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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17中央:先檢討怠惰失職的行政部門吧
2008/07/24 14:54:35瀏覽278|回應0|推薦0

    行政院長游錫堃近日以嚴厲的語氣指責在野黨,強調「政府不是不作為」,實在是在野陣營惡意延宕多項行政院的重大法案,使得民進黨政府「拼經濟」的成效大打折扣云云。

    筆者對於行政院想要「拼經濟」的苦心雖然深表同情,不過,若要說行政部門的法案之所以無法完成立法程序全都是在野黨的責任,恐怕也叫人難以信服。以最近鬧得沸沸揚揚的「廣電三法」而言,雖然陳總統以降各黨政要員均再三強調黨政軍退出媒體的重要性與必性,可是身兼無線電台董座的民進黨籍委員,不也還是從中運作將該法擋下,可見在立法院裡延宕法案的根本無分藍綠,尤其在游院長高分貝砲打在野黨的同時,從「廣電三法」的立法過程反而更讓人懷疑執政黨對於改革的堅持與誠意。
少數立委為了維護特權不惜阻撓具有高度社會共識之「廣電三法」完全不令人意外,可是如果連行政部門對於相關法案也存著可有可無的態度,恐怕叫人質疑的就不是立法院的延宕法案,而是行政部門的行政效率了。

    以這個會期被台聯黨團與教育部「聯手」擋下的「教師待遇條例」為例,由於台聯的杯葛與教育部的「不作為」,已經使得早已無法可依的全國公私立學校教師一年二千多億元之待遇發給,持續處於違法的狀態。

    教師薪給原來是依照行政院六十二年核定,教育部公布實施的「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發放,為了完成教師俸給的法制化,八十四年教師法第二十條規定:「教師之待遇,另以法律定之」,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的規定,教育部就應積極的將教師待遇立法,以法律制定取代原有的職權命令,但是教育部一直未執行。

    尤有甚者,有行政小憲法之稱的「行政程序法」實施至今已屆滿二年,為矯正行政機關不理會國家法制的擅權問題,「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之一條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準此,「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早已於九十二年一月一日失去命令的效力。

    綜觀教育部對於教師待遇條例那種若有似無的態度,令人不可思議的似乎已經不是教育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教師權益漠視之程度,主其事者全然沒有一丁點尊重國家法律的態度才真正讓人憂心,真不知道以教育部如此的法治素養要如何推動所謂的校園民主?

    猶記民進黨仍然在野時,每每批評國民黨運用多數暴力,使堂堂國會淪為行政院的立法局,看到教育部對於攸關全國教師薪資法制化的「教師待遇條例」如此漫不經心,筆者不禁要建議游院長,學學陳總統對於大法官延審及時回頭的態度吧,監督行政部門本係國會天職,倒是對於視國家法紀如無物的行政部門,如教育部者也,也該展現展現您院長的威嚴才好。(20030617中央日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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