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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罪除罪化-妨礙名譽罪
2017/04/18 14:50:25瀏覽135|回應0|推薦0

目前司法改革正在如火如荼的進行,透過不斷的會議與決議,

大家已經可以看到外來司法初步變革的框架。

首先我們最有感的,應該就是司法減量的部分。

沒有效率、或是過於繁雜、浪費資源的法律條規將會被一一提出並做刪減,

為了不讓司法資源被浪費以及濫用。

目前確定會「微罪除罪化」的幾項罪責有

1.已經醞釀已久、嚴重違反比例原則的「通姦罪」

2.犯罪黑數非常大、常被民眾濫用的「妨礙名譽罪」

3.判刑意義不大、只是增加他人前科的「過失傷害罪」

通姦罪不符合比例原則的原因,

徵信社薯泥在之前的文章中有跟大家提起過,

所以今天要跟大家講講妨礙名譽罪

妨害名譽罪主要用於防治負面言語,及汙辱、損害他人人格,

造成侵害當事人權益、或是造成當事人生活不當影響的言論。

雖然法規成立的美意,是為了讓大家不會因為言論自由而讓人格名聲受到侵害,但是其中的隱憂卻有:

(1)使社會大多數的人都成為犯罪者或潛在犯罪者,如果附和不當言論者,也會被一同論罪、同屬共犯。

(2)不分輕重一律入罪的妨害名譽罪,迫使司法人員必須經常處理人際間細瑣摩擦。

(3)預防效果有限,因為負面語言在日常生活中已經氾濫、並且成為現代人的普片需求。

(4)有高度犯罪黑數:幾乎每個人都妨礙過他人名譽,但只有被侵權者告發、提告才會受審,是高度選擇性執法的罪刑

(5)與言論自由有高度衝突。

 

除此之外,誹謗案件在刑事程序裡不時地與「檢察官負舉證責任」原則互不適應;在妨礙名譽罪中,當事人需要自己負起舉證責任。

「妨礙名譽」的定義又非常客觀,如果只交由法官自由心證、或依據普遍價值觀來衡量又太過籠統。「合理評論」與「真實抗辯」原則在個案適用上有高度的不確定性。

綜合以上特質,歸類為「刑法」的妨害名譽罪其實比較偏向民事糾紛的性質,所以往後應該會歸類為有事後仲裁性質的民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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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道妨礙名譽罪,薯泥第一想到的就是資深名嘴─李敖大師,

這位大家不敢惹的政治評論家,幾乎把提告和被告當成家常便飯。

「妨礙名譽」這個詞,就隨著他的口,深印在薯泥的腦海裡,

讓我有一種「原來提告很容易!」、「原來這樣就可以告別人阿」的感受。

但是平心而論,這種過過嘴皮子的事情,相對每天需要運作大小案件的司法機構,真的是雞毛蒜皮的小事。雖然民眾的人格獨立應該受到法律保障,但是如何在保護人民的同時又不濫用司法資源,就需要智慧了~

參考資料: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 心情隨筆雜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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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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