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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與意外事故理賠其限
2012/04/12 08: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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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9
【經濟日報/文/邱金蘭】
小民(化名)97年跟保險公司投保個人傷害保險,保險期間是97年12月19日到98年12月19日止,小民在98年11月因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右脛骨、腓骨遠端骨折」,一直治療到去年1月,踝關節活動度為零度,於是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殘廢保險金理賠。
保險公司卻主張,依小民提供資料來看,跟投保的這張傷害保險單條款第6條約定「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180天內致成殘廢」,並不相符,無法認定小民目前殘廢情況,是由那次意外事故所致,因此無法理賠。
小民認為,他在98年11月從農地摔落後,即接受骨折復位手術,在99年7月又住院做踝關節固定術,持續治療至去年1月診斷踝關節活動度為零度。保險公司卻以已超過180天為由不理賠,實在沒有道理,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提出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結果認為,小民投保的這張傷害保險單第6條有關殘廢保險金的給付約定:「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2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天以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保險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
上述後段有關180天內致殘廢的規定,主要目的是在確認意外事故與殘廢程度間有無因果關係,因此如果被保險人殘廢的事實,與意外事故間具有明確的因果關係,不應侷限在事故發生日起180天內成殘者才能理賠。
因此,小民的傷症與意外事故間確有因果關係存在,保險公司不得以自意外事故發生後逾180天才確認成殘為由拒絕理賠。
從此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的是,如果保戶可證明殘廢與意外事故間有因果關係,即便距離意外事故發生已超過180天,保險公司還是要賠,因此,保戶萬一不幸碰到這類情況,不要因時間超過180天之後,就不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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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lindalien839&aid=6323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