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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除罪化-過失傷害的原罪
2017/04/19 15:48:19瀏覽299|回應0|推薦0

每個人的一生,都難免有發生過失、或意外的時候。

這種非預期的犯錯行為,既沒有犯罪動機、也沒有犯罪預謀,

所以在犯罪的定義裡,算真正的「為惡」嗎?


一般老百姓可能一生都難以遇到需要面對法律的時刻,

但是對於一些特定行業而言,卻幾乎每天都在犯法的邊緣遊走。

徵信社是其一當然不必贅述。但還有許多工作因為業務需要,所以常常要承擔意外過失的風險。這樣對他們而言公平嗎?

過失傷害罪的起因,是為了保障無辜受侵害的一方不會求償無門,

所以如果以民事賠償的邏輯而言,是合理且成立的。

但我國法律在過失責任上,卻因為要預防過失情節重大,

所以歸屬在刑法的範疇裡。

在法庭中遇到過失傷害的案件時,法官會希望雙方能夠盡量以和解收場,

才不會造成疏忽的一方會被判超出比例原則的刑罰。

但是以些人卻會利用「不希望被判刑留下前科」的心態,

藉故加高賠償金額,導致過失傷害的一方別無選擇只好默默承受。

另一容易發生過失傷害的地方,就該屬醫療從業人員最多。

在許多醫療行為都需要一定程度侵入病患身體的情況下,

「過失傷害」等於是一把懸在頭上的利劍。

這對於台灣的醫療體系中醫病關係的對立,無疑是雪上加霜。

然而「故失傷害」還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只是希望將「普通過失」的刑罰部分減輕,主張使用民事賠償來替代。

讓司法刑罰限用在「重大過失」和「故意」行為裡。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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