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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可否公佈的個人淺見
2007/06/22 00:56:05瀏覽2949|回應4|推薦21

本文相關法律知識:刑法誹謗罪、妨害秘密罪

以下是筆者回應在《曲○○到any○○家挑釁全紀錄》的回應內容:

(該文已遭電小二刪除,以下內容會與當初張貼在該網站的回應略有差距,因為這篇算是正式的文章,所以會有事後修正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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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個人無意介入台端間的紛爭,因為很多資料都被刪除。因此,只針對悄悄話的性質,提出一些個人的淺見。

網路世界的悄悄話,如同實體世界的書信一般。如果是女朋友寄信給你,男方拿著這些信到處去向別人炫耀,可能女朋友一生氣,就不理男方了。如果是朋友間,把朋友的悄悄話,可能是不能公開的「八卦」,到處給別人看,朋友一生氣也不理你了。這些情況,屬於「道德」層面的問題。

如果是一封恐嚇或辱罵的信件,若涉及到一些犯罪事件,也可以拿給執法機關或選擇公開,並沒有違反刑法妨害秘密罪,因為這封信不是「他人」所有,所以並沒有構成刑法第315條以下之罪名。

刑法第315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只是,這樣子的「全紀錄」,還是會有法律上的風險,也就是會不會成立刑法上的誹謗罪。是否成立本罪,必須判斷公開曲艾兒的全部發言(包括悄悄話),以及自己的評論內容,是不是真實的?即便是真實的,是否可受公評呢?是否只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呢?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如果與公共利益無關,恐怕就須三思而後行了;若有關可受公評之公共利益,也敬請理性的評論。

當然還有刑法第311條善意發表言論,可以不罰。

刑法第311條規定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  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個人先前也曾經為了一位小朋友亂罵夏學蔓,而寫過兩篇文章痛批這位小朋友。因為個人認為一位罹患癌症的朋友,不應該遭受這樣子的待遇,在一個尊重弱勢的社會,這樣子的行為不但是不被允許的,必須適時地對社會進行正面的教育,況且該名小朋友的行為也已經觸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既然是違反刑法上的行為,個人認為屬於可受公評的事項。

相關文章《不禮貌的學生與罹患癌症的媽媽》、《再評不禮貌的學生

以上是個人的小小分析,敬請參酌,若有錯誤,也懇請指正。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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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f0630&aid=1041474
 引用者清單(1)  
2008/03/25 00:14 【貓言貓語】 網路名譽權 vs 譭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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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的看法 喵~
2007/06/23 01:34
公開「悄悄」不會涉及公開侮辱、毀謗及防害秘密等刑法上之罪,錢老師已分析透徹。然狗狗見到這幾天來,城邦突然一片活力朝氣,大家對「告」都變得興致盎然,因此火上加油一下,希望想「告」的人類都能得嘗所願。

刑法上的公開侮辱、毀謗等,基本上是侵害「人格權」的問題,而網路上大多筆名,除非這筆名是眾所周知地,例如到蔡天后依林的官網罵jolin....否則是無法構成公開侮辱、毀謗等罪滴。

這也是狗狗常見到許多人說「在網路上並不使用真名,是不能告滴」

但 刑事不能告(贏),可以告民事啊!

「民事」只須證明有「損害」即可,「損害」怎麼找呢?千萬別說你為了被罵、打筆戰……等,因而少活了幾年。那個太難證明了,而且「少活」與「被辱罵」間還須有因果!

所以狗狗胡亂想了一下,例如~如果你網誌有放google的廣告,那狗狗認為告贏的機率就大大地增高了,因為你的筆名被公開侮辱、毀謗,因而妳網誌人氣大減,google給的廣告費明顯銳減,這樣你的「損害」(指廣告費)與侮辱行為不就能串起來了嗎?

錢老師以為如何?

至於公開「悄悄」,與刑法上「防害秘密」罪基本上無關,錢老師也已經分析透徹。但是狗狗認為這絕對會違反著作權法相關規定,不過狗狗向來就討厭這部著作權法,太怪了也看不懂,哪有動不動就處罰人的法律@@
J教授(kf0630) 於 2007-06-23 18:40 回覆:

是否有指名道姓,與是否成罪並無必然關聯。如李登輝暗指連宋打麻將,連名字也沒提到,也被判刑了。

網路上有網友以歌曲影射某人,也很顯然成立公然侮辱與誹謗罪。

民事確實可以告,財產上的損害確實很難主張,也比較難證明因果連結關係,例如google廣告費銳減,與被公然侮辱、誹謗的行為是否有關聯性。

但是,還是可以主張慰撫金(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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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don't understand
2007/06/22 15:13

著作權之我見 and the personal「悄悄話」of the udn?

basically between these two? how did you identify ?(how to judge this two which one  belong to creation / just normal chatting)......

J教授(kf0630) 於 2007-06-22 15:15 回覆:

大概了解意思了。

一個行為可能會涉及很多法律的違反。所以必須要一個一個法律規範加以檢視。

刑法妨害秘密→刑法誹謗→著作權的侵害

個別進行判斷是否成立,並不是比較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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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ar JC
2007/06/22 12:43

would you mind telling us how to identify these two ?

thank you so much!

J教授(kf0630) 於 2007-06-22 12:52 回覆:
辨識什麼?

怡克納米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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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之我見
2007/06/22 08:19
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公開展示「信件」,因信件屬於「著作」,據著作權法的定義,一經完成即享有著作權的保障,未經著作人同意擅自公佈書信,恐怕會惹上著作權法中的著作財產權人公開展示、播送及其散佈的權利。
這廂爭議的要點在於部落格上的「悄悄話」算不算著作呢?以書信的道理觀之,書信乃當事人(著作人)與收信者的文字傳輸,書信也享有著作權,所以公佈他人情書信,只要不是著作人公佈的,都算違法。
那麼,悄悄話算是一種書信的變體嗎?我認為應該算是。
至於,公佈書信的內容如果是涉及到毀謗或者是毀損名譽的話,是否也是違反著作權法,恐怕要錢兄來評論了。
我記得是這樣,行為人本身的行為若是違法的話,舉發人的舉發行為亦是違法的話,舉發人也算是違法。

J教授(kf0630) 於 2007-06-22 08:38 回覆:

著作權的看法很好,當初並沒有思考到這一點。以書信來說,當A寄信給B時,這封信的所有權是否就給予了B,著作權是否也移轉給B?這是值得商榷的。

例如,我寫一封信給A出版社,附檔為稿件,並不代表A出版社就可以將稿件公諸於市,也就是說著作權還是在我的手上。路上發傳單,單你收到傳單的時候,並不代表就能將傳單內容到處散佈,因為這侵害了公開散佈的權利。

過去有人認為信件寄給收件者,就屬於收件者所有,應該講得只是「那一張紙」的所有權,而不及於信件內容的部份。

但是,著作權還是可以「合理使用」,例如著作權法第52條規定:「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不過這又衍生出一個問題,悄悄話算不算是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也就是讓著作人以外之他人知悉時,即便只有一人,是否也算已公開?依據著作權法第三條有關「公開」的定義,似乎都認為必須「向公眾...」為之。換言之,如果悄悄話的內容不算是已公開發表,就無第52條合理使用的適用。

(以上對於著作權的看法,若有錯誤,敬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