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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5 17:34:29瀏覽192|回應0|推薦1 | |
性、偷拍、女權和人口下降 媒體又抓到偷拍裙下風光的年輕男子,將嫌犯送往警局,男子被控「妨礙祕密罪嫌」送辦。
目前網路上色情影片及個人裸照何止成千上萬,偷拍裙下,根本看不清裙下黑影,有什麼意思,這種人本身不是笨蛋─不會上網,就是性心理有問題,而後者比較可能,因為台灣是個性苦悶的社會。 猶記得三十幾年前,台灣突然流行脫衣舞風,台上一名女子穿得很少,在台上搖來搖去,底下黑壓壓一片男人,大喊:「脫!脫!」政府每場都派警察一名監視,警察走開時,台上女子就把下面露出來,於是觀眾大樂,其實黑影一叢,什麼都看不清呀!而當時男人們缺少性刺激,看到想像中的女性器官就很興奮。 偷拍在日本及其他國家很難成立,如果裙下算個人祕密,那如何證明裙下的照片是誰的裙下呢?有照到臉嗎?如果證明是某人的裙下,那不是法院反而去證明並洩露她的「祕密」? 報載,一名太太率徵信社人員到摩鐵去捉姦,破門而入,拍照,強迫一男一女承認有「性器官進入」(這是法定性交的定義),並告上法院,法院判有精液的衛生紙不能算性器官進入,衣衫不整也不能算證據,承認自白也不能算數,反而是破門而入是毀損及妨礙隱私,強行拍照是妨礙自由;事實上,全世界的刑法規定通姦必須是男性器官進入女性器官,但是證據很難證明,除非是親眼看到,照像能照到性器的接觸嗎?親眼能看到性器接觸嗎?所以歐美日本法官都不會判通姦罪,通姦是相愛的現象,也不應算是犯罪,就算是買春,也難證明性器官有接觸,陌生男女就不能獨處一室談情說愛嗎?致於婚外性行為,先進國家也沒有犯罪的規定,這方面台灣是落伍得厲害;台灣的法官及警察也常常非法用自由心證去判一男一女性器官有接觸。(刑法裡不可能規定一男一女獨處一室就是通姦) 台灣是很矛盾的社會,明明法律規定各地方政府可以設置性專區,但是卻因居民反對,各地都找不到設性專區的地點;現在警察又沒事幹,常常上網去抓男女性交易,男人沒處可以發洩,會不犯罪嗎?如果性專區合法,通姦能非法嗎?女權太高,反對婚外情合法化,法院可以禁止離婚,也是世界先進國家僅存的笑話。 台灣不准十八歲以下男女青少年有性經驗,所以他們想要組織家庭時,都沒有足夠了解異性及相處的經驗,等到十八歲以後,和異性談及婚嫁,又受到父母意見的牽制與反對;女權太高的結果,女人又有同樣工作收入的經濟能力,就不願接受家庭生育及進入廚房的束縛,加以要維持生活水準,小孩教育費用太高,於是寧可養小狗,也不願進入婚姻去養小孩,台灣人口減少以致漸漸滅亡,就沒有意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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