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 一個朋友跟我說, "今晚看南方公園吧" 我問他為什麼? 他說南方公園要播出回教先知穆罕默德的形象, 他很好奇電視台要如何處理這個會引起很大爭議的畫面. 因為冒犯這位回教先知, 至少在回教國家, 根據伊斯蘭法, 會面臨死刑的懲罰. 後來電視台把先知的大名消音, 畫面用一隻大玩具熊覆蓋. 這件事情引發了言論自由與宗教律法的論戰, 有極端團體揚言要對南方公園的創作人不利, 有民眾對電視台自我設限不以為然. 但是不論如何討論, 冒瀆先知在伊斯蘭法中仍然是唯一死刑.
死刑是國家機器用法律程序(如果有的話)對個人的終極懲罰, 體制內或(不合法的)體制外的死刑目的是為了嚇阻社會中的個人從事不被接受的行為. 一般而言, 越自由的社會中, 不被接受的行為定義越寬鬆, 或是受到懲處的方式比較輕微. 在台灣的白色恐怖時期, 有通匪之嫌會被槍決, 後來有很長一段時間, 攜帶毒品是唯一死刑, 在極權國家, 批評政府有可能面臨死刑的威脅, 而政策錯誤引發民怨也會有代罪羔羊受死. 上述的回教先知事件, 在非回教徒眼中或許很荒謬, 但是對很多回教徒而言這樣是理所當然的. 由此可見, 死刑的標準隨時因地在變, 可是被處死的人卻不會因為標準改變而復活.
在美國, 一項調查顯示, 有65%的民眾支持死刑, 相信這樣可以減少犯罪行為, 但是這種理論是站不住腳的. 根據統計, 南方是最強烈支持死刑的地方, 但是美國謀殺案比率南方卻最高. 若以各州比較, 沒有死刑的州謀殺率, 並沒有比有死刑的州來得高. 在2008年, 有死刑的州中, Louisiana的謀殺率最高(也是全部最高)--每十萬人中有11.9件謀殺案, 沒有死刑的州以Michigan 每十萬人中5.4件最高, 一向被認為"很亂"的紐約也沒有死刑, 它的謀殺案比率是每十萬人中4.3件.
根據一份研究報告, 從1976到1995年之間, 美國最高法院上訴的死刑案例有高達2/3被推翻, 推翻的原因包括辯護律師的嚴重失誤, 以及檢警方刻意隱瞞有利被告的證據. 我曾經看過一個錄影帶, 錄影帶中警察對嫌疑犯進行了言語轟炸式審訊, 讓受審訊的人在精神崩潰下認罪. 後來真正的犯人被抓到, 這個烏龍事件才被揭發出來. 這是在美國, 為了防止警方刑求, 很多州要求審訊室必須裝設錄影系統, 我不知道臺灣有沒有同樣的設備, 但是這些事情顯示, 人終究不是神, 為了贏得官司, 檢警方可以隱瞞證據, 由於懶惰不積極, 辯護律師可以自我放棄, 尤有甚者, 人在刑求威逼下要什麼口供就有什麼口供, 連65%支持死刑的受訪者對能否"公平"審訊表示強烈的關切, 假證據可以被推翻, 但人死了就真死了.
有些人說, 人犯了錯要受現世報, 如果無辜的生命被殺害須要一命抵一命. 那麼, 墮胎的婦女是否也應該以殺人犯被審判? 因為相信不存在的大型毀滅性武器而發動戰爭導致數十萬平民死亡的總統是否應被列為戰爭犯? 汽車炸彈是聖戰還是恐怖活動? 一顆炸彈, 一個手術臺, 一把美工刀, 一隻簽署命令的筆, 使用的人知道自己將會奪去別人的性命, 被評價的標準為何又如此不同? 死刑是復仇也好, 是正義也好, 人性之惡永遠不會消失, 人性之錯也是, 而大多數時候我們都不認為自己有錯.
王清峰求仁得仁, 但是她的下台讓44名死刑犯的命運被社會關愛的眼神注視, 這應該是缺乏政治智慧的她始料未及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