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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5 23:02:33瀏覽203|回應0|推薦0 | |
終止收養可由養父母與養子女立書約終止,或向法院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再持書約或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書,及相關證件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終止收養登記」。 新聞案例: 訴訟終止收養》勝訴主因:親情破綻難回復 陳姓台大生和哥哥聯手訴請與養父終止收養案,在法院實務上很罕見,勝訴主因是「親情破綻無法回復」。 桃園地院法官汪智陽指出,收養關係成立後,養父母和子女間互有義務,如果違背法律規定的要件,養父母和養子女都可以訴請終止收養。在民法親屬編,終止收養的要件包括虐待、重大侮辱、遺棄、故意犯罪判兩年以上徒刑及其他重大事由等。 實務上,多半是養父母指養子女未盡孝,而提終止收養,養子女提出的終止收養案很少,約八比一。 法院指出,終止收養除了列舉棄養等要件外,還包括「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實務上是兼採親情破綻主義及親子關係難以回復圓滿狀態,如養子女對養父已無親情、也無意願再維持養父子關係,法院多半會認定親子關係破綻難圓,而准許終止收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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