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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干預司法?還是放縱司法?
2010/09/03 05:17:34瀏覽3911|回應41|推薦26
 記得國中的時候我讀的是後段班,也就是所謂的放牛班。我們班開班會的時候老師說要讓我們學習自治,所以原則上不干預我們。只要我們按照「會議程序」進行即可。

但是放牛班就是放牛班,更何況我們那時才十四、五歲如果沒人約束,班會就會開的亂哄哄。所以班導還是必須適時介入。

同樣的,今天中華民國的司法體系是不是也該有人適時介入並予以導正呢?當然法院的「從業人員」不是十四、五歲的小子,理當不需外人從旁導正。但既然不是小子卻怎麼能做出讓小子都驚訝的判決呢?

性侵三歲和六歲的女童可以是不違背意願!
總統府副秘書長利用職務當司法黃牛詐取財物可以變成普通詐欺!
高級司法人員可以和當事人在北海同桌吃飯!
更別說更一審把何智輝變成無罪的而遭到收押的貪污法官!

面對這些「阿里不達」的司法笑話與從業人員,我們的總統大人除了高唱司法改革之外有沒有更直接有效的作為?沒有!因為他老人家說:總統不能干預司法!

總統不干預司法是對的!讓司法完全獨立是對的!

但是總統大人,你沒發現除了總統你之外只要有本事的人通通在干預司法嗎!多少人骯髒的黑手伸進我們的司法體系!我們卻看不見一隻強有力的白手伸進來為我們捍衛司法正義!即便有二十六萬人發出怒吼!總統大人您這到底是不干預司法?還是放縱司法?
請問總統大人您對於性侵三歲、六歲女童是不違背意願的看法為何?如果您同意這樣的判決,請你站出來支持你的司法從業人員;如果你不能認同,哪您是不是該有更積極的作為呢?畢竟您也有二個女兒不是嗎?

您要不干預司法也該先讓這個司法是個公正、清廉、正義的吧!如果司法已經有問題您又這樣的放縱司法,你對得起你身為總統的身分嗎?對得起那三歲與六歲的女童嗎?對得起渴望司法正義的選民嗎?

孟子‧梁惠王裡有這麼一段對話:
齊宣王問曰:「湯放桀,武王伐紂,有諸?」
孟子對曰:「於傳有之。」
曰:「臣弒其君,可乎?」
曰:「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為之殘。殘賊者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

如果臣子可以討伐君上,那身為總統為什麼無法導正司法?難道你已身為一國之尊還要學許由洗耳沽名釣譽一番嗎?

如果您的干預能讓台灣的司法更健全、更清廉!為什麼不呢?還是您真的無能到只能像個留聲機反覆的說:

總統不能干預司法!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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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ojichia&aid=4378218
 引用者清單(2)  
2010/09/05 11:10 【老痞子在UDN】 司法改革,馬英九總統責無旁貸!
2010/09/05 10:40 【老痞子在UDN】 三歲女童狂呼"不要",還是不算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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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c
哈哈哈
2010/09/16 23:24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以總統府祕書長一職為例,他是依總統府組織法而服務於總統府內。
而他的法定職務綜理總統府一切事務,並指揮、監督府內所屬職員
=================================================

所以司法院是隸屬總統府了??各級法院都要聽命於秘書長???你的意思是這樣???

那麻煩把憲法跟司法院組織法都改一下吧.........

二..>>黃牛案有過的話那法官該成立啥罪<<
所以我叫你把刑法第二篇第四張看懂了再來談!第一二二條、第一二四條
而貪污成立的條件不在於關說的結果而在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

所以因為有司法黃牛所以該審判之法官無罪責??在這案件中只要由沒有法定職務之秘書長來承擔即可???


cnc
看清楚條文
2010/09/16 10:55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

秘書長什麼時候有法定的審判職務???你也沒回答過我黃牛案有過的話那法官該成立啥罪??有過的話秘書長是貪污??沒過也是貪污???那他的法定職務在哪???

燉奶(冷眼看人生)(kojichia) 於 2010-09-16 11:16 回覆:
 沒有法定審判職務就不是公務員?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什麼叫”法定職務權限”你到底知不知道?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以總統府祕書長一職為例,他是依總統府組織法而服務於總統府內。
而他的法定職務綜理總統府一切事務,並指揮、監督府內所屬職員

這樣說你知道嗎?如果你還不懂請回學校問你的法律老師!

>>黃牛案有過的話那法官該成立啥罪<<
所以我叫你把刑法第二篇第四張看懂了再來談!第一二二條、第一二四條
而貪污成立的條件不在於關說的結果而在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 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

cnc
哈哈哈~~
2010/09/16 10:41
(所以你是說:總統府副秘書長一職不是公務員嚕?)ㄑ====你把行政法的公務員當成刑法的公務員嗎???在刑法上的公務員定義更嚴謹..範圍更小...你想耍白就自己去耍...

cnc
看到你就知道出了什麼問題
2010/09/16 02:28

(我們的國文教育到底出了甚麼問題?)ㄑ====法律是寫法定職務不是法定公務員....你究竟是能無知到何種程度??還是你是在意識形態???當然啦~~~你能說台灣有特權的人超多...不管黑手.白手.彩色手都能伸進司法院...指揮法官如何判決...這樣的話..審判該案的法官們不用負責??沒有瀆職???沒有職務你會有權限??更好笑的是..無法影響判決卻又是貪污...把你落伍又蠻荒的中國思維趕出你的腦袋吧....台灣司法不會進步的原因之ㄧ就是有你們這種人...人治凌駕在法治之上...

燉奶(冷眼看人生)(kojichia) 於 2010-09-16 09:33 回覆:
 所以你是說:總統府副秘書長一職不是公務員嚕?

總統府組織法裡的規定是什麼?

第三條 總統府置秘書長一人,特任,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一切事務,並指揮、監督府內所屬職員。

總統府置副秘書長一人,簡任,輔助秘書長處理事務。

總統府處理文武官員任免作業要點http://www.president.gov.tw/Default.aspx?tabid=82&lctl=lowview&LowID=4168&ctID=10

四、各主管機關呈(咨)請任命之公務人員,合於下列情事之一者,簽請總統任派
(一)初任、升任或調任簡任、簡派各職等職務公務人員,經銓敘部審定者。
(二)具有簡任、簡派第十職等以上實授資格,權理高職等職務,經銓敘部審定者。
(三)簡任、簡派公務人員,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經銓敘部審定者。
(四)簡任、簡派公務人員,兼任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定兼職,經銓敘部審定者。
(五)初任薦任、薦派官等公務人員,經銓敘部審定者。
公務人員任命令體例如附表一。

從頭到尾我都在跟你就法論法,誰才是意識形態作祟?

大家都看的很清楚




cnc
??
2010/09/12 18:08
刑法第十條(名詞解釋)ㄑ===刑法所謂的公務員..是指有法定職務的公務員..祕書長有審判的法定職務嗎??我剛回錯篇了...你是在用你意識型態來論斷...新聞不用一直看..沒有是非標準判斷..也不過就被洗腦而已....
燉奶(冷眼看人生)(kojichia) 於 2010-09-13 16:26 回覆:

他沒有審判的職權!

但他還是"法定"的公務人員!

因為他是總統府副秘書長,不是民進黨副秘書長!

我們的國文教育到底出了甚麼問題?


cnc
2010/09/10 20:54
自己都說總統不能干預司法(你文章最後一句)..又來扯秘書長就能干預??刑法第10條好好看看去了解他的意思...祕書長有司法判決的職務??人云亦云的究竟是誰??法官收錢被抓到就扯關說...不同陣營就要扯司法獨立..不受干預.....要麻就用一套標準...看在台灣到底要不要立法能不能關說...
燉奶(冷眼看人生)(kojichia) 於 2010-09-10 21:16 回覆:
 你試看不懂中文?還是故意在這胡攪蠻纏?

主文的最後一句說的”總統不能干預司法”是什麼目的前後文你看懂了嗎?

我什麼時候提到祕書長了?我說的是副秘書長。算了,當你是無心之過吧!
刑法第十條(名詞解釋)我看了,我不懂你想要表達的目的。

任何人都不能干預司法是對的!但是先決條件是司法本身必須公平、正義。如果有人先將黑手伸進來,或是利用司法獨立的藉口進行一些狗屁倒灶的事情,(例如陳”錢”副秘書長的行為)身為全中華民國最有權力的人,難道不該做些什麼嗎?

這是我寫這篇文章的本意,你懂嗎?

秘書長或副秘書長都沒有司法判決的職權,但是如果不是因為他是副祕書長,他請的動這些司法界的高級人士嗎?這些高級人士中還有直接審理該案的法官,這不就是公務人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嗎?

無論副祕書長有沒有司法判決之職權,梁柏薰這六百萬給的總統府陳副秘書長,而不是陳某人!

為人辯護,不要辯到把自己的道德良知都丟到垃圾桶!


風3
介入
2010/09/07 00:00

7美國辛普生案 美國白人多數認為辛普生有罪但是他有錢所以沒事 美國黑人多數認為他是無辜 德國警察刑求ㄧ個犯人 要求共出被綁的小孩 綁匪說小孩已被滅口 警察不相信 持續刑求 德國法院判犯人有罪 但犯人上訴歐洲人權法院 法院認為刑求 縱犯人真的綁票殺人 仍將德國法院判決撤銷 這些法律問題可以研究檢討改進 但難道美國人德國人也要求行政指揮司法

8總統介入司法 司法絕對是倒退 縱您認為贏得了一時 卻絕對會輸了ㄧ輩子 去看看哪些國家行政可以指揮司法就知道 其他國家如此 中華民國過去是如此  未來如果走回頭路必定是如此 從來沒有例外 

燉奶(冷眼看人生)(kojichia) 於 2010-09-07 00:50 回覆:
 我們的認知點上有點問題
可以先請你說說馬英九表態要求法官判決要將心比心和與司法院討論要加速審議法官法等行為算不算是行政權介入司法?

更進一步的說,如果針對疑似判決不公而造成民怨的判決,以行政命令要求檢警調單位進行相關人士的調查,算不算是行政介入司法?

想清楚在回答唷!

風2
介入
2010/09/06 23:52

4台灣司法在世界上排第幾我不知道 但我知道世界上人權保障國家 沒有一個司法不獨立 世界上行政可以指揮又是些哪種國家 你去找找

5 利用三歲兒童懵懂無知和其性交很可惡 此本為227所罰 而222法文要求強制脅迫或類此之方法 若不符合222構成要件 為何用227就很可惡 就沒義理 何況最高法院 也沒說依定要用227 只是要求適時查明

6今天如果有人在干預 司法有缺失 我們究竟是要把干預的洞司法不足就制度面堵起來還是要讓行政另外另一隻手進去 這隻手如果是馬英九你可以接受? 那如果以後政黨輪替是蘇爭昌 你也可以接受?那如果是另一個陳水扁你也可以接受?

燉奶(冷眼看人生)(kojichia) 於 2010-09-07 00:43 回覆:
 你不知道為什麼用二二七條是很可惡的行為,我就好心的告訴你!

首先二二二條是公訴罪,二二七條是告訴乃論罪。同樣是對未滿十四歲的人性欽會有如此不同的罰則?

因為二二七條叫做兩小無猜條款,因為現在社會開放,青少年男女會因為愛意的驅使下而發生早熟性行為,這不算強姦!是兩情相悅下的行為,所以屬於告訴乃論!

今天我不知道發關有沒有傳訊小女童作證,或是檢警製作筆錄時有沒有明確的詢問小女孩的意願?今天只要小女孩有說個”不”字,他都是違背受害者意願!所以我不明白,為何判決書會寫只有加害者與證人的證詞,卻不見小女孩的?

只因為犯罪者說小女孩沒有反抗,證人沒看到小女孩有反抗,就認定沒有違反女童之意願?然後用刑法二二七條輕判!

這樣的判決告訴小女童的家長什麼事情?
那是你女兒自願和別人做愛的!

你先問你自己,你能接受嗎?

風1
介入?
2010/09/06 23:45

1我國司法先天失良 軍人可以槍斃法官 行政怎會看的起司法 陳水扁說司法迫害他 許水德說法院是國民黨開的 蔣中正可以指定判決結果都是法院的錯
吳鴻麒,在民國36年(西元1947年)「二二八事件」後的清鄉時被殺害,棄屍在南港橋下,由於吳鴻麟時任臺灣高等法院法官
2法官中有害群之馬當然要剷除 但不可ㄧ干子打翻ㄧ船人 醫生也有假開刀傷害病患身體 醫生詐騙健保時有所聞 難到醫院也沒有價值 哪個行業沒有敗類 難到所有行業都沒有存在之理

3今天如果真有黑手 到底是要修法補助漏洞 還是申另一隻手入法院 今天這隻手是馬英九你可以接受? 如果政黨輪替是蘇貞昌您也可以接受? 如果是另一個陳水扁你也可以接受 水扁誰又料得到他今天會變的如此

燉奶(冷眼看人生)(kojichia) 於 2010-09-07 00:16 回覆:
 是阿!我們的司法先天失良,既然失良你覺得它還有獨立不受干預的可能性嗎?我一再強調為什麼我支持馬英九干預司法!這個干預不是對個案作出指定判決的結果,這是開司法的倒車,這個道理你懂,我當然也懂。問題是今天我們的司法是不是純淨到不受各方干預,可以公正、廉明的做出審判?就像我之前提到”失控的陪審團”一片,有沒有一個有權力的人可以可以確保司法從業人員不被干預?所以我才說我們需要一隻手去阻擋別的手伸進來。
我在重申,我認為司法不可被干預,但是已經被人干預的司法我們是眼睜睜的看她被干預嗎?
剛剛看了新聞,馬英九說會加速法官法的修法。請問他這樣的宣示算不算是對司法的干預?如果不是民意的反彈,政治人物會在乎這些事情嗎?

看到你把二二八的事件拿出來討論,就一整個不舒服!

你說司法有問題要修法修補漏洞,請你問問自己!從三十六年到現在一共有多少法條經過修正?這些修改過的法條對行政與司法間的衝突有沒有幫助?

如果有用!你不會在這指摘我!如果沒用,修再多法也枉然。

如果認為性侵七歲以下幼童是重大罪行那現在法官自由心證未何輕判?如果性侵七歲以下幼童有可能是出於女童自願,那司法院又何必提出修法?

司法的貞操,是誰讓我們對他產生懷疑?




徐百川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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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06 09:31
司法獨立,那是司法在健全的運作下,但是現在台灣的司法瀆職失職,缺乏自清自律,知法玩法,踐踏正義,罔顧公理,總統都不該表態?

總統不可干預司法,但是絕對應該表態,甚至和司法對著槓,以導正司法的不正之風。


燉奶(冷眼看人生)(kojichia) 於 2010-09-06 12:50 回覆:

百川兄和我的想法一樣!

假如我們的司法制度是正常的、是公正的。任何人都不能干預司法。

但是今天我們的司法制度已被搞成這樣,我們還像不食人間煙火的貴公子一樣守著崇高的道德標準,這就不是假清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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