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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過漫談生活上遇到的法律問題
2010/07/08 19:14:10瀏覽1471|回應11|推薦153

阿過漫談生活上遇到的法律問題

前言:之前除了聊網路的風波外,也談到了一些網路部落格的法律問題,所以這次就專門來聊聊法律問題吧。當然,阿過既不是法律專家,也不攬訟,格友大大有法律相關問題,還是該請教律師或法律專家(如學校教授、司法人員、有相關法學素養之調查人員JC鮮師)。只是就生活上會遭遇的法律問題閒聊而已。

     這是一篇又臭又長的爛文章,要有耐心才能看完。

阿過這次要告訴格友大大阿過的一切事蹟:

1. 現實生活中的阿過,高大挺拔,長相俊美,玉樹臨風,上街時為了怕別的男人忌妒,或者被譏太娘,都要戴著猛獸面具增加威武的氣息。(前面說的這個好像是蘭陵王吧,呵呵~~~)

2. 阿過從小就聰明過人,一路以全國第一名的成績考進建中、台大,簡直是聰明到掉渣。

3. 阿過從小就苦讀經書,對於四書五經無不涉獵,並精通黃老及道家之術,大學時代就開始在幾所知名高中的國學社擔任義務指導老師。

4. 阿過不但聰明,而且對各項理財投資眼光精準,債券股市期貨投資無往不利,跟著阿過腳步投資的朋友都有賺到錢,對阿過佩服的五體投地。

5. 阿過跟司法界的人很熟,阿過的朋友遍及檢、警、調及法官。法律上有什麼問題找阿過絕對沒問題!

6. 阿過得上天恩賜,天賦異稟,精修佛教之歡喜禪,如有被惡靈纏身之女格友,只要跟阿過行歡喜大法,靈肉雙修,必定能夠驅魔除惡,得到救拔。

7. 阿過是個文武全才,自小習武,精通搏擊,曾獲世界華人傳統武術大賽總冠軍,以前在服役傘兵時與傘兵特勤隊弟兄一起出特別任務,個人徒手格斃六名守衛,通過重重警衛關卡,完成任務全身而退,獲頒國光勳章(密頒)

8. 阿過的邏輯推理能力特強,曾經榮獲國際奧林匹亞邏輯推理大賽金牌,且為歷屆金牌得主中成績最高的,大會還另外特頒終身成就獎給阿過。

絕大部分的格友大大聽到這裡,一定滿臉疑惑:怎麼可能!但也說不定會有少部分格友相信阿過的話呢!阿過在這裡告訴大家,以上八點關於阿過的敘述,全屬虛構,都是阿過在吹噓膨風!吹牛騙人家可不可惡?可惡!犯不犯法?不犯法!網路吹噓雖然可惡卻並不犯法,所以不管阿過以上說的八點是真的還是假的,絕對不犯法,也不是阿過今天要談的重點。

除非,阿過利用第四點造成格友的信任阿過,再跟格友騙取資金投資,也許可以以詐欺罪(刑法第339)來辦(還未必成案或有罪,阿過也可以辯稱純是投資失利,無詐欺之意圖,所以也要看檢察官或法官對阿過有無使用詐術的認定);或者利用第五點造成格友對阿過的信任,拿錢給阿過擺平官司,這又分兩種情形,第一種阿過真的幫忙拿錢行賄司法人員疏通關節,那阿過是屬於司法黃牛,為行賄罪(刑法第122)。第二種情形是阿過根本就不認識什麼司法人員,拿了錢不辦事,這就屬於詐欺罪了(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又或者阿過利用第六點造成女格友的相信或恐懼,半推半就被阿過做了壞事欺負,那阿過會不會被定罪?答案是不一定!眾家女格友一定很生氣,這樣還不會被定罪??!!那要看檢察官或法官的認定,有無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或者認定有無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刑法第225條乘機性交罪),才能定罪,如果司法認定阿過跟女格友屬於兩情相悅,頂多只能說是感情糾紛,也不一定會被定罪的。

由以上的例子可知(阿過好吃虧啊!拿自己當例子,形象都沒了,連以後想做壞事都被格友提防,哈哈哈~~~),法律上無罪的一方並不代表是公理正義的一方,真正事實的認定才是我們對事情應有的看法,對於某些格友鼓勵興訟,並且以法律來定輸贏,阿過是頗不以為然的,法律只能定輸贏,但未必能定公義!誠如上上一篇所提到,某些人以神鬼之說恐嚇被害人,在法律上而言,有恐嚇犯意,但恐嚇犯行恐無法被認定,因為恐嚇罪加害行為之內容,須為加害行為人(恐嚇者)所能支配實施者,如以神鬼災禍相恐嚇.則不能成立本罪。否則若佛教傳道者跟你說你如果不信佛祖,死後會下十八層地獄,或者基督教牧師跟你說你要信上帝,才能得永生上天堂,都可以被說成恐嚇了。在法律上的認定,所謂的神鬼災禍並非人所能控制者也,所以有犯意,還要有明確犯行才會被定罪,這就是法治社會。所以我想雖然法律上的恐嚇罪不一定辦得了犯罪者,但是犯罪者犯了一般人道德或常識認知上的恐嚇罪是無庸置疑的,即使在法律上也可以認定是有犯意的

所以,阿過一直重複要跟格友分享的是,法庭不是伸張公理正義的地方,法庭是讓當事人雙方說服法官自己是對的那一方的地方;法律不保護好人,法律也不保護壞人法律只保護懂得利用法律維護自己權益的人。社會的規範大致可分為宗教、道德、法律三個層次,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不違法並不代表不違道德,不違道德並不代表不違宗教戒律,所以我們看問題不要太過於二分法,法律沒有辦法解決所有的事,也沒辦法評斷所有的事,這是我們應該有的認知,不要以為到了法庭,公義真理終得伸張。

阿過之所以又寫了第二篇跟法律分析有關的文章,實在是看不過去有的人做了恐嚇和吸金的壞事,還到處抹黑揭穿者。阿過不在乎那個人的身分真假,是不是有文才,這些對阿過來說,都是nothing,阿過根本不在乎,即便真的有出了發行全世界的書了又如何?這跟他做的犯行有關嗎?阿過一貫的焦點只放在那個人有充足犯意的行徑,除了恐嚇詐騙好欺負的弱勢女人以外(阿過笨笨的,又很怕事,怎麼不來恐嚇阿過或跟阿過吸金呢?),不知道那個人還會做什麼!!??

如果是私人的感情或錢財糾紛,那頂多是茶餘飯後的八卦,阿過是不會發文評論的,但是如果是有系統的準備進行疑似恐嚇詐騙的活動,牽涉到公共利益(避免後續有更多人受害),阿過出來講話得罪人也無所謂。對於這種有爭議性的事,依照阿過謹慎和明哲保身的個性,沒有把握是不會跳出來發言的!我只能說,在這件事上面,不管是以後到上帝面前接受審判,或是到佛教的西方極樂世界能否被接納,阿過都是禁得起考驗的!阿過在談這次事件用的疑似是阿過對於司法判決未確定事件的標準用語,並不代表阿過對這次事件是不知道真相或是隨便猜測的,也不代表那個人的犯行犯意是不存在的!

還有附和那個人的格友揚言要到某揭穿者的上班處所投黑函造成揭穿者的困擾,我不知道這算不算一種恐嚇,原來號稱講道理的格調就只有這樣啊!會不會比格調已經很低的阿過還要低啊?!

說道理說不過人家就要這樣嗎?

你是不是應該考慮別的方式,

下次如果還要做這種事,

三番兩次就會讓當事人覺得受到困擾,

濫行騷擾和訴訟也不是件好事。

還是採用比較和緩的方法吧,

算了,

客客氣氣跟人論理也許不是你的作風,

氣死你自己應該也不關我的事。

如果你自認為很會告也那麼喜歡告,要不要連阿過一起告啊,因為阿過比較怕事!給你個機會(這個機會還是阿過特地製造給你的喔),利用阿過的這兩篇文章,告倒阿過,阿過再送你車馬費外加兩根香蕉和三顆芭樂!反正法律會替你伸張正義嘛!阿過不撤文章也不會修改,你可以先存證,呵呵~~~

沒有打過官司的人不會體會到打官司的辛苦的,阿過生平只打過兩場官司,一場替自己,一場替公司,兩場皆勝,但阿過沒有戰勝的喜悅,只感到無限的疲累。為自己的官司是因為一家公司跟阿過有消費糾紛,本來應該是他該給阿過錢的,結果他到法院去興訟要求阿過還必須给付他多少錢。阿過被迫反擊,提出反訴,上了法庭你就聽到對方在那裡胡說八道,聽了簡直要吐血!不喜歡動腦的阿過只好蒐集並舉出各項有利及有公信力的證據,一一的反駁對方的無理及謬誤,最後法院一審判了阿過勝訴。對方還要上訴,到二審開準備庭之前,法官先召集雙方協調依一審判決結果作和解,別再繼續為了一點小事上訴,阿過是沒意見,對方卻還不肯罷手(說他沒法代替公司作決定),最後法官說如果不和解(代理人沒法替公司作決定),那以後出庭都會要求負責人(有能力作決定的人)親自到場,對方才心不甘情不願的簽下和解書。但是阿過為了這個官司,寫民事準備書狀、依審判長指示補充書面證據、屢次的請假出庭、研擬法庭上的各個攻防點,花了差不多一年的時間,勝也是慘勝啊!另一場因為牽涉上千萬的金額,為公司跟公家機關周旋,拖的更久,阿過只能說(純為個人看法),進了司法程序,沒有誰是贏家,不是賠了金錢或自由就是賠了時間和精力!(老外相對於亞洲人來說是喜歡打官司的,一切法庭見,所以律師的生意很好,這是國情的不同。)

附帶一提的,阿過一直很喜歡金庸小說,金庸小說的武俠劇也是一看再看。可是突然間覺得有些小說主角名字被人濫用之後,原來小說人物的質感都被抹煞了,所以不要濫用武俠小說主角的名字免得玷污了原本小說主角的形象。我現在說的是被暱稱為過兒的阿過啦,哈哈哈~~~

不支持阿過論點或不相信阿過說法的人也不要給阿過亂扣帽子喔,阿過從不參加所謂的網路霸凌,網路公民運動倒是偶而參加一下。沒有什麼城邦暴力團,阿過除了參加過旅行團,什麼團也沒參加過(補充更正:阿過還有參加過童軍團和救國團!)。阿過跟率先揭發的格友們素昧平生,在這次事件之前,除了偶而地推文,並沒有任何犯意的聯絡(刑事案件用語),哈哈哈~~~。而且阿過在部落格一向是獨來獨往,不喜歡揪團。加入的幾個城市也稱不上團吧?阿過不會再對此事件發文了,除非有格友說阿過白癡、腦殘,那阿過就告他洩密罪(不是公然侮辱罪喔,因為洩漏了阿過腦殘的秘密,所以是洩密罪,哈哈哈~~~對於批評阿過還能忍受啦,畢竟阿過還有很多比回擊格友的批評更重要的事要做,不能像鬥雞一樣你來我往沒完沒了,那不是阿過來部落格的目的)。因為阿過為了路見不平,沒好處還惹一身腥得罪人(畢竟還是會有些格友會聽信那個人的辯解,認為這是婚友不遂造成的事件,同情那個人,這些人會認為阿過跟那些率先揭發者都是把人家污名化的好事者)。反正當出頭鳥都沒好事的,哈哈哈~~~。以後還是回復到一般的部落格文章發表,跟各位格友大大嘻嘻哈哈,偶而為賦新辭強說愁滴下幾滴男兒淚(好假喔,呵呵呵~~~),過阿過原本平靜的生活。

PS:這次事件,不管是那一邊的格友(相信恐嚇為真或認為是格友鬥爭),阿過都希望不要把推薦文章的格友畫上記號貼上標籤(二分法劃分非我族類)。有的人推薦文章只是告訴格主,表示來看過文章了;有的人推薦只是衝著平日格友互動的交情而推薦;當然也有人是認同格主的觀念或說法而推薦;也有人平常會推薦卻因為怕被貼標籤而跳過推薦,所以不要把推薦名單跟支不支持畫上等號。阿過希望風波平息後不要把對事情的討論模糊掉而轉變為個人恩怨的相互攻擊,如果是這樣,阿過可不跟著瞎起鬨鬥來鬥去喔,阿過沒時間陪玩啦(陪睡的話倒是可以考慮考慮!哈哈哈~~~)

要爭理挺義

不結黨鬥氣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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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kevin04012001&aid=4205608
 引用者清單(1)  
2010/07/18 05:08 【生命的花朵】 網路城邦故事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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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升之路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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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不會宣傳不信佛教會下地獄
2011/04/09 02:09
佛教不會宣傳不信佛教會下地獄
那是基督天主教的講法
"不信上帝會下地獄,信上帝得永生"

佛教的六道輪迴是所謂的"自作自受"
順路經過(kevin04012001) 於 2011-04-11 02:28 回覆:

哈哈哈~~~阿過引用不當,謝謝更正。


飄零夢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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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4 12:50

阿過,你上半段自誇過火,讓我狂

唉,都怪我心臟不夠好在後半段有解釋

這網路玩玩就好,讓自己開心。別把麻煩往自己身上攬


☆╮獨愛飄零,跡不定。推敲填字,看心情。╭☆
順路經過(kevin04012001) 於 2010-07-14 21:08 回覆:

嗯,阿過知道,謝謝你提醒,阿過會知道分寸啦!

你就不能當那極少數相信的人啊?!

別把它當自誇,相信它是真的,它就是真的啦!哈哈哈~~~

吐完記得要拖地!


牧谷(Pokemon總動員)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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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Lot of Great Poionts
2010/07/13 09:00

Litigation may not necessarily result in justice.  OJ Simpson's murder case is one of the best examples.

Besides, ligigation is not cheap.  The parties who benefit most from ligations are usually attorneys.

順路經過(kevin04012001) 於 2010-07-14 04:09 回覆:

So the happiest person in litigation is the attorney !

Haha~~~

對啊,美國律師靠訴訟賺很多錢,擠身有錢的"上流"社會,

所以在訴訟中最開心的是律師啦!


一畝桑田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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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
2010/07/12 18:18

我對「推薦」的認知就如同阿過最後一段所寫的,

大作文章雖落落長,

我可是慢慢從頭看到尾,

才按下推薦的!


順路經過(kevin04012001) 於 2010-07-14 03:00 回覆:

嗯~~正是所謂英雄惜英雄啊!

咦?這算捧你還是捧阿過自己啊?!

哈哈哈~~~感謝你的認同啦!


亭竹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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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過果真英俊挺拔
2010/07/11 13:07

詼諧談笑間,自見公理正義;

把握原則上,英雄所見略同。

順路經過(kevin04012001) 於 2010-07-12 13:22 回覆:

英俊挺拔不敢當,

要是玉樹臨風我就心虛的接受了,哈哈哈~~~

阿過不想寫的太嚴肅,不開心的事也盡量用開心的角度去描述,

免得看的人也變的不開心了。


pearlz (民進黨抹黑霸凌WHO )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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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umb up
2010/07/10 08:23

阿過這一篇讀得我糊里糊塗,搞不清是正是邪,是白是黑。但是憑著對阿過最近文章的認知,阿過是個智慧明士,我就先按推薦吧!

今天早上起來,腦筋清醒一點,再好好讀一讀內容。哦!看出端倪了,我真是年紀大了,反應遲鈍。原來阿過在冷靜的分析事情。說得好。

我特來挺一挺大拇指。


順路經過(kevin04012001) 於 2010-07-12 13:18 回覆:

哈哈~~~~謝謝捧場!

阿過嘻嘻哈哈沒個正經,

倒讓您看笑話了。


............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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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習慣什麼
2010/07/09 16:30

愛罵人的Blue就不能來推薦喔

什麼突然 推薦留言都好幾次了 還突然

順路經過(kevin04012001) 於 2010-07-09 16:39 回覆:

哈哈哈~~~~阿過失言,不突然,不突然,

下次你來,阿過再請你跟BF吃飯好了,

看到阿過,你可以先吐再吃,這樣才能撈本!哈哈哈~~~


✽ 貓 ✽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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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09 12:49

說得好﹐鼓掌、鼓掌!!! ^^


順路經過(kevin04012001) 於 2010-07-09 15:44 回覆:

還好你比的是拇指!!!阿過比較放心了。

本來以為你會用別的指頭呢!哈哈哈~~~~


............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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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什麼
2010/07/09 10:54

怕對號入座嗎

偶在推荐 哼

越扯越好笑

對阿 國情不同

台灣窮人太多了 所以阿 愛告 爭錢ㄚ

順路經過(kevin04012001) 於 2010-07-09 15:43 回覆:

哈哈~~~我知道藍調牛仔講義氣,

不過阿過習慣了你在格子裡罵人,突然跑來推薦留言,

還真有點不習慣呢!呵呵呵~~~


大老鷹姐姐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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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過別這麼說
2010/07/09 06:20

能在一團紛亂之中    看得清楚    已屬不易

至於拔刀相助  可能太過苛求

大家有兒有女   要養家   

不能不顧著現實

順路經過(kevin04012001) 於 2010-07-09 14:10 回覆:

那沒兒沒女不用養家的就可以出來管閒事ㄌㄡ!?

哈哈哈~~~開玩笑的,阿過知道你不是這個意思啦!

你不用謝謝我,套用我在上上篇的某個回應回覆的話,

"I would not only support you but also justice."

May God bless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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