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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肩摔?認定事實錯誤?
2007/11/21 02:37:20瀏覽1982|回應1|推薦34

資料及圖片來源:聯合新聞網「南市、南縣嗆扁 女學生被過肩摔

本文相關法律知識:認事用法、構成要件、違法性

一、案例事實:

陳水扁昨天上午首次參加成大校慶致詞時,操場上學生隊伍裡,突然有來自台大、文化等校的廖姓學生等六人衝到跑道,持布條和海報,寫著「總統責成文建會,樂生依法定古蹟」、「一套文資『冏』兩套標準」,安全人員隨即將布條、海報扯下。

一名瘦小的王姓女學生,被安全人員來一記過肩摔,雖無明顯外傷,已受到驚嚇,同行的人關心她的傷勢,她頭說,「還好啦,穿的衣服夠厚」。

二、法律分析:

(一)第一階段判斷─構成要件

認事用法,這四個字是法律人常用的名詞,實際上是由八個字所組成,即「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簡單來說,以刑事案件為例,要判斷一個人是否成立犯罪行為,首先要確定其犯罪事實,證據的重要性,就在於其是認定事實的基礎。

本文所提出的照片,剛好是傷害罪的一項重要證據。

不過,記者對於事實認定稍有錯誤。

依據照片顯示,安全人員似乎是以右手從女學生的正面施予壓力,並且藉著左腳抵住女學生的屁股後方,導致女學生受到壓力而往後退時,因為碰到腿部而失去重心,導致摔倒的結果。

故本圖所示,並非柔道中所謂的過肩摔。

因為過去國安人員所學之武術,以八極拳為主(目前不知是否仍為八極拳),依據筆者學過八極拳之經驗,似乎類似於八極拳之「纏絲崩捶」。

(圖片翻攝自八極拳,小暢書房,1988年6月初版)

此外,這位國安人員的左手有扣住女學生的右手,似乎主觀上不願女學生摔倒時,頭部撞擊地面受傷,故國安人員主觀上,並非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故意,應該只有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之故意。

當然,到底是過肩摔,還是「纏絲崩捶」,對於傷害罪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並沒有影響,不會因為是「纏絲崩捶」,就不成立傷害罪。

(二)第二階段判斷─違法性

不過,就算該當傷害罪的構成要件,還是必須進行第二階段「違法性」之判斷。

通常國安人員有著維護元首之安全,若其行為確實維護元首之安全,應該屬於依法令之行為(什麼法令還要查一下),依據刑法第21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而得以阻卻違法。

至於下圖的招示,因涉及妨害自由罪章(仍有阻卻違法之討論),但招式為何,是否為「雙修」、「三修」,目前尚無法得悉,若有結論,再與各位讀者報告。

(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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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老鷹姐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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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
2007/11/22 08:06

樂青是經過一定地思考與策劃,能夠有效地掌握情報。
他們的行為相當和平理性(相較之下,特勤人員的動作顯得粗暴了)。

東吳大學劉兆玄校長曾說大學生要有五識,其中之一是「膽識」。
英雄是要有膽識的。

所謂膽識,
劉校長闡述的是要「敢於挑戰舊有,思考別人沒有思考過的事務」。
樂青為了樂生療養院的事到處奔波、陳情,不畏辛勞,充分表現出青
年人應有的正義感、對理想的堅持、以及勇氣。

也許我們希望孩子賺大錢,成為社會上流人士。

也許我更希望未來的年輕人是關懷社會弱勢的領導者,
為人的弱勢、土地的弱勢、森林的弱勢、河川的弱勢、動物的弱勢
而仗義執言,帶動社會良善風氣,引領台灣有新的價值與使命,成為社會的意見領袖。

過肩摔的女學生關心的是什麼?─期待記者能作【樂生】深入報導,不要只侷限肢體動作的畫面擷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