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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622蘋果:教師法修法,削足適履本末倒置
2008/07/24 14:56:25瀏覽577|回應0|推薦0

    「教師法」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公佈施行以來,國民中小學教師由以往的「派任制」改為「聘任制」,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聘任之權責,則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回歸學校,教育部並依「教師法」第十一條之授權,於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訂定發布「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自八十六學年度起,各校組織「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教師之聘任。

    惟近年來,隨著師資培育管道的多元開放,台灣的中小學師資供需已呈嚴重失衡狀態,也正因為競爭激烈,各校在辦理教師甄選與聘任事宜時,不時傳出有所謂內定、關說、舞弊等情事,此外,有關所謂「不適任教師」的問題,外界亦將此一現象怪罪於教師在「教評會」中的「師師相護」。準此,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五月二十六日一讀通過「教師法」修正草案,將未兼學校行政職務或董事之教師代表,由現行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調降為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並且將家長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增加為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五分之一。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之所以做出這樣的修法方向,顯然是認為教師甄選所引發的弊端,以及所謂「不適任教師」無法有效處理的問題,主要係由於學校教評會中教師比例過高所導致,惟筆者則以為,在沒有深入了解校園實際生態前,若貿然調整現行學校教評會代表之比例,恐將使教師專業淪喪、校園民主流於空談。

    眾所週知,在威權時代,學校教育成為鞏固黨國體制的再製工廠,表面上看,隨著台灣社會的民主化,學校內該有的法規制度一應俱全,問題是,徒法不足以自行,觀察學校內各種大小法定會議,早已不再是專業理性的論辯,而是各方勢力的角力。從「國民教育法」、「高級中學法」與「職業學校法」三法確立為校內最高決策會議的「校務會議」,到肩負九年一貫學校課程規劃的「課程發展委員會」,不是淪為學校行政單位的報告大會,就是變成各方為了彈性節數討價還價的協調會即可得知。

    孰令致之?理論上,掌握教育專業又為學校主體的教師同仁,理應主導校內各種合議制委員會之運作,惟實情則是,握有行政資源的校長與家長代表,往往相互傾斜投其所好,在家長參與教育事務之意識日見抬頭,然教育專業卻相對不足的今天,還願意堅守教育主體的校長已不多見,就連不少教師為了省去不必要的麻煩,也寧願自廢武功棄守專業。更讓教師們無法接受的則是,部分校長不思理解民主會議之程序與精神,卻每每以所謂「行政裁量權」遂行其個人意志,甚至以教師之成績考核相要脅,這也是校園內大小會議淪為替學校行政背書,甚至是橡皮圖章的根本原因。

    也因此,深化校園民主的關鍵,顯然不在於立法機構與教育行政單位又制定了什麼法規,而在於全面提升校長與教師同仁的法治教育與民主素養。而學校教評會功能不彰的關鍵,更從來不在所謂教師比例過高的問題,只消看看,每年爆發的教評會甄選教師弊案,就可知道絕大多數的弊案大多與學校校長有所牽連,以去年某縣市的教師甄選弊案為例,竟然有二所國民小學同額錄取的教師都是校長的直系親屬,就可略知一二。

    至於「不適任教師」問題,也確實需要合理可行的處理機制,但不了解實際校園生態的立委諸公,意圖藉由降低教師代表並增加家長代表比例的方式,以解決所謂的「不適任教師」問題,實在無異於「請鬼拿藥單」。以現行教師掌握學校教評會過半席次之設計,尚且不足以有效遏止部分妄圖從中主導的校長,筆者實在不敢想像,一旦學校行政與家長代表聯手把持教評會之後,早已備受批評的學校教評會公正性是否益加每下愈況?而已然名存實亡的所謂教師專業又將伊於胡底?

    又到了一年一度教師甄選的旺季,如何在僧多粥少的情況下,維持甄試最起碼的公正性與客觀性,是所有學校教評會代表共同的責任,然而,如果天真到想要用降低教師比例的手段,以達到維護教評會公正性的目的,顯然是削足適履本末倒置。筆者於此呼籲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諸位委員,應儘速召開修法公聽會,廣泛聽取各方意見,以了解學校教評會相關弊案的真正原因為何,並重行評估學校教評會組成比例修法之必要性。
(20040622蘋果日報)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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