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9/08/18 04:46:04瀏覽527|回應0|推薦1 | |
嘉蘭村莫拉克颱風災民自治會 組織章程(草案) revision: 1.0 撰寫:黃國書 2009-08-18 ■第1章 總則 第1條(本會起源) 民國98年8月8日莫拉克颱風侵襲臺東地區,導致太麻里溪急速暴漲,沖毀嘉蘭村近60戶房屋,居民生命受極大威脅,財產隨太麻里溪洪水消失。因此成立本會,做為:統籌對外聯繫、整合生活需求、整理及分配物資、整合重建家園意見、展開自治自救及重建工作、政府主管單位之對口。 第2條(名稱) 本會定名:嘉蘭村莫拉克颱風災民自治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3條(宗旨) 保障災民福祉、使災民生命及生活受到基本保障。 第4條(組織區域) 本會以臺東縣金峰鄉嘉蘭村為組織區域。 ■第2章 任務及編組 第5條(任務及編組) 本會依成員屬性,分組並分工如下: 一、教育組:災民之學齡孩童教育、生活、日常教學之相關事項。 二、膳食組:負責災民及工作人員之膳食採購、採集、製作、煮食、及膳食相關事項。 三、物資組:點收物資、分類及分配、管理收藏及發放事宜。並向行政組提出短少物資之需求。 四、環保組:居住地含相關周邊的清潔維護及垃圾分類,包含災民臨時收容所、組合屋、集合場、會議室、用餐場所等。 五、重建組:勘查、整地、施工、購料等工程進行。包含建築及水電部分。 六、行政組:(1)經費出納及會計(2)對外發言人(3)對內會議召集(4)各項文書表格處理記錄(5)對外公文(6)對口行政機關接洽(7)對口物資提供及需求接洽(8)福利互助及協調聯繫(9)公聽會、說明會、勘查等行政程序協助。 ■第3章 成員 第7條(會員組成) 凡中華民國國民居住或服務本會組織區域內,年滿廿歲,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入本會為會員: 一、戶籍於受災範圍內。 二、戶籍不在受災範圍,但實際居住於受災範圍。 三、未直接受災,但已判定危屋、危地等潛在危險區域之業主。 四、土地位於受災範圍內之業主。包含土地流失、減損、破壞等情形。 第8條(預備會員) 有適合第7條第1項,年齡未滿廿歲者,得為預備會員。 第9條(刪除) 第10條(刪除) 第11條(會員權利) 會員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與救災物資分配 四、其他因本會爭取取得之補助、補償、協助等事項。 第11條(會員義務) 會員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 第13條(會員除名) 有下列情事者,經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得予除名。 一、違背本會宗旨。 二、不履行本會所指派職務,情節重大者。 三、有不法情事,致妨害本會名譽信用者。 第14條(會員出會) 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第7條各項規定之一者。 二、死亡。 三、自請退會。 第15條(預備會員權利義務) 預備會員權利義務準用會員之規定,然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4章 組織 第16條(理監事會) 本會設理事9人組織理事會,監事3人組織監事會,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 選舉前項理監事時,應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有缺額依次遞補。 第17條(不得同時任理監事) 當選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一人同時當選理事、監事時以得票較多之職為準,票數相同時任其自擇。 第18條(理事會)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充任之。 第19條(理事長) 本會設理事長1人,由理事就3位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得票多者當選。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理事長因故不能視事,直接由第二高票常務理事接任理事長,並應取得理事會同意。 如理事會不同意,則應補滿9位理事,並就重新進行9位理事選舉3位常務理事,再就3位常務理事選舉理事長。 第20條(監事會)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互選之,得票多者當選。 第21條(無給職) 理事長、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22條(理監事之解任) 理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有不得已事故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背法令營私或其他重大不正當之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或由各該主管機關令其退職者。 第23條(刪除) 第24條(會員大會)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長代行其職務。 ■第5章 職權 第25條(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大會職權如下: 一、審查理事會之會務報告。 二、通過及修正本會章程。 三、選舉及罷免理、監事。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審議。 第26條(理事會職權) 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擬定本會工作計畫。 三、處理本會日常事務。 四、審查會員入會、退會。 五、召開會員大會。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27條(監事會職權) 監事會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案。 二、稽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經費收支情形。 ■第6章 會議 第28條(各種會議) 本會會議如下: 一、會員大會,即全體災民會議,視需要情形召開。 二、理監事聯席會,得以各工作分派組別合併召開。 三、如有會員1/10以上之請求,或理事或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29條(有效決議) 會員大會應有全體會員1/2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1/2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30條(高度有效決議) 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以會員(代表) 1/2以上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2/3以上之同意行之。包含: 一、修改章程。 二、會員除名處分。 第31條(不得多重代理) 會員大會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會員代理,但同一代理人不得代理二個人以上之會員。 ■第7章 經費 第32條 (經費來源)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外界捐助或指定補助。 二、政府補助。 三、特別捐。 四、利息。 五、其他收入。 ■第8章 解散及清算 第33條(解散決議) 本會解散之決議:應經會員大會2/3以上出席,出席會員2/3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並應經該管主管機關之核准。 第34條 (清算人) 本會決議解散時應選任清算人,如因故不能選任時得聲請主管機關指定之。 第35條 (清算人之執行) 清算人有代表本會執行清算上一切事務之權利,清算人清算及處理財產之方法應經本會會員大會決議及主管機關之核准。 ■第9章 附則 第36條(實施)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
|
( 在地生活|花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