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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久了,就會殺人
2007/08/19 21:58:24瀏覽1722|回應3|推薦21

文榮兄所寫的《檢察官一定要上訴嗎?》,讓筆者有一些感觸,為什麼檢察官一定要上訴?

有一本書「司法無邊─三名老人流浪法庭27年的真實故事」,自1979年起,三名第一銀行的主管即遭檢察官羈押禁見,1980年,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次判決有罪。經過多次上訴、發回等審判程序,2005年終於改判無罪,然而檢察官繼續上訴。

快三十年的官司了,三十年早就超過法院所判的最重刑期,檢察官為什麼一定要上訴?

筆者忝為身為十三年的法律人,實在不懂其真正的理由,檢察官可能自己也不懂。

無罪推定、罪疑為輕等,似乎只有法院階段才適用。司法警察(官)、檢察官的階段,似乎就只要盡力維護國家法律秩序,寧肯錯殺一百,不願錯放一人,這些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就束之高閣。當然,筆者也承認如何在人權與社會秩序間取得平衡,是一件很困難的抉擇。

一件刑事案件,當事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希望透過公訴的程序,藉由檢察官擁有的公權力,介入犯罪事實的調查,糾舉不法,以維護社會公益。當檢察官認為犯罪事證不足而不起訴時。犯罪嫌疑人很高興,當事人可就不滿意,當然會提出再議,若真的事實調查不清,法律適用有所錯誤,很容易就撤銷原不起訴處分。

實在很難苛求忙碌的檢察官對於每件案子都能夠蒐證齊全,《再議→撤銷原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再議》,來來回回之間,不堪其擾的檢察官可能選擇起訴。

然而,這樣子的起訴起訴後,常常證據不足而無罪。

檢察官這時候若不上訴,是否就承認當初的起訴是錯誤的?

所以,當然義正嚴辭地得上訴。

回過頭來看馬英九的案子,當初根本沒考慮過作出不起訴的處分,堅持起訴的檢察官,即便一審敗訴,怎麼可能選擇不上訴呢?當然提出上訴囉!

若是三審定讞的案子,也一定要打到三審的最後一刻,法官確定無罪之後,才放他一「馬」。這代表對於自己工作的負責任,即便攻防過程之中,自己都有點心虛,還是外表剛毅地繼續策馬入林,被打得哀哀叫的馬兒,只好隨騎士起舞。

一個制度久了,就會老化,不代表這是個不好的制度,只是有可能發生「制度殺人」的結果。回頭看看司法無邊─三名老人流浪法庭27年的真實故事」,不正是這樣子的結果嗎?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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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172204
 引用者清單(1)  
2009/04/16 13:51 【山林中荒廢的法律小屋】 你是司法界的腐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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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2007/09/08 10:31

你好

我是幫我朋友問啦

根據刑事訴訟法,判決應該在最後一次開庭後14天內出來

我朋友卻已經拖了2個月還沒有判決,當時有說是最後一次開庭

請問是案件有爭議嗎?

可以申訴法官的行政疏失嗎?

還是可以做什麼?

J教授(kf0630) 於 2007-09-08 13:34 回覆:
宣示判決,應自辯論終結之日起十四日內為之。
可能案情複雜,可以打電話去問一下書記官,看看情況是怎麼樣。

Alex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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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公訴制?
2007/08/21 14:58
檢察官也是人,要他起訴不帶感情,不太可能。
我在想,如果收證和起訴分開,會不會讓這件事更合理些。

也就是受理收證的檢察官,和起訴的檢察官不是同一人。
收證的檢察官把收集到的證據交付給起訴的檢查官,起訴的檢察官在審視過證據後,再決定是否起訴。雖然這不可能完全防堵檢察官有所偏執的問題,但比起起不起訴都只看一人決定來得好一些。


J教授(kf0630) 於 2007-08-22 00:08 回覆:
這是不錯的制度建議

怡克納米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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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的經濟思維
2007/08/20 08:48

某些檢察官也驚覺事態嚴重,所以在今天的聯合報社論理,一位檢察官也提出他的看法「香菸、麵包、香腸…小竊案 吃掉司法資源」,這位檢察官提到從經濟分析角度來看,針對微物竊盜,我們要有不同的思維,不一定非要透過刑罰處罰不可!

因此,經濟與法律的角度來思考很多司法案件,本來就是矛盾與拉拒的,問題在於績效的問題(我並不清楚檢察官是否有績效的考量)。

在管理上,績效指標若設定不當,「績效指標」就會變成「譏笑指標」,用力辦一個大案子和隨便起訴一個小案子都是譏笑,聰明人就會選後者,這和一些大學教授升等一樣,只要SSCI和SSCI,非這兩族類鐵定無法升等,但SSCI和SCI論文在質上一定比較好嗎?何以見得呢?

我認同這位檢察官的看法,顯然他是有經濟思維的。


J教授(kf0630) 於 2007-08-20 22:25 回覆:

當法制逐漸步上軌道,所謂的人情也就壓在底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