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07/12/28 00:04:00瀏覽1254|回應3|推薦41 | |
最近有朋友詢問有關連署支持某部落客的事宜,才發現原來有某部落格與台北縣長周錫瑋槓上了,周縣長除了提出一連串的刑事告訴外,還訴請民事賠償五千萬元。 因為,筆者沒有很注意這起事件的過程與發展,也無法進行評論,更無法也無意表態支持哪一方。 不過,針對有部落格對於言論自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補充見解。 有部落客認為「部落格是個人言論自由的領域」...這句話說對也對,但感覺又不是那麼完整。 為什麼? 因為,任何地方都可以主張言論自由,不僅僅是只有部落格這片園地。 例如,我國人民有權力在總統府內,評論總統施政的好壞,因為總統施政的好壞是可以接受公評的。 但是,不能在總統府裡罵總統「X你X」,因為這已經侮辱到總統的名譽,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也不能亂造謠,例如沒有證據,就說總統每天晚上嫖妓,這牽涉到刑法的誹謗罪。 因此,「部落格是個人言論自由的領域」這句話還可以補充一下,言論自由不是絕對的,是相對的。換言之,不能侵犯到其他人的權利,當兩個權利互相衝撞時,就必須各自退讓一步。 因此,罵人不能罵太爽,道人是非也是有界線的。 所以,這句話或許可以改成「個人在部落格享有相對性的言論自由」。不過,這句話也是有點兒廢話,因為個人在任何地方都可以享有相對性的言論自由。反之,任何人必須尊重他人的權利,所以無法享有絕對的言論自由,當然包括部落格的一言一行。 至於周縣長是否要告小部落格的格主,這是周縣長的權利,就如同鴻海的大老闆控告寫書的那位小記者一樣。只是,相對有「實力」或所謂的擁有「豐富社會資源」的一方,對於較為弱勢的一方,應該抱持著更寬容的心。 只期望透過司法程序力爭自己權利的雙方,能夠各退一步,部落格也能更尊重他人,居上位者也能更寬容他人,或許可以降低許多社會對立的現象。 如果真的有侵害周縣長的名譽,五千萬個人覺得太多了,也只是多繳裁判費罷了,一百萬差不多,法官加減一下,判個十萬二十萬元,達到警告之意味,其實也就足夠了。 只能說請求多少錢也涉及到訴訟策略,周縣長的法律智囊團恐怕還要多考量一下。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