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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18 01:51:12瀏覽1988|回應6|推薦25 | |
本文介紹的法律知識:竊盜罪、非告訴乃論罪、緩起訴 聯合報的一則報導「弟妹喊餓 高二貧女偷菜肉」,讓人不忍鼻酸。 曾幾何時,我國的新聞所呈現出來的世界,好像回到上一代才有的辛苦日子, 一位高二黃姓女生,父親罹患癌症,還有兩個小孩子,一家四口,屬於列管的低收入戶。 因為已經好幾天,冰箱早就空空如也,父親沒錢買飯菜,只好跑到大賣場偷竊,拎了兩大包的食物、日常用品,到了結帳口,當場就被發現,總共7,100元。 最後,如何解決呢? 一、家樂福當善心人士,贈送7,100元的民生物品給黃姓女生一家人。 →此例一開,大家都來偷了,家樂福恐怕難以做生意。 二、家樂福要求黃姓女生付清金額,就不再追究。 →經過黃父的親友到場付清款項,與家樂福達成和解,不再追究。 但是,達成和解真的就沒事了嗎? 非也。報導中表示「但偷竊屬公訴罪,警方仍依竊盜罪嫌移送法辦。」 每次看到「公訴罪」,總是相當無奈,記者的法律認知實在有待加強。公訴、自訴,及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都一直無法分清楚。 實際上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不需要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即可將涉嫌人起訴,並進而判決。典型的例子,過去刑法有關的性侵害案件是告訴乃論,但是遭到性侵害者,往往不願意出面,導致即使知道加害者是誰,執法機關一樣沒輒!這樣的姑息養奸,可能會造成下一個受害者的出現。因此,法律改成非告訴乃論罪,解決了這一個問題。 回到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的部份。因此,即使雙方和解,警方還是要移送到檢察官那兒。 不過,因為已經和解了。檢察官可能會施以「緩起訴」,要求寫悔過書等方式,讓黃姓女學生認錯。 如果還是起訴了,法官念在黃姓女學生家境困難,又是因為許久沒吃飯,不得以財偷竊,加上與家樂福又已經和解,賺到了7,100元的業績,並沒有什麼損失。所以,法官也許會科以緩刑。 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還記得以前看到一則故事,也是一位貧窮的小女孩,為了讓餓了多時的家人有飯菜吃,迫不得已只好到大賣場偷點東西,因為技術不佳,就被櫃檯人員逮到了。因為可能面臨判刑的命運,更可能讓小女孩有了前科而有污點。大賣場的經理於是對於前來處理的警察說:「誤會!誤會!她是朋友的女兒,是我託她來買東西的,可能是因為這樣誤以為不用結帳!」警方對此回答也心知肚明,笑笑就走了。 但是,在商言商,不敢期盼現在的業者都有這麼大的心胸,只是業者若能有多一點的愛心,既然7,100元也收了,又沒什麼損失,就幫幫這位小女孩,提醒承辦檢察官能以緩起訴處理,以免有可能留下污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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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