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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2 14:28:53瀏覽607|回應0|推薦2 | |
不受歡迎的追求行為算不算性騷擾 是的 它就是 在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防治準則中 皆提及 我想這定義應會跌破不少男性的眼鏡吧 但仔細想想 也有幾番道理 在學校 常見一些學生躲追求者 像在躲債似的 多數人皆有兩性交往要尊重對方的認知 難道追求行為不也應如此嗎... 查一些性騷擾定義明確的文字內容 「台北市政府性騷擾事件處理要點」(2000) 中,對於性騷擾之行為,有著明確的規定,或可為國內法理定義之參考: (1)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令人不悅或有冒犯性質的言語、身體碰觸或性要求,或以猥褻言語、舉動或其他方法,調戲異性者; (2)以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為交換報償之要約; (3)以威脅或懲罰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4)強暴及性侵害; (5)展示具性意識或性誘惑之圖片或文字; (6)其他與性有關之騷擾行為。 Fitzgerald(1990)則提出最具功能性的實證定義,目前許多性騷擾研究都採此定義,以連續性的觀念來看性騷擾行為,認為性騷擾是總括性名詞,包括程度輕微的性別騷擾至最嚴重的性侵害,其中依情節輕重,區分為五個等級:(Fitzgerald,1990) 1.性別騷擾(gender harassment):包括一切強化「女性是次等性別」印象的一切言行,以及傳達侮辱、詆毀、或性別歧視觀念的一般性性別歧視語言或行為;例如,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徵或性吸引力,或過度強調女性的性別特質、性別角色刻板印象及性別歧視的言論。 2.性挑逗(seductive behavior):包含一切不受歡迎,不合宜或帶有攻擊性的口頭或肢體上的吃豆腐行為。 3.性賄賂(sexual bribery):以利益承諾(如:雇用、升遷、加分、及格)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4.性要脅(sexual coercion):包括一切威脅性及強迫性的性服務及性行為;亦即以威脅懲罰的方式,要求性行為或與性相關的活動。 5.性侵害(sexual assault):包括強暴及任何具有傷害性或虐待性的性暴力及性行為。 這是法的社會 但常言道 法律是保護懂得法律的人 有興趣者 建議細查 性別平等教育法 兩性工作平等法 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防治準則 刑法 希望我們的會兩性互動更和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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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