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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風.波~~~聊聊UDN最近的疑似網路詐騙恐嚇事件
2010/06/29 18:30:15瀏覽1900|回應17|推薦134

..~~~聊聊UDN最近的疑似網路詐騙恐嚇事件

武俠劇「笑傲江湖」(李亞鵬、許晴版)中,日月神教的教主任我行在少林寺與各大門派高手過招之前曾說過:江湖上讓老夫(任我行)最佩服的有三個半,讓老夫最不佩服的也有三個半。這跟阿過待會要聊的有什麼關係?沒什麼關係,只是讓格友大大們了解阿過的語言由來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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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過一向不太喜歡介入別人的是是非非,也不太評論時事,不過最近在UDN發生了一些風波,還鬧的蠻大的,阿過也跟著大夥兒喝喝咖啡聊聊是非吧。

前些時候,UDN部落格發生了疑似網路佈局詐騙及恐嚇事件,鬧的沸沸揚揚,關於事件的主角(以下稱那個人”),阿過在看格友文章時,常看到那個人的名字在推薦人名單,所以也會點過去看一下那個人的文章,但是阿過卻從來沒有推薦過那個人(文章或部落格)UDN部落格中阿過會去看文章而從不給推薦或回應的,那個人是唯一一個,倒不是阿過有什麼先見之明啦,原因有下列幾個:

1. 酸葡萄心理一,阿過長的沒有那個人的照片帥。怎能不酸!

2. 酸葡萄心理二,阿過沒有經營那麼多事業的本領。也沒有CEO的頭銜。怎能不酸!

3. 酸葡萄心理三,阿過沒有那個人的文學素養,幾年之內博覽古文群籍,不只是看過喔,還融會貫通。阿過在想,以阿過的資質,就算不學理工,專攻中文,窮阿過近六十年之力,也做不到這點啊。怎能不酸!

4. 酸葡萄心理四,阿過沒有那個人的藝術涵養,他的石墨藝術,讓阿過學一輩子也學不到那種程度,栩栩如生好像照片般真實。怎能不酸!

5. 酸葡萄心理五,阿過也很忙啊!卻沒有美女幫我代管部落格,怎能不酸!

6. 阿過在三月份某些格友的留言欄中就看到「雖然我是他們的老闆,但是彼此像家人一般,我嘛沒有絲毫架子,我祇是個浪漫的藝術家感性的哲學家雖然也有M.B.A學位」,那種口氣讓人感覺好像老闆沒有架子是一件多麼了不起的事,還要特別強調。又強調雖然MBA的學位,集各種的特質於一身。對阿過這種沒唸過書又沒當老闆的人,聽起來很刻意也很不舒服。

7. 那個人從來沒在阿過的部落格留下足跡,想必是看笨笨的阿過又窮又單純,沒啥搞頭,不用白費心力吧,因為榨不出什麼東西來。當然啦,也有可能是那個人忌妒阿過的才情啦,哈哈哈~~~(聽到這麼噁心又不要臉的話,如果有人想吐就快去吐吧,別忍著!呵呵~~~)

8. 那個人的部落格很多人去,阿過喜歡炒冷灶(格友OS:?)(這樣講又得罪好多阿過去拜訪過的格友大大,阿過真是不會說話!!而且老查居等也不屬於冷灶啦!)(格友OS:那其他的人是ㄌㄡ?)(!阿過是怎麼說話的!),所以也不會去湊熱鬧啦。

9. 酸葡萄心理六,那個人號稱精通佛理、道家玄學,阿過活了快六十年,連小學也學不通,又氣又嘔,怎能不酸啊!

10.  那個人曾經在部落格說他想要成立一個推廣石墨藝術的那個人基金會另外還有濟世公益基金會,並尋求財源,以使基金會在財力上,處於永不枯竭的狀態。阿過想說以他的能力和財力,這似乎不是什麼難事吧。何須在部落格提出來,是要大家幫忙贊助嗎?所以阿過也暫時冷眼旁觀,看看後續的發展。

11.  阿過的直覺~~不順眼!(當然啦,追根究底還是酸啦,哈哈哈~~~阿過承認是因為自己酸喔,很誠實吧,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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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以上各點(大部分都是屬於酸的理由),所以呢,套用前面任我行說過的話,在UDN中讓老夫最佩服的有十來個人,讓老夫最不佩服的只有一個人。講到這裡,無謂你可別高興的太早,你以為列在我的首頁推薦,就是老夫最佩服的人之一嗎?才不是呢!你繼續好好努力寫你的文章,老夫也許可以考慮把你列入最不佩服的人之一!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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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啦,對於漿Hey-Ho等格友對於人、事觀察的敏銳度,能夠發現合理的疑點,阿過還是自嘆不如啦。只是阿過對丟漿湖還是有點微詞,為什麼她沒有另外弄個”UDN十大黃金老漢之類的推薦,然後把阿過列進去,不然把阿過列入”UDN十大黃金癡漢的推薦也行啊,總之要列入X系列啦,就擦汗擦汗擦擦汗嘛!(阿過不自覺又冷起來了~~~~~~~~~~~~~~)前面所言只不過是阿過開玩笑的啦,丟漿湖還是別把注意力分到阿過這裡比較好,因為被她特別關注的下場就是關格哩!阿過可不想連個寫文章哈拉的地方都沒了。哈哈哈~~~

(唉,阿過的胡扯閒聊常常得罪格友,阿過要檢討,虛心的檢討!哈哈哈~~~)

(格友的OS:聽阿過的笑聲,不太像有誠意虛心的檢討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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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話說回來,阿過認真的研究了這個案例,在這次疑似網路詐騙的風波中,那個人或許膨風過了頭,但膨風並不犯法,且至目前為止曝光的證據並沒有明顯的違法事證,也沒有受害人出面備案,也有可能是過早揭穿,導致犯罪事實還沒發生就曝光。所以阿過提醒各位格友大大,發表言論時不要過激,甚至口不擇言,不然在被你批評的人疑似犯罪事實還不明顯,你又沒有掌握證據的話,任意批評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10(誹謗罪)的,到時被反咬一口,可就得不償失了。因為要以詐欺罪或恐嚇罪辦那個人,法律構成要件上似有不足。因為恐嚇罪加害行為之內容,須為加害行為人所能支配實施者,如以神鬼災禍相恐嚇.則不能成立本罪。且恐嚇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也難成立本罪。以目前法律而言,最多僅能至警局備案,難謂其違法。網路上說謊話並不犯法(例如說幫誰把書推薦到什麼大學圖書館收藏,唬爛並不犯法,即使謊稱自己認識某些警官也不犯法,除非他冒充警方或檢察官等有公權力的人,不然頂多算是膨風)。所以啦,時間會讓誰是誰非逐漸水落石出的,格友大大們可別太衝動啊!

倒是有位號稱某某人姐妹掏的文章,似有觸法之嫌疑,惟此為告訴乃論之罪,須賴當事人提告,一旦提告,在法庭上若不能舉證其所說為真並且為可受公評之事,罪刑成立之可能性極高。

但是各位格友請謹記,法庭不是伸張公理正義的地方,法庭是讓當事人雙方說服法官自己是對的那一方的地方;法律不保護好人,法律也不保護壞人法律只保護懂得利用法律維護自己權益的人。社會的規範大致可分為宗教、道德、法律三個層次,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不違法並不代表不違道德,不違道德並不代表不違宗教戒律,所以我們看問題不要太過於二分法,法律沒有辦法解決所有的事,也沒辦法評斷所有的事,這是我們應該有的認知,不要以為到了法庭,公義真理終得伸張,如果是這樣,那法院就不需二審三審啦,一審就可以決定啦,也不會有一審二審判決大不同的情形了,更不會有襲胸十秒被法官認定不算性騷擾的事件發生了。(有相關法律問題可以請教JC鮮師格友大大,從他的部落格看來,阿過認為他會很樂意提供諮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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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阿過這篇文章是分了很多天斷斷續續寫的,到阿過寫了一半後,才無意中獲悉這次疑似網路佈局詐騙案件中,尚未曝光的疑似受害者之一是誰。依照阿過對這位格友的粗淺了解,是很單純的一位格友,不像亂說話的人。所以阿過在此公開幫這位格友加油打氣,請她寬心。也許她不想曝光再把事情鬧大(大多數華人息事寧人的傳統觀念),但阿過要讓她知道,真正需要諮詢時,格友中有很多資源可以提供諮詢的,重點是請務必要保全證據,部落格的留言版是只有版主可刪除的(當然啦,除非買通電小二,也可以刪除啦!呵呵~~~但我們的電小二不會做這種事。)

阿過也要提醒反對那個人的格友們,一直攪和在那個人的身分真僞上似非明智之舉,身分真偽跟所作所為是兩回事,執著在那上面反而模糊了焦點。就好比你一直在爭論那個人是不是內閣首相,結果最後也許證明了那個人的確是內閣首相,但內閣首相的身分跟會不會做壞事有沒有做壞事是兩碼子事吧!即使最後你證明了他不是內閣首相,那又如何?網路上化名分身隱匿身分又不犯法,對不對?所以焦點還是該放在疑似的犯行上才是。

這件的網路風波,阿過的看法是,如果你是偏向反對那個人的,也不要在網路上謾罵了,因為你們的揭發,提醒了很多人的警覺,那個人經此一役,後續也無法在UDN中詐騙到什麼了。如果你是支持那個人的清白的,也無須生氣,時間會讓真相水落石出,時間會沉澱一切,清者自清,濁者自濁。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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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斷斷續續寫的文章,寫到後期,阿過已經知道了某些事情,所以文章前後的立論或有不一致之處。寫前段時因事件未明朗,以第三者角度評論,寫到後段時因為阿過已經確認了某些事情,故而立論的立場漸趨明確。有格友好心勸阿過不要發表這篇文章,免得沾惹一身腥,不過阿過反正本來就很腥了(就屬於生猛海鮮類的,呵呵~~~),也無傷啦!阿過既然已經知道事情的真相和真僞,就不會不談,也不怕人家來抹黑、來恐嚇。對於某些疑似受害的格友基於息事寧人或恐懼報復而不願張揚,阿過也能體諒,也希望大家體諒,不要強迫人家曝光造成人家的困擾。阿過發表文章只在於善意提醒格友注意網路詐騙恐嚇事件,讓UDN回復到平靜單純的發表空間。但因為疑似受害人未出面(因為那個人也尚未得逞就事件曝光了),讓整件事情在網路上各說各話,渾沌不清。阿過不怕惹麻煩,在此公開表態幫丟漿湖Hey-Ho以及張傑大老鷹姐姐格弟菲加油打氣,而且用阿過的信用幫他們背書,啊,阿過沒有信用?是喔。阿過差點忘了,阿過的信用上個月剛被銀行宣告破產,那,用阿過的生命幫他們背書好了,呵呵呵。雖然這樣對阿過沒什麼好處(可能惹來某些人的反感或歹徒的恐嚇抹黑),但是阿過寫這篇文章可不是為自己謀好處的呀,大不了就是關格而已嘛!不過到時候各位格友大大可別把關格的阿過跟畏罪潛逃的格友相提並論喔!阿過雖然笨笨,等級還沒那麼低啦!哈哈哈~~~~~~~~~~為阿過擔心的格友你也不用擔心啦,阿過懂法律,也有〝檯面上〞和“檯面下的資源可以對抗匪類,免煩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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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自在人心!!!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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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evin04012001&aid=4177756
 引用者清單(1)  
2010/07/18 05:07 【生命的花朵】 網路城邦故事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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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涯孤鴻···花窗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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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塞頓開
2010/07/02 09:02

唉!孤鴻十七年與世隔絕,以為網上人人都是好人,真是一隻傻鳥!

今日茅塞頓開,今後將注意禍從口出,不做出林之鳥(槍打出林鳥),免得網命休也!!

順路經過(kevin04012001) 於 2010-07-02 13:10 回覆:

阿過這次做了出頭鳥,可能會惹的一身腥啊,

但是阿過沒有把握的事,絕對不會亂說的。


老仔仔~信手拈來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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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厢有禮了
2010/07/02 00:13

老仔老呆命,得為裹腹撿食,故風波只是耳聞未知其詳,倒是您偶尔路過寒舍,還真把您当是顺路的過客,沒正眼瞧过一下,非吾耍大牌,實在是被您順路鲁过頭了。

今被您大作吸引完整的看了一遍﹙對我來說已屬不易﹚,方知您順路得還不是蓋的,衷心佩服,所謂逃不過「阿過師」的慧眼誠如是,小弟這厢有禮了。

順路經過(kevin04012001) 於 2010-07-02 13:09 回覆:

您太客氣了,阿過平常說自己都是嘻嘻哈哈,

要評論是非可是很認真的,而且沒有把握,

絕對不會亂講話的,純粹希望別再有人受害,

也把鼠輩臨走前用分身放的烏煙吹散。


大百合
等級: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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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姑姑
2010/06/30 15:38

過兒這桶是我近來品嘗過最頂級的水果醋...

後勁十足,耐人尋味,愈陳愈香!

順路經過(kevin04012001) 於 2010-06-30 16:15 回覆:

因為阿過的醋釀了很久嘛!也很用心釀啊,所以啦~~~

喜愛的人喜愛,看阿過不順眼的應該也不少吧?!呵呵~~~

你是姑姑?那阿過請問你在絕情谷待多久了?


✽ 貓 ✽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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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 11:06

哇﹐你這麼酸﹐乾脆改名叫「橘子」。

會不會也很愛吃醋?

哈哈。


順路經過(kevin04012001) 於 2010-06-30 16:07 回覆:

應該不叫橘子,叫醋桶子吧?

你看阿過這麼酸,猜猜看阿過愛不愛吃醋呢?

呵呵~~~


............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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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 09:07

還有其他事啦

火大中 唉 

順路經過(kevin04012001) 於 2010-06-30 16:04 回覆:

哈哈哈~~~我看你的文章,你的火氣一直都很大吧??!!

放寬心,做你自己,加油!


小新(心)~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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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6/30 08:29

<<網路詐騙的風波中,那個人或許膨風過了頭,但膨風並不犯法,且至目前為止曝光的證據並沒有明顯的違法事證,也沒有受害人出面備案,也有可能是過早揭穿,導致犯罪事實還沒發生就曝光。所以阿過提醒各位格友大大,發表言論時不要過激,甚至口不擇言,不然在被你批評的人疑似犯罪事實還不明顯,你又沒有掌握證據的話,任意批評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第310條(誹謗罪)的,到時被反咬一口,可就得不償失了。.........且恐嚇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也難成立本罪。以目前法律而言,最多僅能至警局備案,難謂其違法。網路上說謊話並不犯法>>--除非利用謊話騙取別人金錢財物(不小心失身是另一種情況), 則可能觸犯詐欺罪

法律是一碼歸一碼的, 若在詐欺行為當中, 被害者並未出面提出告訴, 但被害者及見不得路不平旁觀者, 公開地謾天叫罵, 則可能讓加害者逮到把柄提出誹謗告訴, 到時候, 被詐欺的損失討不回來之外, 還背上一條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得不償失, 賠了夫人又折兵........

不過. 小新家的炸遍受害者, 都訴心甘情願地唷~

順路經過(kevin04012001) 於 2010-06-30 16:02 回覆:

所以阿過也是請大家就事論事,小心用詞,

免的被扣上什麼城邦暴力團之類的帽子,

阿過只參加過旅行團,其他的團都跟阿過扯不上邊,

阿過倒想看看誰會來扣我帽子呢!


順路經過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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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2010/06/29 21:18

阿過破例在自己的文章回應自己:

不管你有沒有推薦,阿過感謝來看文章的每一個人,

也請提醒你自己和身邊的人注意網路詐騙及恐嚇事件,

不要過於相信網路上不熟悉的人、事、物,

以免身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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