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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19 21:58:24瀏覽1722|回應3|推薦21 | |
文榮兄所寫的《檢察官一定要上訴嗎?》,讓筆者有一些感觸,為什麼檢察官一定要上訴? 有一本書「司法無邊─三名老人流浪法庭27年的真實故事」,自1979年起,三名第一銀行的主管即遭檢察官羈押禁見,1980年,台北地方法院第一次判決有罪。經過多次上訴、發回等審判程序,2005年終於改判無罪,然而檢察官繼續上訴。 快三十年的官司了,三十年早就超過法院所判的最重刑期,檢察官為什麼一定要上訴? 筆者忝為身為十三年的法律人,實在不懂其真正的理由,檢察官可能自己也不懂。 無罪推定、罪疑為輕等,似乎只有法院階段才適用。司法警察(官)、檢察官的階段,似乎就只要盡力維護國家法律秩序,寧肯錯殺一百,不願錯放一人,這些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原則就束之高閣。當然,筆者也承認如何在人權與社會秩序間取得平衡,是一件很困難的抉擇。 一件刑事案件,當事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希望透過公訴的程序,藉由檢察官擁有的公權力,介入犯罪事實的調查,糾舉不法,以維護社會公益。當檢察官認為犯罪事證不足而不起訴時。犯罪嫌疑人很高興,當事人可就不滿意,當然會提出再議,若真的事實調查不清,法律適用有所錯誤,很容易就撤銷原不起訴處分。 實在很難苛求忙碌的檢察官對於每件案子都能夠蒐證齊全,《再議→撤銷原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再議》,來來回回之間,不堪其擾的檢察官可能選擇起訴。 然而,這樣子的起訴起訴後,常常證據不足而無罪。 檢察官這時候若不上訴,是否就承認當初的起訴是錯誤的? 所以,當然義正嚴辭地得上訴。 回過頭來看馬英九的案子,當初根本沒考慮過作出不起訴的處分,堅持起訴的檢察官,即便一審敗訴,怎麼可能選擇不上訴呢?當然提出上訴囉! 若是三審定讞的案子,也一定要打到三審的最後一刻,法官確定無罪之後,才放他一「馬」。這代表對於自己工作的負責任,即便攻防過程之中,自己都有點心虛,還是外表剛毅地繼續策馬入林,被打得哀哀叫的馬兒,只好隨騎士起舞。 一個制度久了,就會老化,不代表這是個不好的制度,只是有可能發生「制度殺人」的結果。回頭看看「司法無邊─三名老人流浪法庭27年的真實故事」,不正是這樣子的結果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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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