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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2 10:36:46瀏覽1353|回應3|推薦24 | |
結婚對象在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有限制,優生保健法立法時我們出差到南投縣草屯的一家醫院內閉關研習3天。 回到單位就有很多事情要做了… 優生保健法出現時,資訊不像現在發達,哪有電腦這麼普及,要查資料這麼方便,以前的人偷偷墮胎,而立法後;有的人批評墮胎合法化.. 衛生機關展開配合政策,規畫執行很多的工作與宣導 優生保健法:有遺傳諮詢診斷治療、婚前健康檢查、產前遺傳診斷、新生兒代謝篩檢等等,每項又細分好幾種工作 宣導方面,四等親不能結婚,親上加親的事就畫上休止符了 過去歷史,尤其皇室結婚,輩份與親等不拘,而民間一樣流傳著表兄妹結婚喜事.. 我也曾望著帥帥的大學生表哥,詩情畫意的幻想著,好在那時候不到八歲…哈!哈! 想到酷酷的堂哥,那就很心痛… 因為姑丈遠洋走船,姑姑無力照顧5個子女,採取放任態度 於是堂哥成了「竹雞仔」--也就是混混,逃學、說謊、威脅善良人,乃至於未婚生子;不負責任,最後因「速賜康」進牢房,出獄不到幾天竟然肝硬化死,去世時才三十幾歲.. 表哥與表妹結婚,因基因太相近,導致生下的後代不好例子很多,也因及時宣導與納入學校教育,到目前來說大家的已具備相當的觀念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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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