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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潤發」的竊賊,震撼的標準
2007/07/17 19:28:42瀏覽4737|回應3|推薦24

本文相關法律知識:刑法竊盜罪、刑事訴訟法非告訴乃論

聯合報的一則報導「碩士女經理 賣場偷口紅」,讓筆者非常訝異,驚覺原來到賣場買東西的風險非常高。

先來看看發生了什麼事情:

一位四十歲的黃姓經理,到大潤發平鎮店購物,先在兒童服飾店專櫃購買一件童裝,先結完帳後,隨後在化妝品區買一條口紅,因為賣場推車的洞孔太大,不知道該把口紅放哪,才會放在童裝紙袋。

結帳的時候,黃姓經理認為結帳的小姐應該會檢查所有的東西,況且她也強調二次有買口紅,總共買了三十幾樣東西,共計2,153元,結完帳後,並不知道口紅並沒有結帳。→買了這麼多樣東西,如果是筆者,恐怕不太記得買了什麼。

所以,離開賣場出口門鈴聲大響,一名男子問她:「你偷東西,認不認?」→應該客氣地提醒客戶,有物品尚未結帳。

黃姓經理一頭霧水,主動出示收據,並要對方清點購物袋的東西,「他看都不看」。

事後,據大潤發平鎮店經理陳安邦表示,安管員在化妝品區發現黃女將口紅放入紙袋,一路跟到收銀台,確認黃女沒有結帳,為避免當場起衝突,依規定報警。陳安邦另外表示,他相信黃女是誠實的,「但是她的動作引起誤會」。→既然是誤會,為何要報警偵辦,這樣會把消費者害得很慘耶!

本文首先要強調的一件事情,有錢的人並不代表不會偷東西。因此,黃姓經理有沒有偷東西的意圖,只有自己最清楚。

犯罪是否成立,從法律的觀點來說,必須要介紹「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還沒有依據足夠的證據,認定犯罪行為確實成立,並進而為確定判決時,都應該推定當事人是無罪的。

因此,從客觀事實來判斷,應不應該認定黃姓經理為有偷竊的意圖?

第一、把口紅放進袋子中。

口紅是否很粗大,讓客戶把口紅放在推車裡,不必擔心掉出來。反之,如果先買了童裝,有了一個袋子,將口紅放入其中,似乎也合乎常情。而已一般推車頗深,口紅放下去後,即使沒有從推車的縫隙中掉出來,也很難彎腰拿起結帳。

第二、賣場有沒有裝設感應警報器。

賣場在出口的地方,會加裝警報器,一個有基本常識的人,尤其是想要偷東西者,不會疏忽到忘記去除具有感應功能的標籤,就大剌剌地經過感應器,等著被抓。

況且,買了這麼多種的物品,感應警報器還有一項功能,就是提醒客戶有商品尚未結帳。

警報器響,並不代表有小偷想闖關,而應該是說警報器響,就代表有東西未結帳。否則,神經大條的客戶到賣場買東西,很可能被誤指為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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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竊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當請求警方偵辦時,也沒有撤回告訴的問題,賣場不應該只要有賣場物品未經結帳,經過偵測器,以及賣場安管人員主觀認定不正常的行為,就一律請警方偵辦,這樣子很可能導致非竊賊的消費者也遭送辦。

如此的作為,如同「寧願錯殺一百,不願縱放一人」。就算最後被檢察官認定為無犯罪嫌疑,這一段時間所受到的痛苦,賣場願意賠償嗎?

最近才看到「快樂工作人」雜誌一則報導大潤發總經理魏正元,從大學教授轉戰零售業CEO的故事。希望魏總經理也能了解賣場實際處理問題的模式,是否真的能創造良好的消費者互動關係,還是導致消費者不再敢上門購物。以本人為例,看完這篇報導不敢再上大潤發購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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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落格相關報導《家樂福停車每小時100元,救命啊!搶劫喔!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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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09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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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饅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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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7/07/20 19:46

我神經也很大條說

真可怕! 一不小心,變成竊盜@@


J教授(kf0630) 於 2007-07-21 02:56 回覆:
我也是,所以不太敢去這家了

shouminc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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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成立竊盜澤是否可告大潤發誣告?
2007/07/18 15:47
若不成立竊盜則是否可告大潤發誣告?並請求附帶民事賠償?


J教授(kf0630) 於 2007-07-21 02:56 回覆:
感覺比較難

蔚妡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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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禮貌
2007/07/18 10:51

我只能說,這間大潤發的員工太尊重消費者,或是換個角度去看,這間大潤發的員工訓練有問題。

在大賣場裡,遇到警報器響,是常有的事,就算真的有人偷竊被逮,態度也不該這麼不尊重人。如果是一間強調「以客為尊」的賣場,就算人贓俱獲,也應該請求客戶以「配合」的角度去釐清問題。

不管面對的人有多麼的卑劣,至少,第一時間都應該先把他當成人看,就算是殺了人,也未必十惡不赦。大家都是人,有尊嚴的人。

J教授(kf0630) 於 2007-07-18 12:44 回覆:
這間大賣場的態度實在讓人不敢恭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