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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法律評論:陳鎮慧的隨身碟
2009/12/04 09:31:28瀏覽2857|回應11|推薦27

引用文章馬永成、林德訓 質疑陳鎮慧隨身碟證據力

這則新聞受關注的程度並不高,但隨身碟的內容是扁案的關鍵因素之一,如果辯方律師在此打贏,恐怕會全面翻盤,以下針對筆者過去的研究,分析如下。

一、案例事實

在國務機要費案中,被視為致命武器的陳鎮慧隨身碟。辯方強調隨身碟是陳鎮慧個人紀錄之用,而且不是專為國務機要費的支出進行記載,內容還包括禱告、食譜及家事等內容,認為隨身碟的內容屬於傳聞證據,不具證據力

蒞庭的特偵組檢察官周士榆並不認同,還以掏空案的財報,有內、外帳之分,內帳只要沒有顯不可信的情況,當然具有證據能力。

二、法令介紹

傳聞證據是一種很複雜的學問,若是遇上數位證據,兩者加起來更形複雜。

筆者最近所寫的《圖解數位證據 》第158~165頁有簡單易懂的說明。如果想要了解深入一點,可以參考筆者在民國九十六96年3月,在月旦法學雜誌上所發表的「論刑事證據上關於數位資料證據資格之檢討」。不過,我想除了實務上的朋友,應該沒有人會想要看後者‧‧‧因為看了可能會睡著‧‧‧不過,前者這本《圖解數位證據 》,自己還是強烈推薦一下,有助於看懂扁案事件的發展。

實務上對於數位證據是否屬於傳聞證據,也有正反相異的見解,不過即便認為是傳聞證據,也適用例外情況,而認為有證據能力。(《圖解數位證據 》第158~163有整理實務上正反之見解)

檢察官所持之理由,應該是下列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59-4條規定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

一、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
    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三、除前二款之情形外,其他於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之文書。

假設這不是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假設也不適用第二款業務上通常製作之文書,一般而言,通常還是可以用於第三款其他可信之文書。

三、本文見解

總之,律師要以此為理由,排除該隨身碟的適用,從過去的經驗來判斷,基本上會被支持的機率是微乎其微的。

正如同審判長在審訊過程中,提醒辯方律師應多用點心在實體部分,否則一直在程序部分主張隨身碟沒有證據能力,那就不必談到實體部份的證據證明力了。

補充說明:審判過程中,第一階段必須先看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白話一點就是說可不可以用,例如是假的、外同說三道四無法在法庭驗證的傳聞證據、被警察打到自白的證據,都不可以採用;第二階段,才是判斷有沒有證據證明力,例如驗尿的過程都合法沒問題,那驗尿的結果如果是陽性,代表有吸毒,如果是陰性,就代表沒有吸毒)

不過,一般來說律師都會來個「退萬步言」,如果這隨身碟有證據能力,那是否能夠證明○X○X○X‧‧‧還是可以替當事人充分辯論,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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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權利大作戰 》》圖解數位證據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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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3557176
 引用者清單(1)  
2009/12/04 17:06 【露西佛爾的天空之城】 真需要看首長特別費的卷證?--981127的法庭旁聽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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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論
2009/12/05 14:36
資料要是早已存在, 而且是有關工作的記錄, 不斷更新記錄的話,
那麼它的可靠性遠比一份事發之後才做的記錄.
因為記錄者不虞有他, 一般正常人也沒有那份預知未來的能力,
可以深謀遠慮, 在很早的時間點前就"作假"而且一直"預知預見"的作假下去.

就拿余文事件來說, 他那些小額發票一直保存, 而且能跟報上去的大數吻合
這就證明其真實度. 因為在東窗事發後才搜集從前日期的發票而又數字吻合
是件很難的事情. 因此就增加了證據的可信性.

陳鎮慧情況也多少相似, 她不可能預知事情會搞得如此天翻地覆,
電腦的文件製作資料足以證明資料是在扁案揭發前就存在的.
陳鎮慧製作的目的, 極可能是如我說用來自保, 但只是用來對付上級不認帳找碴,
她不可能預料到自己竟然因牽涉在內而遭拘留的.
她恐怕也在慶幸, 卡好彩, 想不到自保是對那麼嚴重的罪案中的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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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還想騙 還想害人 等著老天收拾扁全家
2009/12/05 00:57
陳水扁洗錢海外NN億 最真實

筱 蒨-Luci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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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引用此篇文章
2009/12/04 17:15

除了馬永成、林德訓外,陳水扁的三位辯護人更是完全否定陳鎮慧行動碟內的明細表證據能力,以這兩次的準備程序庭來觀察,陳水扁打算大翻盤,將陳鎮慧的資料全部否定,然後導引審判方向到機密外交及大水庫理論,順便將國務機要費跟首長特別費緊緊綁在一起。

目前陳水扁及辯護人申請調閱的李登輝時期國務費相關帳冊、馬英九、許陽明、許添財的首長特別費審理相關卷證,以及要求傳喚有關22項機密外交及重大因公支出的證人,二審法官全部接受,看來整個扁案的走向,不能輕忽跟大意。

J教授(kf0630) 於 2009-12-04 19:08 回覆:
請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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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辯方辯無可辯, 在鑽法律罅
2009/12/04 12:36
台灣行不行得通, 不知道, 但外國一定不通.
要是通的話, 那凶殺案中搜集的物證DNA及科學鑑證怎辦
一概secondary, hearsay嗎?

隨身碟之可信, 除了資料本身, 還有是其他檔案的property資料.
開檔日期, 最後改變日期, 如果陳鎮慧有archives 習慣
凡修改都留舊檔back-up而不是像我一直流水以新代舊的話,
那能證明的資料, 就更精彩, 是歷史檔, 可以與其他事年的歷史時間點比較.

那些扁辦律師恐怕已忘了法律的重點, 不是找法例來當護身符
而是要看證據的substance and if they are material.(對不起, 不懂翻這個)
現在他們是把證據當"證人"辦, 認為能dis-credit證人, 就使證人公信力失效.
人物不分. 唸什麼法律的.

J教授(kf0630) 於 2009-12-04 19:08 回覆:

數位證據之屬性為何

應適用何種證據方法

在此並沒有論述

以免大家昏倒


自由發聲的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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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陳鎭慧以這個來當作有利於自已的証據呢?
2009/12/04 11:55

陳鎭慧可不可向法院提出這是有利於自已的証據,証明她並沒有從中得利,全是他人得利,只是利用她的手而已?

如果這是有利的証據而法院又不接受這種証據而使案件無法辦理下去的話,則誰會是受害者?(國民?陳水扁?陳鎭慧?)。

J教授(kf0630) 於 2009-12-04 15:30 回覆:
可以主張,但能否採信的問題

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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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啊對啊
2009/12/04 10:42
但是同樣一個隨身碟,就算本體沒被調包,裡面的電路板也可能被調包,或者裡面的資料可能被調包,讀取的過程就很可能會被軟體調包。就算不想調包,電腦也可能有病毒。。。。。。。。。。。

所以數位媒介當證物,chain of custody 的部份會有更多疑慮。
J教授(kf0630) 於 2009-12-04 11:07 回覆:

是的!只是機率的高低

所以有所謂的環境證據的概念,來補充或佐證其證據之可信度

永遠沒有時光機,可以完整還原犯罪的事實與過程,這也是動新聞最大的問題之一,模擬的內容與真實一定有落差

所以只能用證據來重組,而重組的過程一定會有空隙,無法將之填滿


啥啊?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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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證據的另一個重點是 chain of custody
2009/12/04 10:23
繼續吵吧。反正那幾隻律師的表現再荒腔走板,老闆照樣會給錢。

============

居然不吊銷執照。
J教授(kf0630) 於 2009-12-04 10:27 回覆:
其實任何的鑑識,不僅僅是數位證據,都很重視在鑑識過程中,避免證物A有機會變成證物B,請參照《圖解數位證據 》第76~7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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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一下
2009/12/04 10:06

小弟已有的三本

第一次打民事官司就OK、第一次打刑事官司就OK

下面寫錯了

也許有人會以為

怎麼都考上警察了還要買刑事官司就OK

那當然是因為這本寫的好

寫的是方便實用來運用在實務上而不是考試上

J教授(kf0630) 於 2009-12-04 10:17 回覆:
刑法那本是真的還蠻好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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ㄏㄏ
2009/12/04 10:05
照他們邏輯,那我電腦裡面還裝了CALL OF DUTY6...
不就電腦內容都不能做為佐證了.
J教授(kf0630) 於 2009-12-04 10:16 回覆:
不過辯方這樣子舉例,應該有其法條要件上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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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解系列很適合放在案頭
2009/12/04 10:03

雖然小弟買的圖解系列多跟自身要參加的國考關係不大

不過編排的方式跟許多實務見解

對於日後需要合法捍衛權力的時候

真的很方便快速

我看每個有需要找警察的人

都應該把小法典換掉改成帶圖解系列去

不蠻各位說

在警察特考開放前的警察

其法學實力真的很弱~若到掉渣

拿這圖解系列出來晃晃找找

比較不會被搓湯圓

目前已經有圖解數位證據、第一次打民事官司就OK、第一次打民事官司就OK

預購圖解民法

私以為好書應該要讓更多人知道

而錢哥的書正式適合庶民的好書

別說是庶民了

就連我這個未來的準警察都相繼購入

可見圖解系列品質是有一定保證的

J教授(kf0630) 於 2009-12-04 10:15 回覆:

哈!

一堆閒書啦!

不過自己也認為品質在成長中

感謝大家的支持

當然也謝謝為文回應的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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