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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10/02 15:26:27瀏覽6266|回應9|推薦0 | |
有五樓的法師又搬出,『師父「僧事僧斷」的原則』,這頂大帽子。 可笑的是,不讀經論的出家人,連「僧事僧斷」是什麼都搞不清楚,甚至自己師父說的出處,都懶得去查一下。就隨意搬出這句話來,說錯了豈不貽笑大方。 我是從來不認為師父「僧事僧斷」的原則,是被拿來這麼用的...。 素來喜歡拌嘴的我家老爺這回興致發了,趁著颱風天,搬出法鼓全集終於找到《戒律學綱要》師父的定義: 『通常所說的「僧事僧斷」,也就是以僧團大眾的意見和力量,來解決僧團大眾之中的各種事業,能夠團結僧團大眾的,便是羯磨法』。 『羯磨,是梵語karma的音譯,意譯是「業」,乃是授戒、說戒、懺罪,以及各種僧事的處理,所以又被解為「辦事」或「作事」』。 『若以現代的術語解釋,佛教的羯磨法,便是一種特有的議事法或會議法...』。 在這裡,「羯磨」議的是什麼事呢? 顯然不是僧眾涉入社會事務的事情,而是僧眾內部的「授戒、說戒、懺罪,以及各種僧事的處理」。是僧眾自己的家務事。也就是僧眾內部相處的戒律問題。用現在的話,就是僧眾集體生活的生活規約。 有百科全書是這麼寫的:羯磨, 「意為〝會議辦事〞。僧團按戒律規定,處理僧團或僧侶個人事務時,必須由一定範圍內的全體僧眾集會決定。一般表決方式為口頭問答,徵求同意。...有受戒羯磨、布薩羯磨、自恣羯磨以及臨時商辦某事而舉行的羯磨等」。 這更可清楚看出,師父「僧事僧斷」的原則指的是用在「處理僧團或僧侶個人事務時」。 現在,法鼓山擔任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的法師對「僧事僧斷」,就不是這樣用的。她們做法鼓文化的生意擅自決定時,說是「僧事僧斷」;向社會大眾募款有會計問題,說「僧事僧斷」。買賣土地自己擅自決定,說這是「僧事僧斷」。現在還搬出師父:是師父說的! 也不看看師父怎麼說? 如果這些社會性事務可以「僧事僧斷」,為什麼寺廟、基金會還要有主管機關?為什麼國稅局、稅捐處可以管你?為什麼辦法鼓大學要申請?為什麼有法師被調查局、地檢署偵查?還有法師等著將被判決有罪呢? 答案是:這些不是「僧事」,就不能「僧斷」。 「僧」眾的家務「事」才能「僧斷」。 別人可以不懂,出家人不能不懂這個。 難為我家老爺,為了這麼簡單的事情,在書堆裡找了一天! 備註:至於五樓38法師也說了的「共犯結構」,想來是99年9月底~11月中之舊疾復發了,又要住院了!剛好逢5周年紀念日,但5年來渠等並未反省懺悔的,這次應是癌症末期,且有多重併發症,再出院很難了! 茲從2006年8月14日釋常齊提出之附有法鼓文化行政資源部阮美珠製作之○○+XX表,並經果毅8/22、果光8/24、果廣8/24簽名之「簽呈」說起! 有待下回依序分解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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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心情隨筆|工作職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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