會現實面觀察,成效恐怕相當有限。更何況「兒少法」涵蓋之年齡層從0歲到18歲,不論心智與行為能力皆無法一概而論,如何能做統一的規範?難怪有論者直指不應將保護兒少無限上綱,甚至成為一種反智的口頭禪(甯應斌,「保護兒少 口頭禪變緊箍咒」)。

    退萬步言,即便「兒少法」的立法精神與隨之衍生的「分級辦法」都有其正當性,站在教師與教育的角度,筆者還是必須提醒,政府部門與為人父母者千萬不要天真到以為從此將天下太平,「分級辦法」不該成為家長逃避其親職責任的擋箭牌,作為一個家長,如果本身甚少讀書或從不陪孩子看書,卻將孩子的行為寄望於所謂的「分級辦法」,豈不緣木求魚?再說,學童偏差行為之成因究竟係因限制級書刊,抑或成人世界的錯誤示範也猶未可知,而讓孩子生活在「無菌」的空間真的好嗎?又或者我們真能提供純淨不受污染的生活空間予孩子?以美麗名模焚燒合法的限制級書籍為例,更多時候,我們卻更常看到媒體大肆報導為商展代言的AV女演員,這樣錯亂的價值觀,對學童的傷害程度何嘗低於色情書刊本身?

    儘管如此,我們仍肯定正反雙方對保障兒少權益與出版言論自由的堅持,不論雙方看法如何,台灣社會已經成熟到無法用限制或防堵的手段來阻止整體社會的進步,為消弭爭議共創雙贏,新聞局應儘速召開聽證為重行修法預作準備。(20050223台灣立報教育論壇)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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