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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馬鬥爭的憲政問題
2013/09/16 11:50:40瀏覽249|回應0|推薦2

王馬鬥爭的憲政問題

 

台灣目前在立法委員的選舉制度是採「單一選區兩票制」(註一),也就是說老百姓有兩票,一票投區域立委,另一票則依政黨認同投政黨票,各政黨依政黨票的比例,一旦超過門檻值,就可以依得票比例來分配不分區立委的席次(註二)。因此,「不分區立委」說白了,是政黨遂行其政見的工具。由於國會議長此一職務對於政見的遂行有重大影響,因此,各政黨會提名其「不分區立委」來角逐國會議長選舉,以期待能主導國會議事的程序與風格。

 

既然「不分區立委」的資格與職務是由政黨授予的,因此,一旦喪失政黨黨籍,就喪失了「不分區立委」的合法資格,而由政黨其他人選遞補(註三)。因此,這也是政黨約束其黨員的工具,而是否撤銷或開除不聽話「不分區立委」以貫徹政黨意志,則是由各政黨主掌黨紀的機關「考績與紀律委員會」(簡稱考紀會)來執行。

 

王馬因關說案件引起的政治操作與法律攻防,以現實面已揭露的事證與司法程序發展來看,可以有以下的憲政問題:

 

一、政黨對其黨員的任何「政治處分」,各級法院是否適合接受當事人引用民事訴訟的「假處分」來介入?司法體系是否適合介入去認定人民團體成員的資格審查與認定?

 

二、各黨區域立委行事不符區域選民的利益,可以推罷免之途徑來解決;要是政黨的區域立委行事不符合「選區以外」之其他全國選民的利益或情感,所屬政黨又無從下手處分或因顧忌前述的「假處分」訴訟手法帶來的不確定性與紛擾,這時該怎麼辦?

 

三、若是有執政黨的「區域立委」脫黨參選國會議長,也真讓他選上了,如果他的風格過於偏向所屬選區的利益,也不遂行所屬政黨的政見反而遂行在野黨的政見,在開除他的黨籍與罷免他都不可行的情況下,那該怎麼解決?

 

四、執政黨的「不分區域立委國會議長」,如果符合與遂行執政黨政見,通過了許多與民眾利益衝突的法案,或者遂行「在野黨」政見,「通過了許多與民眾利益衝突的法案或積壓了可以增進民眾利益的法案」,要如何制裁這類的國會議長呢?

 

五、行政院要向立法院負責,是當前我國「半總統制」(或稱"雙首長制",註四)之下的必然操作,但是,行政院由誰代表肩負全責向立法院代表的民意負責呢?應該是行政院長吧,那為什麼立法院院長可以直接對個案向法務部長關說,而行政院長都不知情?更奇怪的是民調結果都不認為立法院院長的行為不當,受憲法保護與影響的人民竟然會默許國會議長違憲的不當行為,真是憲政危機中的危機!

 

註一:單一選區兩票制之完整研究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1/IA-R-091-029.htm

 

註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67

公職人員選舉,除另有規定外,按各選舉區應選出之名額,以候選人得票比較多數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名額之分配,依下列規定

一、以各政黨得票數相加之和,除各該政黨得票數,求得各該政黨得票比率。

二、以應選名額乘前款得票比率所得積數之整數,即為各政黨分配之當選名額;按政黨名單順位依序當選。

三、依前款規定分配當選名額後,如有剩餘名額,應按各政黨分配當選名額後之剩餘數大小,依序分配剩餘名額。剩餘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

之。

四、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人數少於應分配之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五、各該政黨之得票比率未達百分之五以上者,不予分配當選名額;其得票數不列入第一款計算。

六、第一款至第三款及前款小數點均算至小數點第四位,第五位以下四捨五入。

前項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各政黨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按各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順位依序分配當選名額;婦女當選人少於應行當選名額時,由名單在後之婦女優先分配當選。婦女候選人少於應分配之婦女當選名額時,視同缺額。

 

 

註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73

 

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域選出者,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

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二、原住民選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

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

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或其他事由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

 

 

註四:「半總統制」的維基百科說明:

http://zh.wikipedia.org/zh-tw/%E5%8D%8A%E6%80%BB%E7%BB%9F%E5%88%B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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