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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2 00:56:05瀏覽2949|回應4|推薦21 | |
本文相關法律知識:刑法誹謗罪、妨害秘密罪 以下是筆者回應在《曲○○到any○○家挑釁全紀錄》的回應內容: (該文已遭電小二刪除,以下內容會與當初張貼在該網站的回應略有差距,因為這篇算是正式的文章,所以會有事後修正的動作) ---------------------------------------- 首先,個人無意介入台端間的紛爭,因為很多資料都被刪除。因此,只針對悄悄話的性質,提出一些個人的淺見。 網路世界的悄悄話,如同實體世界的書信一般。如果是女朋友寄信給你,男方拿著這些信到處去向別人炫耀,可能女朋友一生氣,就不理男方了。如果是朋友間,把朋友的悄悄話,可能是不能公開的「八卦」,到處給別人看,朋友一生氣也不理你了。這些情況,屬於「道德」層面的問題。 如果是一封恐嚇或辱罵的信件,若涉及到一些犯罪事件,也可以拿給執法機關或選擇公開,並沒有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因為這封信不是「他人」所有,所以並沒有構成刑法第315條以下之罪名。 刑法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只是,這樣子的「全紀錄」,還是會有法律上的風險,也就是會不會成立刑法上的誹謗罪。是否成立本罪,必須判斷公開曲艾兒的全部發言(包括悄悄話),以及自己的評論內容,是不是真實的?即便是真實的,是否可受公評呢?是否只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呢?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如果與公共利益無關,恐怕就須三思而後行了;若有關可受公評之公共利益,也敬請理性的評論。 當然還有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可以不罰。 刑法第311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個人先前也曾經為了一位小朋友亂罵夏學蔓,而寫過兩篇文章痛批這位小朋友。因為個人認為一位罹患癌症的朋友,不應該遭受這樣子的待遇,在一個尊重弱勢的社會,這樣子的行為不但是不被允許的,必須適時地對社會進行正面的教育,況且該名小朋友的行為也已經觸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既然是違反刑法上的行為,個人認為屬於可受公評的事項。 相關文章《不禮貌的學生與罹患癌症的媽媽》、《再評不禮貌的學生》 以上是個人的小小分析,敬請參酌,若有錯誤,也懇請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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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