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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6 13:46:47瀏覽43|回應0|推薦0 | |
徵信社薯泥雖然是一個小小的文案助理, 但是平常還是要知道很多跟徵信社相關的法律常識滴~ 大家應該都知道如果另一半跟他人外遇, 可以控告雙方「通姦罪」 因為民情的關係,所以亞洲地區都在刑法中有規範「通姦罪刑」, 這股「通姦罪除罪化的風潮」起因是2012年1月時, 聯合國女性平權法律及實務人權工作小組提出聲明, 強調「通姦不應是刑事犯罪」, 「實際執行上,女性在刑法程序中面臨極度的弱勢, 且侵害他們的尊嚴、隱私和平等。」
或許很多人跟薯泥一樣,一開始並不了解「通姦罪除罪」的意義在哪裡 法條原文為──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這條法例看似公平、符合倫理道德的法條, 但沒有身在司法機關、接觸法律案件處理、或是各個婦女組織的民眾可能不知道, 通姦罪在實質上有嚴重的性別不平等! 並且是特別針對「女性」的不平等! 這已經構成司法院釋字666號中指名的實質歧視。 所有的統計資料顯示,通姦罪只懲罰了更多的女性, 不管是女性第三者,或是外遇的太太…. 因為普遍的觀念、和文化風俗中,對男性外遇的容忍度較高, 而刑事通姦罪可以撤銷對其中一方的告訴; 所以女性就會變成通姦罪下的犧牲品。 還有通姦罪該廢除的理由有: ◆ 刑事懲處不該介入家庭,道德無法用法律衡量;婚姻的結合是靠情感來維繫,不須國家介入。 ◆ 中華民國民法對夫妻離婚後的贍養費和財產分配等規定並不周延, 而較為弱勢者只能透過通姦罪來保障財產權益,因此假若通姦除罪,一方的權益可能不保。 ↑婦女新知基金會也是長期訴求通姦罪除罪化的團體
在2013年時,台灣的法務部也有針對通姦罪的存廢,做了一次民意調查 但結果卻顯示有近八成的民眾反對廢除通姦罪 在2015年的2月26號,韓國憲法裁定通姦罪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民眾隱私與自由, 認定以刑事處罰通姦罪者違憲,正式確定南韓實行62年的通姦罪走入歷史。 這幾年來,台灣有很多婦女團體和法律組織都仍在極力的爭取「通姦罪除罪化」 但是政府卻一直是消極的態度來因應, 甚至有學者還在盲目地認為通姦罪可以保護女性... 我們都一定看過男人外遇之後公開道歉,而取得妻子原諒的戲碼, 但可曾聽過任何一位外遇女性公開發聲? 通姦罪除的不是外遇的道德問題, 而是台灣社會中還存在的「女性不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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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