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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律問題】被脅迫簽下本票,怎麼辦?
2008/02/28 18:56:01瀏覽2970|回應1|推薦1

【票據法律問題】被脅迫簽下本票,怎麼辦?

文 / 劉孟錦.楊春吉

【問題】

如被脅迫簽下無債權關係的本票,持票人去告,

我需如何自救(註一)?


【解析】

按「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

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

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

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

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分別為民法

第92條、第93條定有明文,是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

表意人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

故如被脅迫簽下無債權關係之本票,自得於發見脅迫終止後,

一年內撤銷其意思表示。

實務上,臺灣高等法院94年04月26日94年度上易字第172號

民事判決更謂:「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

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

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民法第92條第1項

定有明文,依該規定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無論脅迫是相對

人或第三人所為,均得撤銷意思表示。被上訴人既係遭脅迫而

簽發系爭本票,不論此一脅迫係上訴人、許琴文或許琴文友人

所為,均無礙被上訴人撤銷權之行使。被上訴人既已向上訴人

夫妻為撤銷簽發系爭本票之意思表示,則其所為發票行為即溯

及失其效力(民法第114條第1項),兩造間就系爭本票之債權

債務關係自屬不存在。」,值得參照(註二)。


【註解】


註一:問源來源:96年10月15日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

問題討論區>

本票問題。另本票亦為擔保之一種,是仍將本問題,

暫置於【保證法律問題】中。


註二:其他實務上的見解,可參最高法院90年12月13日

90年度台簡上字第34號民事判決等。     

 

作者簡介

劉孟錦律師


台灣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台灣法律網 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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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363-5003


傳真:(02)2363-5009


地址:106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1號13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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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律網 http://www.lawtw.com/



楊春吉(故鄉)


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

http://www.rootlaw.com.tw/blog/gs/

、公職、防火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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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上把財產改個名子
2008/02/28 21:17
防人去申請假扣押ˋ法院實行的很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