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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4 09:00:33瀏覽383|回應1|推薦3 | |
文 / 廖元豪教授 每當選舉將至,各地的地檢署就會忙得不亦樂乎。候選人與敵對陣營間,只要有一點語言上的衝突或爭議,「意圖使人不當選」的告訴就會丟進地檢署。檢察官們每天都得戰戰兢兢地處理這一堆候選人捕風捉影互罵的案子,看看他們是否牴觸刑法。至於更需要檢警全力處理的治安案件,當然會被排擠。 不只是選舉案件。事實上,動輒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或「告發」,是台灣民眾的習慣。「欠債不還」原本是標準的私人民事糾紛,多半扯不上犯罪,在台灣卻十之八九會告個「詐欺」再說。公務員處理案件違法或怠惰,本質上也多屬公務員紀律或行政爭訟的問題,不過民間團體總會想到去告個「公務員圖利」或「貪污」。更別說法院的「公然侮辱罪」與「誹謗」檔案,包含了許多路旁對罵或網路嗆聲的雞毛蒜皮案件—別懷疑,您在開車時對亂超車的人一句咒罵,或是在某人部落格留言版的尖酸回應,都可能背上妨害名譽的罪狀。結果就是,我們的刑事訴訟數量異常膨脹。 是台灣人犯罪率特別高?或是如某些司法高層所云,台灣人民特別好訟卻又不懂法律,所以要多設一些門檻,讓刑事告訴告發更困難? 非也非也。如果有更好用、更公平的武器,民眾才不會選擇這種沿襲中國專制傳統「擊鼓鳴冤」的制度來伸張正義呢。司法院、法務部,以及法律界其他人士,不是在那兒抱怨人民濫訴,而是該虛心檢討一下,為什麼無論如何呼籲或設限,都無法將人民愛走刑事訴訟途徑的習慣改過來?問題在其他的途徑都對人民(尤其是欠缺資源的那些人民)非常不利!刑事告訴或告發,遂成為唯一可依靠的法律戰場。 以民事訴訟來說,為什麼大家都要「以刑逼民」?因為要提起民事訴訟,沒有公權力的原告先得繳交裁判費,還要自己調查證據,負擔舉證責任。弄了半天,就算百分之百勝訴,也不過勉強「回復原狀」。至於調查證據、聘請律師等費用,通統血本無歸!相比之下,提起刑事告訴,管他最後成不成立,都等於免費委託有公權力的檢察官先進行調查,多方便! 至於用「貪污」或「圖利」來處理行政事件,那更是不得已之事。政府機關官官相護,內部作業密不透風,資訊公開形同具文,民間團體要想知道政府內部作業、決策程序,甚或其他藏污納垢之處,真是難如登天。拿近年來的國務機要費案或首長特別費案來說,如果不是因為涉及刑事案件而有司法強制調查,一般民眾哪裡能得知這些政治大人物怎麼用錢?這些「歷史共業」又怎能有被重新檢討的機會? 而最該擔任控制政府合法性的行政爭訟,卻是公認既保守又過於袒護行政機關的機制。訴願受理機關與行政法院,對於行政機關貼心呵護,對於維護現狀不遺餘力;相對的,對於「監督行政濫用權力」,或是「改變行政部門因循惡習」,似乎一向不是關切的重點。許多公益團體談到行政爭訟,都是掩卷嘆息,死馬當活馬醫而已。相比之下,反而是控告這些行政官員「圖利」、「瀆職」,除了把檢察官拉進來「威嚇」政府官員外,還多了些出氣的效果! 如果我們的民事訴訟多一些「懲罰性損害賠償」,並給原告更多調查權限,那或許可以提高民眾走這條路的誘因。如果資訊公開制度更有效,行政爭訟制度更能控制政府部門的違法,那社運團體、公益團體也才能認真看待這些機制。在此之前,刑事訴訟似乎還是唯一讓弱勢民眾方便又有效利用司法的途徑,檢察官們也只有多擔待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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