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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6 19:54:44瀏覽1011|回應0|推薦0 | |
國際標準舞比賽公平因素之探微 1114研究報告 http://blog.xuite.net/irena68/twblog 轉載自真真舞蹈補習班
中文摘要 本研究觀察台灣當代國際標準舞發展與比賽現狀,並以文獻研究法探討競賽制度規章及相關文獻,以歸納影響比賽公平性的主要因素,並建議競賽制度的改善方向,希望將來能使比賽結果獲得到大多數參賽者與觀眾的肯定,進而促進本項運動休閒產業蓬勃發展。 本研究歸納影響比賽公平性的主要因素項目及建議方案如下: 一、 比賽籌辦與審核機制:目前比賽浮濫、公信力待評估;建議由政府頒布規章審核,且主辦正式比賽。 二、 裁判資格及評審制度:裁判資格不一、評審基準不明;建議設立裁判執照門檻,明定評審基準,且迴避評判親人門徒。 三、 競賽分組和選手分級:組別過多混雜、未依分級參賽;建議以技術分職業、業餘、新人組,並嚴格把關選賽參賽層級。
關鍵字:國際標準舞、比塞公平性 Abstract This study was to observes the Taiwan ballroom dance development and competition present situation , then discuss about competition rules and the related literature by literature research, induces competition justice factor and suggest improvement direction, hoped the major part of contestant and audience approve the competition result, let the sport leisure industry to be able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This factors and suggestions as follows: 1. Competition prepares and verifies system: Too many competitions. Promulgates the rules by the government, also sponsor normal competition. 2. Referee qualifications and appraisal system: Sets up the referee license, make appraises the datum, also avoids judges the family member and disciple. 3. Competition grouping and contestant grade: Too many group, should divide by a technical level: Professional, Amateur, and Novice group, and strictly checks chooses the match participation level.
Keyword: Ballroom dancing、Justice
壹、緒論 一、研究背景與動機 國際標準舞源起於歐洲,早在1920年代就極為盛行,它不僅是高尚社交舞蹈技藝,是有益身心的運動,更是正式國際禮儀,甚至可象徵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文明發展,因此廣受世人注意,世界各國亦競相提倡,風行日盛;故在國際知名的黑池舞蹈比賽已有近60年的歷史,且多次成為奧運會表演項目及亞運示範運動項目。 台灣國際標準舞近年來也發展迅速,競賽場次不斷增多,一年約有百場左右(舞世界月刊,2006),每年所產生之金牌選手高達兩千多人次,但常產生競賽不公平之爭議,甚至許多學者針對比賽評審公正性進行深入探討(楊昌雄,1995;曾盟堡,2001),這些皆顯現國際標準舞比賽可能存在公平性之問題,如果未能及時改善,不僅將破壞國標舞比賽的公平性與認同感,也影響我國爭取國際比賽之主辦權,長期更將影響本項運動及休閒產業之良性發展。
二、研究問題與目的 本研究擬了解國內辦理國際標準舞比賽採用之競賽制度模式,並針對影響公平性之因素深入探討,擬達成的目標有三: (一)了解國際標準舞比賽之競賽規章。 (二)發掘當前台灣國際標準舞比賽影響公平性的主要問題。 (三)提出台灣國際標準舞之競賽制度改善之建議方向。
三、名詞界說與釋義 (一)國際標準舞(Ballroom Dancing):國內曾有交際舞、社交舞、競技舞等名稱,分為摩登舞(Modern Dance)的華爾滋、探戈、圓舞曲、狐步與快四步,拉丁舞(Latin Dance)的倫巴、恰恰恰、捷舞、森巴跟鬥牛舞。其英文原意並非國際統一標準舞蹈之意,而是源起歐洲貴族宮庭舉行的交誼舞會,國內長期將此西方舞蹈稱為「國際標準舞」,有貶低其他舞蹈之感,於是近年來已正名為「體育運動舞蹈」(Dance Sport),並納入教育部體育司成為正式的運動項目,但該名詞字義範疇較廣,顯然無法呈現本項舞蹈的獨特性,故使用之層面仍不廣泛,為使本研究定義易為他人了解,故仍延用「國際標準舞」名詞。 (二)比賽公平性(justice):公平概念通常具有形而上之道德觀,追求倫理上的平等,強調人的主觀認知感覺。如果團體中多數人均感受到相同對待,則有公道正義,明顯公平;反之將造成人際紛爭。而本文所指比賽公平性,為參賽者在相同的硬體環境設備、比賽規則等標準,但並非是不分舞蹈技藝水準而同場競技之假公平,而是在一定的分級標準下,於公開的場合中從事競技運動,而比賽評比結果能使大部份之參賽者與觀眾認同之性質。 貳、研究方法 本文研究取向屬「質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首先根據作者個人長年擔任國標舞選手,以完全參與者(complete participant)的身份進行參與觀察(participant observation),並以焦點團體法(focusing group)訪問其它職業舞蹈選手及教師,以歸納影響比賽公平性的主要問題。 進而蒐集有關國標舞期刊雜誌及比賽規章資料,根據主要問題進行文獻探討,以發掘新問題、應證觀察與訪談問題內容,並摘錄各項問題可能的解決方案。最後進行整體歸納檢討,並提出改善比賽制度之建議。
參、觀察訪談 作者依據個人20年習舞經驗,以及與八位現役國標舞職業選手及老師在團體的情境下互動討論比賽不公平之處,初步歸納主要問題如下: 一、 比賽籌辦問題: (一) 比賽過多:20年前僅一年2~3場大型賽會,故一票難求、菁英盡出;現在一年近百場比賽,選手程度參差不齊、觀眾席上寥寥無幾,比賽品質低落。 (二) 缺乏公信力:似乎任何私人舞蹈班或協會單位皆可舉辦比賽,對籌辦比賽單位無嚴格規定限制,籌辦單位公信力有待評估。 (三) 參賽及參觀費用高:由於籌辦比賽耗費龐大,私人舞苑或協會缺乏經費辦理,費用自然轉嫁參賽者及觀眾,導致參賽及參觀意願降低。 二、 裁判制度問題: (一) 裁判之資格標準:目前裁判無制式資格標準,除政府委辦或大型協會辦的比賽外,大多數比賽裁判素質不齊,並未以裁判證或得獎記錄作為聘請裁判之依據。 (二) 裁判資格取得:少數擁有裁判證者,雖曾參與二到三天的課程研習,但大多非選手出身,在評判現役選手不免經驗不足,而多受選手知名度之影響。 (三) 內舉不避親:舞蹈界大多子承父業,常有父母評審自己子女,或老師評自己的學生之狀況發生,難免瓜田李下,讓人懷疑比賽的公平性。 (四) 評選基準不明確:評比缺乏類似音感節奏、技巧難度等明確的基準,似乎交由裁判自由心證評分。 三、 選手分組分級問題: (一) 競賽組別:目前比賽常以年齡、身份與技術三種分組方式同時存在。但年齡高並不代表技術好,學生也不見得水準低,年齡與身份分組均非良策。 (二) 選手分級:沒有嚴格限定分級參賽,導致選手可自行選擇組別參賽,使各組選手實力參差不齊。甚至一般以舞蹈為業的職業組選手,還是常選擇非職業組別參賽,以求獲得較佳名次。
肆、文獻探討 依據作者觀察與訪談所獲得的主要問題,可歸納為:比賽籌辦、裁判制度與選手分級等三大面向,故文獻探討將以此三大面向問題為焦點,參考有關舞蹈期刊雜誌及國標舞比賽規章制度,擷取有關比賽公平性之規定或論述。 一、國際標準舞比賽: 近年來我國國際標準舞比賽場次逐年增加,如僅根據「舞世界」月刊雜誌所刊登之比賽訊息,從95年1月至95年12月一年的時間,舉辦之比賽共計有88場[1],而每一場比賽多又分為職業A、B、C組、職業新星A、B組、業餘A、B組、壯年A、B組、長青組、新人組、準新人組、社交組、大專組、公教組、社會組等16組,每組又分為摩登舞與拉丁舞兩類,甚至有單項比賽或表演賽、團體賽,故台灣每年將可能產生2816位以上之金牌選手,可見國標舞比賽場次與金牌選手之浮濫程度。 另外如以主辦單位為焦點,根據上述文獻統計結果,88場比賽之主辦單位多達59個協會、公司或私人舞蹈社,其中共有30場是由私人舞蹈學苑所主辦,似乎任何舞蹈老師或舞蹈社都可舉辦國際標準舞的比賽,其公信力頗令人質疑。臺灣地區獲內部政登記有案之舞蹈團體約有三十餘個,未正式獲准登記但有實質運作之社會團體,更超過數百個,難免良莠不齊。 二、全國運動舞蹈規章: 國際標準舞比賽最完整之規定為「全國運動舞蹈規章」,由中華民國體育舞蹈運動協會明定,經中華民國體育運動總會審定,並報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與國際舞蹈運動總會(IDSF)舞蹈運動規則相容。其規章明定國標舞比賽之各項工作及標準,茲摘錄數項重點如下: (一)籌辦規則 1. 中華民國體育舞蹈運動協會(以下簡稱該協會)是管理中華民國舞蹈運動之組織。(第壹條前言第一項) 2. 每年舉辦一次全區性比賽、須在比賽前若干天前通知該協會[2]、須繳納權利金及保證金。另外規定只有由該協會能主辦選拔賽,目的在甄選優勝選手參與國際舞蹈運動比賽(國手)。(第伍條籌辦規則第一項主辦權) (二)裁判制度 1. 比賽承辦單位應在比賽日前若干天向該協會提出裁判建議名單[3],該協會保有修正裁判名單之權力。(第伍條籌辦規則第四項競賽專員) 2. 合格裁判指必須經該協會裁判辦法或國際總會(IDSF)證明具裁判資格者。(第陸條競賽專員第三項裁判) (三)選手分級 1. 舞蹈運動比賽依選手身份、年齡與程度分組進行。(第貳條定義第一項) 2. 以其比賽等級區分,不得參加兩者中較低級數以下之組別競賽。只能參加自己等級及高一級的比賽。除甲組選手,選手在該級得到三個技術積分,就必須升級。(第肆條選手規則第三項競賽分級) 3. 全國性比賽,應由省市級比賽優勝選手報名參賽;省市級比賽,應由縣市區級比賽優勝選手報名參賽。(第伍條籌辦規則第五項選手事項) 4. 督察有權和義務依證明文件來裁定更改選手所能參賽的年齡、技術組別。(第陸條競賽專員第六項督察) 本規章內容長達兩萬餘字,詳細周延以期制定統一標準規範,但主要問題在於該協會非政府單位,規章非政府法條,對台灣舞蹈界缺乏強制性規範,故國內多數國標舞比賽均未依其規章辦理,而呈百家爭鳴之混亂現象。另外規章內容也無訂定裁判評審基準,在此種主觀審美的運動比賽中,似是缺憾之處。參考國外評審重點,至少應包括:時間的掌控、步法、姿勢、與舞伴的協調、音樂的詮釋(Sean Drakes,2005)。
伍、結果與討論 歸納觀察訪談與文獻探討所得之現行問題包括如下: 一、 辦理單位及審核單位:舉辦單位無限制,使比賽場次浮濫、參賽及參觀費用高漲,選手獲得金牌容易,卻缺乏公信力;雖然規章明定比賽之申請與辦理,但由於非政府單位、非政府法規而缺乏強制性與公信力。 二、 裁判資格與評判標準:有些裁判無裁判證,或有裁判證者卻非選手出身;裁判資格需由協會核定較不合理;裁判無避免評審自己子女或門徒,且評選基準無明訂標準。 三、 選手分級與競賽分組:實際比賽與舞蹈規章均設立太多組別,而選手也通常未依照規定分級參賽。雖然規章明定由督察來審核裁定選手所能參賽的組別及級別,但顯然一般比賽均未落實執行,甚至沒有督察。 另外,非屬上述三大面向問題,但卻可能有礙於國際標準舞發展的現象,在於國人「寧為雞首,不為牛後」的心理,所以舞蹈協會、學苑數百家,理事長各據山頭、各辦比賽,卻無法團結統一;舞蹈界應參考民主政治模式,建立總會長之選舉與退場機制,辦理統一的全國性比賽,讓全國菁英同場競技,才能拔擢真正高手。
陸、結論與建議 依據本文所探討之問題癥結,建議可參考方案如下: 一、 應由政府單位頒布規章,由政府擔任審核單位,且每年限制全國性正式比賽次數,由政府或學校申請輪流主辦比賽,由體委會或教育部審核指導,並由政府提撥全部或部分經費,依據政府採購法招商辦理,以避免比賽過多及壟斷、或讓比賽成為營利工具,以期提高選手參賽意願及比賽水準,並提升公信力。 二、 裁判應以舞蹈經歷作為考取執照的基本資格,且要持續參與研習、進修,以增加評判的專業能力;此外,越高級的比賽要安排層級高且有經驗的裁判來評審,以提升比賽的公平性;如有子女或門徒參賽,應迴避擔任裁判。另應建立完整之裁判團名單,並依據各項評審基準比例評判分數。至於評審基準之項目與比例可作為後續研究之方向。 三、 應依職業組、業餘組、新人組等技術等級明確分組,組別不宜過多;應依規章由督察明確嚴格把關選手之參賽層級組別;或規定擁有教師證才可參加職業組比賽,才能開班授徒,其餘僅能參加業餘組。 現今國際標準舞比賽十分活絡,然而目前實施競賽規章,不免有失周延或難以落實;比賽過多,導致金牌雖幾乎人人可拿,可皆大歡喜,但卻非長久之計。所以未來比賽若無周詳妥善規劃與建立合理制度,不僅將破壞國標舞比賽的公平性與認同感,將會影響菁英參賽的意願,長期更將影響本項運動與休閒產業之良性發展,也影響我國爭取國際比賽之主辦權。 如政府相關單位能重視此項正式國際禮儀的運動,承擔主辦監督之責,將更能建立比賽公平、公正、公開的權威與公信力;如舞蹈界先知能正視國標舞長久以來之詬病,共同檢討改進,未來才更能將國際標準舞蹈廣泛推廣、深殖民間,達到推動全民運動風潮與推動運動休閒產業之目標,進而進軍亞奧運為國爭光。
參考文獻 Victor Silvester(1997)。Modern Ballroom Dancing History & Practice,Century Hutchinson。 Sean Drakes(2005)。Black Enterprise,New York:Dec 2005.Vol.36,Iss.5,p155。 曾盟堡(2001)。利用多層面Rasch模式分析運動裁判之判決-以標準舞為例。國立體育學院體育研究所碩士論文。 楊昌雄(1995)。國際標準舞比賽評審觀點研究,中華民國體育學會體育學報,20,99-110。 陳臻蓉(2003)。Burning Dreams舞‧夢-國際標準舞與舞者的故事,國立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 劉建軍(2004)。體育舞蹈。台北:諾亞文化。 潘淑滿(2003)。質性研究:理論與應用。台北:心理出版。 中華民國體育舞蹈運動協會網站。全國運動舞蹈規章。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取自中華民國體育舞蹈運動協會網頁http://www.ctdsf.org.tw/aboutus-2.htm 舞世界月刊。舞蹈比賽訊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日,取自舞世界月刊網頁http://www.dancers.com.tw/compe/compe.html
[1]本文所統計之比賽場數,僅依據刊登於單一雜誌的訊息,如再加上未刊登本雜誌之比賽,則不知凡幾。 [2]區域性比賽需於六個月前通知,全國性比賽需於一年前通知,國際性比賽需於兩年前通知。 [3] 非全國性比賽需於60天前提出評審名單,全國性比賽需於120天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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