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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0 10:51:44瀏覽1237|回應2|推薦18 | |
【一直換名字的建商】
我也認同程序要對,不能亂羈押 (1)當事人犯罪嫌疑重大:大樓的結構計算書與配置鋼筋的圖明顯不符、借牌、主筋彎鉤長度不足等情形... (2)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台南地檢署追查發現林明輝多次改名,連警方也不清楚他人在何方。檢方調閱稅籍、戶籍等多筆資料比對,查出林陸續改名「林家禧」、「林青庠」,同時還對外自稱「林玄道」。林明輝每次改名就將公司報停業,另設公司繼續經營建築業......但改名是否有逃亡之虞,這還要考慮考慮... (3)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建築師張魁寶、鄭進貴在大樓倒塌後,雙方曾以LINE或透過友人聯繫,及聯繫內容供訴相互矛盾 . 據此,如果不羈押,可能會串供,也有一咪咪可能會跑了,這應該是法院將該等涉嫌人羈押的原因。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 檢方也查出,大樓的結構計算書與配置鋼筋的圖明顯不符,梁柱接頭箍筋的數量較結構計算書少百分之五十,致使梁柱接頭強度嚴重不足,影響耐震力,是大樓倒塌主因。 據了解,林明輝在檢方詢問時,臉色凝重,一再強調「檢察官!我是冤枉的」。指維冠大樓歷經九二一大地震等都沒問題,可證明自己並無偷工減料,要檢察官查清楚,張、鄭也持同樣說法。 台南地檢署追查發現林明輝多次改名,連警方也不清楚他人在何方。檢方調閱稅籍、戶籍等多筆資料比對,查出林陸續改名「林家禧」、「林青庠」,同時還對外自稱「林玄道」。 檢方查出,林明輝每次改名就將公司報停業,另設公司繼續經營建築業,目前仍繼續推案。檢方懷疑林一再改名,動機令人起疑。擔心林潛逃,檢方除派員監控林行蹤,年假期間幾度前往維冠現場蒐證。 資料來源:http://times.hinet.net/news/17251455 【【十力文化重要書系】】(可直接點選左連結) 投資理財系列:【圖解不動產買賣】、【理財幼幼班】、【圖解魅力學】 電腦鑑識系列:【圖解數位證據】 最新圖書:圖解法律記憶法 國考系列:【圖解法學緒論】、【圖解憲法】、【圖解行政法】、【圖解民法】、【圖解刑法】、【圖解刑事訴訟法】、【圖解民事訴訟法】、【圖解國文】、【圖解公司法】 打官司系列:《圖解刑事訴訟法(打官司)》、《圖解刑事訴訟法(打官司)》 生活法律系列:《車禍資訊站》、《資訊法律達人》、《捍衛權利大作戰》(五南) 法律人系列:【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五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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