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6/04/13 13:37:22瀏覽2229|回應7|推薦27 | |
最近幾天的新聞中,是數名國人在肯亞當地疑似以第三地詐騙方式詐騙中國大陸民眾,經肯亞當地以其它罪名不成立為由判無罪之後,在大陸方面強力要求下,肯亞把人交給中國大陸。因為被交出去的是前往中國大陸,馬上就上綱上線到民粹政治。而以某些媒體為代表的民粹大合唱,以及某個律師的似是而非說法,讓問題焦點模糊了起來。以下就幾個問題來分析說明:
一、簡單概念 不論你聽過多少的台灣文青式國際法與國際關係理論,現在國際法的主流還是:國家主權對外平等,對內最高。即使二戰後有些修正,但是基本原則不變。所以從主權出發,國際法首先有領域管轄權,也就是說在一國主權有效控制範圍內,這個國家擁有排除其他國家主權的權力,並對其上的人與物可以支配。這也是為什麼我國民眾出國如果違反他國法律時,他國可以裁罰的原因,因為你走進對方的領土,對方對你有領域管轄。 但是隨著社會發展,犯罪行為、結果、受害人、國籍等都可能分屬於不同國家,基於打擊犯罪,以及證據保存和避免選擇法院等事由,各國可以依前述的理由要求對此犯人有領域管轄權的國家,引渡或是交出犯人,其中引渡必須有條約;而透過司法互助或是雙方協議,一樣也可以達到交出犯人的目的。 然而前述的請求,最終同意與否,或是當多國均可要求時,要如何來取捨?一般由領域管轄權國來決定,不過原則上是引渡條約優先,如果均有引渡條約,或是都沒有引渡條約時,仍然由領域管轄權國來決定。而該國的決定,基於主權原則基本上各國只能尊重。 二、本案如何看待與一些觀點的看法 簡單而言,本案的國人在肯亞共和國境內,肯亞有領域管轄權。面對我國與大陸均對其請求交出這些人的時候,肯亞可以決定將人交往犯罪結果地、犯罪受害地的中國大陸,或是交給犯罪國籍的我方。肯亞決定交給中國大陸,不論後面有多少國際政治交易或其它理由,肯亞沒有錯,這點無可指責。而且將人帶到犯罪結果地與受害地的大陸也還符合國際慣例,所以為什麼指責肯亞當局,實在是不明所以。另一方面,這些人所涉嫌的詐騙行為,結果地與受害地都在中國大陸,中國大陸請求肯亞方面交人,他們本來就有這的權利,肯亞也願意交人出去,至少在形式上無可指責,只能說我們在這一點上請求權比較薄弱,輸給對方而已。 但是一些人的觀點倒是實在可笑。首先是某大律師認為這侵犯了我國的主權與司法權。這話煽動他人倒無可厚非,但是從號稱學了政治與法律的人來說是有很大的欺騙性。一國的司法權體現了主權不假,但是主權對內最高,對外平等,你不能拿你的司法權來要求對方依你的想法來做,如果是這樣子,那你是不是也在侵害對方的主權?另一方面,司法權是彰顯一國之主權,但司法權的發動是在案件開始進入法院之時,試問本案至少目前我國法院都還沒有進去,司法權沒有發動,如何說侵害我國的司法權?如果這樣子就叫中國大陸侵害我國司法權,那天下這麼多律師,我委任別人不委任那位大律師,是不昃我侵害他的工作權?何況對方交人給誰,也是行使對方的主權,我和你的主權平等,有什麼被侵害的? 其次是,這些人在肯亞被判無罪,為什麼還會被中國大陸交出去?看了外電與本地新聞報導,原來不是詐欺罪判無罪,是其它罪名無罪。按刑法罪刑法定主義論之,如果我偷他人的財物,檢方以殺人罪起訴我,那我一定會被判無罪,因為我的行為與法條一點關係也沒有,我一定判無罪。無罪判決也要看他被什麼罪起訴,以及犯罪行為是什麼,而不是認為無罪就什麼事也沒有。 最後是說,這些人是我國人民,對岸不能審判,肯亞只能交給我們處理。回到前面的說明,我們只有國籍管轄權,犯罪行為結果地與受害方都在中國大陸,管轄有競合時,我們不見得會勝;更何況一點,這些人如果沒有在海外對我國民眾實施詐欺,雖然我國主張主權及於中國大陸,但實務上還是偏向於有刑法第七條的適用,變成抓回來無罪,中國大陸既是行為結果地,又是受害方,他的請求權面對我們僅是國籍原則與非犯罪受害地與行為結果地,甚至可能放回來無罪的地方相比,誰更有理由就自己判斷。 三、結論 現在人已經確定要不回來,肯亞直接說這些人自中國大陸過來,我把他們送回去,那麼該怎麼處理比較好?首先我們要求這些人應確實依據大陸的法律保障其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其次是人都到了對岸,我們如何能展現這些人也可以用我國的法律得到合理的審判(雖然後面還是刑事無罪),要求對岸將人交還,或是爭取回國服刑等。只會要求對方道歉放人,或是煽動民粹基本上沒什麼用途,更何況這回的立場與道理大陸方面至少佔到制高點,道德上更是高高在上(誰能接受縱放所謂的詐騙嫌疑人),我們的官員和立委們請以政治的智慧,使用法律的語言來解決問題。 |
|
( 時事評論|國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