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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人皆曰可殺」的氣氛中--感想
2011/05/30 20:19:48瀏覽264|回應0|推薦1

法律體系當中的「時效制度」,根本邏輯就是錯的,一般教科書與所謂法學論述都是用如下的理由搪塞:
1.降低司法與行政資源浪費!
2.及早確認法律關係,以助法律的安定!


這是啥缺乏邏輯的論述?
一點道理都沒有!
更甚者,由於透過法律創造了「時效」這個「專屬操弄空間」,以經濟學的術語來看,簡單的說,就是創造「尋租」(rent seeking)的空間,讓公務員與利害關係人得以上下其手,台灣司法會那麼黑,就是許多法條都暗藏「尋租」空間! 


這種「地下經濟」像是獨佔產業一樣,國家對關係人既課不到合理稅收,這些關係人也不用負道義責任,是一種政治與法律上的負面「外部性」! 


這個世界的運作,基本原則是循著「阻力最小之路」在運行的。因此,我們可以看到水是往下流動的,人類的良田與牧場,是循著沒有堅硬岩層的地域開展的。有了「追訴權時效限制」之後,阻力最小之路便是「推、拖、拉」,既可以低調的不引人注意,又可以有充裕的時間湮滅證物,那些立法者,真的了解「立法」的真義嗎? 

「正義」是經常遲到的,因為蒐集與驗證證據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但是該來的總是會到的!然而,透過法律擬制的追訴期操作空間,卻可以人為地提供卸責的機會,簡直是有目的性在扼殺天理循環!試問,過了追訴期的案子,檢調機構在績效考核的壓力之下,會再用心、花資源辦案嗎? 


附帶一提的是,中華民國憲法真的很好笑,裡面規定了司法院大法官有解釋法律的一切權限,規定了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而司法院大法官與監察委員都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任命。 


卻沒有規定哪個單位針對法律體系來挑錯檢討,主動做好邏輯合理性、法律效果分析與風險管理的檢驗與檢討,並有權要求立法院改正錯誤。立法院成了受憲法保障可以不負責任、不受制衡的民意機關,這是甚麼道理?
靠立法院自律嗎?別傻了!
沒有一個機構來擔任免疫細胞的清理除錯工作,
試問,這種國家,豈能不亡國呢? 

在「國人皆曰可殺」的氣氛中 

【聯合晚報社論】2011.05.27 02:24pm 

最近引爆社會轟動的兩個大案子,江國慶冤死案和塑化劑黑心食品案,確實可說人神共憤。國防部至今不為所動,把事情推給「當初那些人」,而「當初那些人」猶安然躲在追訴時效消滅的保護傘下。塑化劑案牽連廣大,國內受害者無數,還讓台灣丟臉丟到國際。但現今的法律處罰太輕,甚至無計可施,是這兩案最令人憤憤不平之處。 

民氣可用,現在各方激憤建言;修法提高罰則,延長追訴年限,乃至以殺人罪議處等等,希望還以社會正義。當然除惡務盡,但法治社會,制度變革不能恣意乘著社會情緒飛揚,還是要回到理性之路對症下藥。 

追訴時效的問題,有所為也要有所不為。20104月,日本通過了關於追訴時效的修法,殺人罪的追訴時效完全取消,其他的(傷害、強姦、危險駕車等)致死罪的追訴時效延長一倍。人命關天,害人喪命的罪行不可輕言追訴失效,由此可見。台灣若對殺人罪往此方向修法,疑義較少。 

但這次檢方做法的爭議關鍵,在於僅以強制、妨害自由等輕罪去究責於當年,以致追訴期僅10年而失效。若思對本案補救,檢方的不起訴理由可議,但若因此而修法將所有輕罪的追訴期全部延長,於司法資源可能變成太沈重的負擔,不免矯枉過正。 

同樣道理,塑化劑添加物一案,罰款最高30萬元太輕。有人建議採一案一罰,累積罰鍰,應是可行方法。但如果真的建議朝殺人罪方向偵辦,要證明添加物致人於死,需要何等堅強的證據。社會觀感上,黑心製造商實在「該死」,但法律程序之路卻未可乘此快意。現今民意恨不得要求對個案「立斬梟示」,但此案的意義絕不只是「一個黑心商人」而已。醫事專家問,民眾是否了解、藥檢局是否願公布台灣的五穀雜糧含黃麴毒素的比率,這類問題有多少人願意耐心去追查?長遠而普遍的檢驗和把關,才是終極答案。 

社會不正義令人痛恨,但過猶不及,國人皆曰可殺之後,要回到勿枉勿縱的基礎上尋求長治久安之道。 

2011/05/27 聯合晚報】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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