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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3/02 10:44:55瀏覽356|回應0|推薦1 | |
| 淨肉與否的關鍵在於自己是否努力檢查(20080302)
佛教徒不應食不淨肉。 判斷淨肉與否的關鍵在於「是否為我殺」, 殺生者動手時所預期的對象是否包含「我」, 就是判斷的重點。 這裡所謂的對象,可以是特定條件的群組。 倘若我能有神通力,確知屠夫心中的真意, 確實知道他是為了「包括我在內的不特定買肉者」而殺, 則我若買此肉來吃,我便犯了淨肉戒。 不淨肉只有一個定義:為我而殺的肉。 根據《彌沙塞部和醯五分律》: 「若為比丘殺。比丘及沙彌不應食。」 沙彌不是比丘,何以為比丘殺的肉,沙彌不能吃? 這是因為僧團的飲食共享, 供養比丘的肉,沙彌本來就很有可能也會吃到。 因此,當屠夫是為了比丘(男性受具足戒的出家人)而殺生時, 他心中所設想的對象,是概括且未完全限定的; 正由於屠夫未必懂得比丘與沙彌的差異, 所以沙彌雖然不是比丘,但仍不能吃該肉。 由此可知,沙彌與比丘同為一個群組, 這個群組很可能同是屠夫殺生時所設想的對象, 因此才會有「為比丘殺,沙彌不應食」的規定。 在此規定中,釋尊如何得知該肉乃是為了比丘所殺? 靠神通嗎?非也! 釋尊既然有大神通,自然可以知道: 屠夫是為了「比丘」所殺,而非為了「沙彌」所殺。 釋尊既然有大神通,可以很精準地確知屠夫心中真意, 何以還要禁止沙彌食用該肉呢? 因為釋尊並主張用神通作為判斷淨肉與否的工具。 釋尊在這裡提出的是一個極富法理學的細膩原則: 釋尊並不是用教條的標準,來規定何為淨肉。 同時,釋尊也沒有藉用神通來解決這個問題。 釋尊教我們利用三個工具來思考, 而這三個工具幾乎是所有人都具備的: 1.自己的直接感官經驗能力; 2.參考可信人士的直接感官經驗能力 (或稱間接經驗能力); 3.邏輯推理能力。 只要能通過這三層檢查,就是淨肉。 淨肉與否的標準,並不是客觀存在的, 而是存在於食肉者的主觀認知。 所謂主觀認知,不是說我自以為是淨肉,就算是淨肉; 而是要看我是否已經盡了我這個人能達到的努力去判斷。 正如同釋尊在關於清潔浴池的開示: 就算清潔浴池時有可能會誤傷蟲蟻, 但只要我們不是為了傷害蟲蟻而做事, 同時能盡合理努力地小心避免,那就夠了。 淨肉的檢查,亦是如此。 市場肉品是否為淨肉,要判斷其實並不容易。 但,在飲食與生活起居之際,仍不忘思考反省, 這才是釋尊所期許弟子應有的態度。 這種檢查是修行的一部分。 因為唯有通過這種檢查, 才能排除「我」是為了貪求食欲而吃肉。 這種檢查,在原始佛教的訓練,是很常見的。 如果吾人已經“盡了能力”去檢查, 確實認為這是淨肉,那這肉就是淨肉。 反之,則是不淨肉。 除非有神通,沒有人能真的知道屠夫的心中真意, 正如法官永遠無法知道犯罪行為人心中真意一般; 但人有感官經驗能力(自己是證人), 有參考可信人感官經驗能力(可信的證人), 有邏輯推理能力(間接物證)。 善用這些能力,一定程度上確實可以判斷是否淨肉。 當然,若是用盡這些能力,仍然認為是淨肉, 那就當作是淨肉吃了吧。 飲食本身只是維持色身存在的手段罷了, 吃淨肉(或吃素),本身並無法增進吾人的修為; 思考何以應吃淨肉(或吃素),判斷何為淨肉,堅持只吃淨肉, 這中間所運用的心力,才是修行! 掃地本身除了讓地板乾淨外,並不會增進修為; 但周利槃陀伽在掃地的過程中專心一志,以致最終開悟解脫。 正是相同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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