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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學法律:「借」一下機車,不算偷喔!
2007/05/16 00:38:34瀏覽2900|回應0|推薦23

5月15日看到蘋果日報一則報導「失行李  情急偷車追趕被攔下」,

一名大學生將行李放在路邊,調閱附近的錄影帶,發現是遭資源回收業者偷偷地搬走。因為擔心追不回來,在這種十萬火急的情況下,怎麼辦?

大學生看到路旁有台老舊機車,於是拿起自己的機車鑰匙,往機車鑰匙孔一轉,居然發動了!

《傑克,這真是太神奇了!》

可是,大學生沒戴安全帽,又闖紅燈,遇上員警,當然遭到活逮。

警方將他認定是小偷,帶回警局偵訊,

過程中,還發生一個小插曲,大學生跪求警方先將他的行李找回來,警方回了句:「又不是拜媽祖!跪也沒用!」當然整個偵訊過程也折騰了很久,最後才以一萬元交保出來。

後來,大學生被偵訊的過程中,也「順便」向警方報案,還被以「失竊地屬碧潭派出所轄區為由」,拒絕受理。

警方拒絕受理的行為是不對了,因為老早就在推動「單一窗口」的制度,怎麼可以拒絕受理!如果不是自己的轄區,就應該先受理,再將案件移轉到有管轄的偵查機關進行調查。

這種類似吃案的行徑姑且不再討論,在這裡要探討的問題是大學生的行為是否觸犯竊盜罪?

大部分的人應該都會認為未經他人的同意,當然不能隨便就騎走他人的機車。

但是,竊盜罪必須要有「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

這句話是什麼意思呢?

很多年輕人看到很ㄆㄚ的機車,就想要偷騎一下,遊蕩一下,獲得滿足感後,就將車放回原處,或者是隨意丟棄在路旁。這種情況,偷騎者並沒有把車占為己有的意圖,這種就稱之為「使用竊盜」,比較白話一點,就是「借一下,馬上就還」,並不成立刑法上的竊盜罪。

國外有特別針對使用竊盜加以處罰,惟我國目前尚無類似的規範。當然,事實上的認定有時候比較困難,到底是一般的竊盜罪,還是只是所謂的使用竊盜,不過那是事實上舉證的問題,在這裡僅做法律上的討論。

本案中,大學生既然有錄影帶可以證明皮箱被偷,情急之下做出偷騎別人機車的錯誤決定,應該可以佐證為沒有偷竊的意圖,屬於使用竊盜,不成立竊盜罪。

不過,若是大學生表示因為我的皮箱被偷了,至少撈個機車回來,不無小補,那可就成立竊盜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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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引自蘋果日報網站(http://www.appledaily.com.tw)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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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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