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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1 02:37:20瀏覽1982|回應1|推薦34 | |
資料及圖片來源:聯合新聞網「南市、南縣嗆扁 女學生被過肩摔」 本文相關法律知識:認事用法、構成要件、違法性 一、案例事實: 陳水扁昨天上午首次參加成大校慶致詞時,操場上學生隊伍裡,突然有來自台大、文化等校的廖姓學生等六人衝到跑道,持布條和海報,寫著「總統責成文建會,樂生依法定古蹟」、「一套文資『冏』兩套標準」,安全人員隨即將布條、海報扯下。 一名瘦小的王姓女學生,被安全人員來一記過肩摔,雖無明顯外傷,已受到驚嚇,同行的人關心她的傷勢,她頭說,「還好啦,穿的衣服夠厚」。 二、法律分析: (一)第一階段判斷─構成要件 認事用法,這四個字是法律人常用的名詞,實際上是由八個字所組成,即「認定事實、適用法律」。 簡單來說,以刑事案件為例,要判斷一個人是否成立犯罪行為,首先要確定其犯罪事實,證據的重要性,就在於其是認定事實的基礎。 本文所提出的照片,剛好是傷害罪的一項重要證據。 不過,記者對於事實認定稍有錯誤。 依據照片顯示,安全人員似乎是以右手從女學生的正面施予壓力,並且藉著左腳抵住女學生的屁股後方,導致女學生受到壓力而往後退時,因為碰到腿部而失去重心,導致摔倒的結果。 故本圖所示,並非柔道中所謂的過肩摔。 因為過去國安人員所學之武術,以八極拳為主(目前不知是否仍為八極拳),依據筆者學過八極拳之經驗,似乎類似於八極拳之「纏絲崩捶」。 (圖片翻攝自八極拳,小暢書房,1988年6月初版) 此外,這位國安人員的左手有扣住女學生的右手,似乎主觀上不願女學生摔倒時,頭部撞擊地面受傷,故國安人員主觀上,並非刑法第271條殺人罪之故意,應該只有刑法第277條傷害罪之故意。 當然,到底是過肩摔,還是「纏絲崩捶」,對於傷害罪客觀構成要件之成立,並沒有影響,不會因為是「纏絲崩捶」,就不成立傷害罪。 (二)第二階段判斷─違法性 不過,就算該當傷害罪的構成要件,還是必須進行第二階段「違法性」之判斷。 通常國安人員有著維護元首之安全,若其行為確實維護元首之安全,應該屬於依法令之行為(什麼法令還要查一下),依據刑法第21條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而得以阻卻違法。 至於下圖的招示,因涉及妨害自由罪章(仍有阻卻違法之討論),但招式為何,是否為「雙修」、「三修」,目前尚無法得悉,若有結論,再與各位讀者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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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教育文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