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2/10 14:04:50瀏覽1424|回應0|推薦12 | |
不知道諸位可有這類經驗,收到法院的公文,說明你欠繳電信業者手機費,限時清償,包括欠繳費用、律師費、手續費、利息。。。等等。 這種形同另類卡債已經變成人民另一層次的負擔。而政府協助這些業者欺侮不懂法條的百姓,有些自認倒楣,交了算了,有些(甚至大多數)連生活都成困難的人,被迫遭政府強制拍賣車輛或者不動產,以“清償”積欠電信業者的費用! 這裡舉兩個例子。 某位臺幹(A君)由於常駐大陸超過六個月,回到臺灣發覺自己原有的易付卡遭停機,必須重新辦理,政府又限定一人一卡的政策,讓A君覺得比較麻煩,但是如果一直不在國內,卻任由電信業者賺取月租費,實在不划算。到臺哥大門市,講問題告知服務人員,請他想像有沒有什麽辦法可以解決,結果門市人員說他們有種優惠方式,是採取預交費用(預存),存多少打多少,沒有月租,只是通話費比較高,A君想想也可以,這如同易付卡,但是方便多了,當下就存了2000元辦了卡(沒有送手機哦),隔日就到工作地報到。誰知工作關係造成他在大陸2年後才回來,發覺手機已經不通了,回到家,家人拿出法院公文說他積欠臺哥大費用,加上利息、律師費、手續費等等,必須繳交7000多元,緊接著天天有人打電話威脅如果不交,就要查封他的房子,A君氣得打電話與臺哥大服務人員吵了一架,寫信向消保官投訴,得到的都是儘快交費,免得房子被查封!臺哥大否認有此套餐,應該是他聽錯要不然就是服務人員說錯,請他看合約書。這時,A君好不容易找到合約書,仔細翻看,總算看到的確有按月扣繳的字樣! 這個問題就來了。既然是預交(沒錢肯定停機),這位仁兄也交了2000元,就算按月扣繳,他人不在台灣,沒有使用是他自己放棄權利,沒的說。然而扣完之後,卻持續預扣!導致他從預存話費變成積欠話費,這是哪門子道理!如果話費沒有預存就必須停機,何以帳戶沒錢還要繼續扣繳?這不是變相的詐欺行為嗎! 所謂孤證不立,再看另一個B君,多年前買了套餐,條件是必須採用信用卡扣款,而且必須簽約2年,B君同意了,一用就用了4年,他自己也忘了是不是還有優惠機會,反正門號用慣了。結果皮包丟失,手機、門號也沒了,本想申請補發,一問手續麻煩,加上自己也需要手機,就另外買了套餐,信用卡也停用了。不料多年後,他收到法院公文,說他積欠手機費,連同律師費、手續費、利息等等,他必須繳交4000多元(比A君少),否則將強制凍結他的銀行帳戶! 這個問題在於,B君依據合約履行2年的租約,期滿沒有換約,而是電信業者“自動續約”,在B君不知情下(至少也要通知客戶租約將滿是否續約或者另有套餐等等),沿用了2年,在B君手機遺失後,信用卡停止使用,手機業者扣不到款,就向法院申請牽制執行,這實在讓B君難以接受! 2個案例,都是告訴大家,手機業者的合約一定要仔細看,免得上當吃虧。國家機器只會協助業者催款,絕對不會幫你看這合約是否合理,你的權益是否受損那是你家的事!這就是我們努力繳稅供養的政府!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