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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03 01:12:43瀏覽544|回應4|推薦4 | |
既然我已經論證出陳菊這段對著電視侃侃而談的評論: 「有心人士應停止對前總統陳水扁的不當滋擾,基於人道與對個人隱私權利的尊重,不應對病人跟蹤拍攝,若有逾越法令行為,市府將依法制止。」 在用來評論的陳述事實之關鍵內容:【跟蹤拍攝】。為大法官509號釋憲文,唯一能被判誹謗罪的【真實惡意原則】: 中華民國大法官在第509號解釋案,採納了這個原則,認為,「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其他有太多誹謗罪,都是冤獄,可是我們的大法官,大概真的都是選擇服從的人,連解釋的這麼清楚,小學生都看懂的,還是被很多不肖司法人員強姦憲法來判罪,也悶聲大發財去了) 請陳菊一邊拖著偌大的麵包攤,一邊跟蹤拍攝健步如飛的阿扁給大家見識一番。 接下來,就等麵包師鼓起勇氣來告陳菊誹謗了。我的建議是,麵包師不像張景森與業者利益扯不清,應該也請不起兩個律師來自訴告人,否則告來台北,依照張景森告 吳子嘉誹謗還定讞的模式,來個民事索賠兩百萬,應該就能開間小小麵包店,不用在路邊吹風淋雨曬太陽,養活一家老小了。 那麼他就應該告去彰化,因為彰化地檢署的菜市場囝仔檢察官,個個都是窮苦出身,最懂得幫小老百姓伸張正義,而且他們還嫉惡如仇,專門會辦這種電子媒體類的誹謗案,蛤? 麵包師在高雄,陳菊也在高雄,怎麼能不告進十億貪檢夫妻所在的雄檢,告到正義案連魏董都漏判掉的高雄法官手上呢? 這個答案很簡單,麵包師只要說他是先請朋友從彰化,下載陳菊這段談話的影片,看完後才發現自已被誹謗,所以提告。援依照吳永梁告電池師的成例,當然可以告進犯罪發生地的彰化地檢署。 那麼,這兩大邪派武學高手,一個是白色恐怖威權遺緒的陳菊,一個是最假無罪推定原則的吳永梁..蛤?吳人豪教授說最有罪推定,拿證據之王的自白就能冤獄別人的彰化法院,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交會下,又會迸出怎樣的火花呢? 嗯!讓我再想想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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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