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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令麟拒絕證言權,有高人指點?
2007/07/12 12:34:39瀏覽2285|回應1|推薦21
本文相關法律知識:拒絕證言、不自證己罪原則

據聯合報報導「力霸案 王令麟一度拒證」。

台北地方法院於七月十日審理力霸案時,首度以證人身分提訊在押的東森集團董事長王令麟,訊問他有無協助掏空力華票券。

審判長李英豪一開始就告知王令麟:「今天是以力華票券掏空案傳你來作證,在場的被告與你有無親戚關係?」

王令麟立刻起身說:「有,王令台是我的哥哥,而且我擔心力華票券與東森的這兩個案子有關聯,因此我以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拒絕證言。」

其他媒體也報導,指出王令麟顯然得到高人指點。

讓我們來認識一下拒絕證言,看一下相關條文內容: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  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王令麟、王令台兄弟,屬二親等之旁系血親

......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王令麟有前條第一項中「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證人有第181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所以,審判長李英豪一開始就告知王令麟這些人有沒有親戚關係,有親戚關係,就可以行使拒絕證言權。

 難道,審判長說的這些話,就是媒體所謂的「高人指點」嗎?

這位審判長還蠻可憐的,因為法律規定是「」,也就是一定要提醒當事人,如果有第181條所列的親戚關係,就一定要告知,這樣就被指為「高人」,真是跳到黃河也洗不清。

法律上有所謂的「不自證己罪」原則,因為若要強求當事人證明自己有罪,實在是強人所難。所以,刑法第165條,對於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設有處罰規定。但是,對於「自己」的證據,則不在本條處罰的範圍。例如,「門徒」這部電影中,警察要撞門衝進海洛因工廠時,製作海洛因的師傅利用警方還沒撞門進來的空檔,立刻將海洛因沖到馬桶去,還一直對旁邊的共犯說:「多沖掉一點,被抓到愈少的量,判刑愈輕...」這種行為也算是湮滅證據,但刑法並未加以處罰。

同樣地,基於親情關係,要強求證人指出其親戚的罪行,恐怕強人所難。所以,才有「大義滅親」這句成語的出現,形容大義而滅親的行為,因為很少見,值得讚揚。然而,一般情況,恐怕不能苛求當事人作證,指摘親戚的犯行。

看完這麼多的法律介紹,好像有點難,希望大家下次開庭,ㄆㄟㄆㄟㄆㄟ,沒事還是不要上法院,萬不得以要上法院作證,記得是否有拒絕證言權的適用喔!筆者這樣子應該也算「高人指點」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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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著有「法律人的第一本書」,一本法律類的暢銷書,

值得您的閱讀與支持,博客來連結如下:

http://www.books.com.tw/exep/prod/booksfile.php?item=0010335830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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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08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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怡克納米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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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到國務機要費
2007/07/13 08:52
所以,阿扁不會幫阿珍作證,而阿珍也不會幫阿扁作證,再來,他們也不會幫自己作證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