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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把刀抄襲事件
2008/02/26 21:44:28瀏覽7555|回應14|推薦56

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九把刀 盼學生退獎座」等報導

《案例事實》

知名作家九把刀,指稱新店高中陳姓學生參加台北文學獎的文章,涉嫌抄襲九把刀的文章。

依據媒體報導,九把刀表示:「我不是大善人,我要屬於我的正義。」這句話很實在,筆者也支持這個論點,任何人都有權利爭取自身的權益

另外,九把刀及所屬出版公司都希望評審重新召開評審會議,並表示「希望評審團的答案『是看著我的眼睛說的』」,另外,九把刀也強調「這種涉嫌抄襲、不見原創性,有重大道德瑕疵的作品,是得不到原作者原諒的。」

這段話筆者有些看法,因為如果搞不清楚什麼是抄襲,即使有抄襲,但內心沒有抄襲,看著九把刀的眼睛也不會心虛;即使沒有抄襲,但內心誤以為有抄襲,看著九把刀的眼睛就會心虛。所以,看著眼睛是沒辦法精準地判斷事情。

抄襲,並不需要一字不漏,但學習別人的風格,又與抄襲不同,如何判斷,確實有其困難性。《新書涉抄襲 吳淡如認了並道歉

網路上暫時看不到陳姓學生完整的文章,僅能新聞資料進行分析(台視「高中生作品 被指抄襲九把刀 遭控者不服 九把刀指概念雷同」):

  • 九把刀:一早醒來,發現自己自己講的話變成亂碼
    • 陳生:一早醒來,發現自己講的話全部都顛倒
  • 九把刀:相當沒自信可以拯救全人類
    • 陳生:我也沒自信可以跟卡通人物一樣拯救地球當救世主

其餘文章內容可參照《http://blog.udn.com/justty/1633352》乙文......

《法令及判決評析》

一、抄襲,觸犯什麼法?

抄襲,算是重製的行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似乎不會太重,但卻得以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可千萬別跟錢過不去啊!

二、法院,怎麼判斷有沒有抄襲?

說真格的,抄襲,可還真有得爭辯;若要打官司,旁人也很難判斷輸贏,不過看看法院怎麼看抄襲...

  • ...表達方式須為具有原創性之精神上創作,而所謂「原創性」,廣義解釋包括「原始性」及「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而「創作性」,並不必達於前無古人之地步,僅依社會通念,該著作與前已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著作人之個性為已足
    • →看完這段敘述,抽象的法律用語,欠缺具體的判斷標準,九把刀抄襲事件還是很難判斷。
    •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易字第2841號刑事判決
  • 縱二人同時為相似或雷同之創作,只要無抄襲或改作情事,二個雷同之著作係可同受保護,而同時享有著作權
    • 但怎樣是抄襲?一字不漏嗎?
    • 上開「慕○艾」等布袋戲偶均為證人樊○或其組員之獨立創作...縱其創作偶與他人之創作有雷同或類似之處,只要無大部分抄襲或改作之情事,自亦可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似乎是容忍部分抄襲或改作?
    •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133號刑事判決
  • 另如被告之照樣造句:「(雨點)好像(一粒粒的珍珠)」、「(爸爸)找不到(上山的路)」,與告訴人之國語教科書之原文「(小雨點)像(珍珠)」、「教學指引」之「(小青蛙)找不到(回家)的路」,兩者所表現重點亦有極大不同,且文句之重複性之比例亦屬不高......告訴人所指之題目於全部測驗題中整體比例均不及百分之二。是就總體觀之,顯不具「實質近似性」,自不能以「抄襲」或「重製」視之。
    • 本判決有探討什麼是「抄襲」或「重製」。
    • 本判決認為可以依據表現重點、重覆比例,來判斷有沒有「抄襲」或「重製」。
    • 參照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293號刑事判決

太多判決了,有興趣的朋友自行連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參閱,說真的到底有沒有侵害著作權,判斷標準還真是一門學問,怪不得當法官的身體不太好。

《JC鮮師的看法》

「糟的藝術家只會複製,好的藝術家則是偷取」(Bad artists copy, good artists steal.)據稱是畢卡索所言。也有人形容「好的藝術家複製,極佳的藝術家偷取」(Good artists copy, great artists steal.)

如果是學習、參考別人的筆風,所寫出來的新文章,應該並不是抄襲,而無侵害著作權的問題。只是如同本文所言,抄襲二字,是一個難解的問題。如何判斷,只能套句法律人的話,依具體個案認定。

再套句馬英九回應謝長廷攻擊常聽到的話:「覺得違法,就請提出告訴。」

或許透過法院的介入審查,可以從這起驚動社會的事件,各界網友的充分討論之下,找出「抄襲」的界線,而能有社會教育的價值。

不過,若從頭到尾都是別人的筆風,恐怕失去了文字藝術著重創意的本質,仍應儘量加以避免,也難怪九把刀會這麼生氣了。

後記:

更多有關著作權的討論,請參考UDN所舉辦的《部落格的光明與黑暗》活動,部分影音檔如下: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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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647827
 引用者清單(2)  
2008/09/17 20:23 【小法律人的部落格】 簡介:合理使用之轉化理論
2008/02/27 14:20 【天蠍浪子的咖啡杯】 九把刀事件有何網路社會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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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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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97台上3121 抄襲不成立
2008/09/17 21:51
最高法院 97台上3121(節錄)  抄襲不成立;未侵害著作權(這法官的論點比我大膽.呵呵)
在判斷語文著作是否抄襲時,宜依重製行為之態樣,就其利用之質量按社會客觀標準分別考量。
而告訴人主張被告抄襲其著作中關於重點精華之科學性質與靈性功能部分,原判決認定各該頁數中介紹各種水晶之中文名稱、別稱、英文名稱、晶系、硬度、比重、主要產地等礦石物理特性及地理產地,此乃科學數據及地理知識,乃人類共有之固有智產,並非表達著作人個人之思想感情部分,且係事實之敘述,並非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即非告訴人所得享有之著作財產權,
且除上述孔雀石之描述與告訴人之描述有較多雷同外,大部分均係擷取告訴人之重點詞句,而另以自己之語詞表達,並非逐字抄襲,難認侵害告訴人著作權之故意
且被告所書二書均各著重在如何以水晶運用在愛情或財富方面,二書之重疊性本不高,且告訴人亦無提出其數據顯示其原有之二本書之銷路有受如何嚴重之影響,是被告利用告訴人著作之數量不多且重要性非鉅,其利用方式並非逐字照錄地完全複製,而係經過改寫,該利用行為不影響告訴人著作之市場價值


J教授(kf0630) 於 2008-09-18 08:53 回覆:

看來要成立抄襲還真是難耶


小法律人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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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用「轉化理論」來解釋
2008/09/17 20:31
可用「轉化理論」來解釋
「轉化」:視利用者對被利用之原著作有無另注入新的創意,導至改變原著作之表達方式.而且有全新的表達意思或思想,使客觀一般人皆能分辯此兩著作之不同.並由此認定是否具有新意性或相異性.用以作為判斷合理使用能否成立的原因.
文中該判決所舉:
『另如被告之照樣造句:「(雨點)好像(一粒粒的珍珠)」、「(爸爸)找不到(上山的路)」,與告訴人之國語教科書之原文「(小雨點)像(珍珠)」、「教學指引」之「(小青蛙)找不到(回家)的路」』
我國實務法官通常不會講明所用理論,以免後患,所以常用所佔比例來說理.
但小弟認為,單就上述例子,可採用著作權法中「轉化理論」來解釋本法的「利用之性質」.
「合理使用相關理論」本由英美判例法而來.而「轉化理論」的擴充見於美國 Campbell vs Acuff-Rose Music Inc案中,用意在於降低與修正「商業/非商業判斷基準」之比重
其原因在於,再創作的轉化度愈高,愈能促進文化與藝術之發展,而其他判斷基準之重要性亦將隨之降低.「轉化性」之判斷自此案後成為「利用之目的與性質」的判斷重點!此然後,因為我國著作權法立法乃照抄自美國,所以也出現在第65條.
當然,如同其他[不確定法律概念]一樣,美國學界與實務界對「轉化性使用」至今無完全一致的定義.一般定義為: 倘將被利用著作予以轉化或新增價值,並非僅單純重製者,即可認屬轉化性使用.
小弟以前看完 九把刀 vs 陳同學 雙方全文後,純就法律層面言,我認為沒有違反著作權法.我很遺憾那件事沒有進入司法程序,在法官面前陳同學輸贏機會都有,在媒體與網路面前他只能被送進墳墓.
法律並不全然等於道德,人們卻常以道德來衡量法律標準...唉
(以上文章應該會出現於小弟的[您為什麼沒觸犯著作權法-淺介 part.3])


美美兒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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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寫出自己的fu囉~
2008/09/11 13:23

如果思考方向這麼巧,下筆字字排列組合也巧,什麼都巧的情況下,

被告抄襲是很嘔.....有時候常看某一作者的文章,在自己下筆寫作的同時,

其實也很容易造成筆法語意相近的狀況.....

抄襲..好難判定的感覺!


J教授(kf0630) 於 2008-09-12 15:56 回覆:

突然想到一部影片「驚聲尖笑」,裡面的劇情好像也是模仿別人電影,

然後改拍成搞笑版,這樣不知道算不算抄襲。

哈!


momoalice
看法交流一下
2008/03/06 09:10

個人認為,斷章取義的句子不算抄襲,但如果是故事內容在按排上,出場的場景、高潮跌起、人物登場、人物思維、言論....連最後結局都"雷同"的話,那就是抄襲。

我部落文章,也曾被某高中主任老師在他的部落裏出現過,他連「引用」兩字都沒用上,他修改幾字後就放在他家格裏。我瞧見了,因我不是知名人士,對於那主任老師的動作也沒多大的反彈,並非說我不懂著作權法,而只是我發覺他借我的文來抒發情緒,基於我可接受的理由就沒怪他了。

我想,如果是抄襲的,那真假是一目瞭然的。不難分辨才是。

J教授(kf0630) 於 2008-03-07 08:22 回覆:

沒錯,必須就整體架構上來做判斷,例如我寫一篇故事,跟哈利波特的劇情相仿,只是故事人物、劇情等修改形式上的名稱,恐怕在認定上就會偏向抄襲.....


仲少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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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
2008/02/29 09:29
我比較看重的是高中生態度問題。謝謝你的留言,也讓我增進知識。
J教授(kf0630) 於 2008-02-29 10:20 回覆:
哈!因為你的整理,讓我也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


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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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2/29 08:40

這個在法律上算不算是有罪啊???

在文字上的抄襲  很難去判斷是不是有罪...

不過我覺得那一個人可能會被判無罪吧!!

因為下面人的留言 讓我覺得  這一件抄襲事件

好像不是這麼的嚴重  雖然主角是我的話  我會生氣

身為一個高中學生  要好好的學習學習這個問題

不然以後寫作時  可能會不小心得罪了哪一個作者呢!!

J教授(kf0630) 於 2008-02-29 08:52 回覆:

個人是覺得不好判斷,不過有人說看過全文感覺都很相似,

有原創性當然很重要,只是好像很少人是真的原創性,

筆者認為過度參考他人筆風的文章,不適合參加比賽


ski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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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字
2008/02/27 22:38

是不是使用中文字都算抄襲啊?
看起來都一樣
原意也一樣!

天下道理不是一個人說了算! 
不能無限上綱!

J教授(kf0630) 於 2008-02-27 22:49 回覆:
沒看過全文,實在也不太敢評論

陳笛
九把刀也非原創
2008/02/27 22:22

十多年前,有一個"十三號星期五"的影集,其中的一集,男主角一早醒來,發現講話沒人懂,也聽不懂別人的話,最後只好從單字重新學起,apple,媽媽,toast,小貓,ant,狗狗......

這不就是九把刀"語言"的主題嗎?算不算抄襲?

九把刀實在不需要如此理直氣壯,也許你已忘記曾看過這個影集,也許陳同學碰巧也看過類似的影集,或許你們都在無意間引用了別人的原創,誰知道!

J教授(kf0630) 於 2008-02-27 22:48 回覆:
筆者年紀比較輕,沒有看過那個影集,所以真的看不懂在寫什麼

晨曦Catherine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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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把刀抄襲事件
2008/02/27 20:30

阿姐二十幾年前教小朋友學國語時記得曾經教過仿作造句

小小孩若不從模仿開始哪來創意?

法律完全不講情理法嗎?


J教授(kf0630) 於 2008-02-27 22:14 回覆:
阿姐,我只是說法律層面來看很難判斷

蕃茄余小薰薰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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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司創意課程時教授說
2008/02/27 14:34
看了別人的作品,產生了新的類以產品,就算功用100%一樣,外 觀只要有一些不同就可以申請新型新式樣專利.別人還是可以做和你一樣功用的東西,只是外觀不能和你100%相同而已.

如果依這個邏輯推下去,看了一篇文章,之後寫了相同類似的文章,意思相近但文字內容不是100%相同應該就不算抄襲了.

還好文章語言不能像申請專利權綁住不讓別人用.否則我們現在所寫的每個文字,每個聲音都是古人的專利發明,我們可能要給發明文字的人類後代,授權金,才能寫字讀書,給發明語言的人文學家後代授權金才能說話.
J教授(kf0630) 於 2008-02-27 16:51 回覆:

專利又更專業了,或許用更寬容的心來面對

不過,大家不要學我的法律風格啦!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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