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2/08 00:39:53瀏覽487|回應6|推薦25 | |
這兩天在TVBS看到兩則新聞感慨很多,沉靜兩天還是不吐不快,每個人觀點不同,我寫的只是我自己的看法,也許跟一些看倌想法不同,如果看倌大人們看不順眼跳過就是。 第一則新聞是一個 老師打學生是不對,但始作俑者是學生,學生到校的目的是什麼,不就是學習嗎?學習也是學生唯一的責任,這個學生不繳作業就是不盡他應有的責任,最重要是他完全忘記尊師重道,對老師態度囂張挑釁,難怪老師按捺不住他的脾氣要動手掌摑學生了! 老師錯學生家長更錯,自己的孩子教不好是自己的責任,應該好好檢討自己的教育哪裡出了問題,而不是一狀告到法院控告老師;現在的台灣師道無存,老師完全失了尊嚴,我不知道長此以往下去,孩子一個個有樣學樣,老師還如何傳道授業解惑?目前台灣一到畢業季,警察忙得團團轉,必須要到學校駐點以保護老師不被學生毆打,這樣的情境年年上演,看倌們都歷歷在目,還能說我們的道德教育沒有問題嗎? 多少青少年飆車族公然跟警察對抗,甚至發生過好多起砸警察局的紀錄,發生過許多起看不順眼持刀殺人的紀錄,或強劫或結夥強姦,這些問題不斷發生,還能說台灣是個溫文良善之地嗎?台灣到底怎麼了? 第二則新聞是一個婦人在路邊挖了兩棵花,被當成偷竊現行犯移送法辦,連新聞記者都公然為婦人抱屈,認為警方太過離譜,婦人也在媒體上夸夸而談,指責警方小題大作,痛責警察不對。 對這件事,我看不出來警方有何不對,今天許多人只看到婦人挖兩棵花,不值許多錢,有必要這麼大動干戈嗎?但我們要站在天平中央來看,問題不是兩株花的問題,也不是價值多少的問題,問題的核心是行為,因為有了具體的行為,所以警方必須公事公辦;也許當事人可以辯稱現場沒有豎立鄉市公所的招牌,所以她不知道那是公有財產,如果此言可成立,是不是不豎立招牌人人都可以到處挖了呢?萬一挖到私人的,是不是還是犯了偷竊呢? 雖然婦人與鄉市公所達成協議,以兩元的價格買下那兩株花,但那是在行為之後,與事前的行為無關;只是達成協議能做為法官量刑的依據,有私下和解比未和解量刑度上不一樣。婦人是偷竊現行犯,偷竊是公訴罪不是告訴乃論,所以檢警雙方在碰到偷竊時,就算被害人撤回告訴,依檢警的職責仍然要提出告訴,移送法院審理,否則就是檢警瀆職,自己就違法了。 警方將婦人留置偵訊、移送法辦一點錯也沒有,因為這就是他們的職責,依據拘留的標準,其中一項就是現行犯,所以警方依法執行他的職務是很正當的,這跟金額大小無關,完全是依據婦人的行為來處理的。將來移送法院,像這樣的案子,檢方也不能說才兩塊錢就不起訴算了!剛講了這是公訴罪,如果檢方不起訴就是檢方瀆職,所以案子一定得送到法官處,只是這樣的案子又有和解書在前向來是無罪的。但無罪是法官審判的結果,不是檢警自己可以說「反正到法官那兒也是無罪,就放了妳吧!」如果這樣,檢警就犯了瀆職罪,所以警方一點錯也沒有,錯在於大家只看到兩塊錢的金額就罵警方太超過、太小題大作。 如果是一般老百姓不懂法,所以憤憤不平就算了,身為一個媒體記者掌握大眾資訊,若跟著民眾一道起舞失去公正的心,一起痛責警方,我不知道台灣的道德標準何在?面臨這樣的事一再發生,我真的為台灣憂心了!我們怎麼教育下一代呢?下一代還會知道什麼是真理嗎。 |
|
( 創作|散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