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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01 10:01:20瀏覽2736|回應11|推薦29 | |
認定林益世不構成貪汙罪的台北地院審判長吳秋宏說,「我們不能因為要符合國民大眾的情感或受壓力,就違法亂紀判他貪汙罪。」合議庭堅守罪刑法定原則,願意接受大家檢驗。受命法官紀凱峰也說「拋開藍綠,回歸法律」,強調合議庭依法審判,沒有人能干預。 如果台北地院審判長吳秋宏說「我們不能因為要符合國民大眾的情感或受壓力,就違法亂紀不判他貪汙罪。」這句話好像也很對。更重要的是,不管吳秋宏要判有罪無罪,誰能或有誰敢說他是違法亂紀呢? 胡說八道! 『合議庭認為,林益世的行為是「膨風」,藉由立委身分發揮影響力,但行為與職務無關,受影響的僅是幾家公司的私人經濟合約,不符合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收賄罪規定的「職務上行為」定義,因此不構成貪汙罪。』 又再瞎說,不符合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收賄罪規定的「職務上行為」定義,那就是符合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收賄罪規定的「非職務上行為」定義,這個叫做「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阿扁的二次金改案就是以這條法令判二十年定讞的,而台北市議員賴素如涉收賄替太極雙星公司護航,也是才剛被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移送法辦啊, 這個審判長是裝啥瞎啊? 接下來,則是對他瞎掰不符合「違背職務收賄罪」的一番瞎掰鬼扯.. 『判決書特別就公務員收賄罪「職務行為」作了詳細闡述。判決指出,公務員收賄罪所定的「職務行為」範圍,不以公務員的法定職權為必要,只要公務員的行為是依「行政慣例或慣習上附隨於其法定職務,且有密切關聯者」都包括在內。 合議庭表示,收賄公務員不論是藉由自己的職務行為、或是發揮實質影響力影響下級公務員作出特定行政行為,例如二次金改案、龍潭購地案,皆符合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定義。 如果收賄公務員僅是單純藉由與職務權限無關的身分、地位、聲望、勢力或人脈發揮影響力,所作的行為與其職務無關,縱使對他人的決定或執行過程造成影響,亦不屬於貪汙治罪條例的「職務行為」,當然不構成貪汙罪。』 所謂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普通受賄罪)真正的定義如下: 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 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所謂職務上行為,是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並不違背其職務者。「要求」是指行為人(公務員)索求相對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行為人只要有要求的意思表示,即成立貪污罪,不以對方承諾為必要。「期約」是指行為人與相對人(行使賄賂之人)約定給付之意思,雙方已達成共識,但尚未交付。「賄賂」是指金錢或金錢可以計算之財物。「其他不正當利益」則指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 形利益而言,如免除債務、出國遊玩等娛樂享受亦屬之。再來,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須所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行為人的職務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方能夠成本 罪。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的時間、場合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 所謂職務上行為: 林益世當立委服務人民,故收6300萬幫陳啟祥關說有實質影響力的人成案,是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並不違背其職務者。而林益世當政院秘書長,索要8300萬幫陳啟祥關說並影響或指示同案,更是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 並不違背其職務! 所謂的「要求」: 而林益世也有索要陳啟祥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一件是確實進了口袋,另一件則是陳啟祥也承諾了的。 所謂的「期約」: 從錄音帶裡,我們老百姓有耳朵,我們也自己會聽,林益世明明就跟陳啟祥約好要他交出8300萬喬合約,只是尚未交付鉅款而已。 所謂的「賄賂」: 是指金錢或金錢可以計算之財物。 所謂的「其他不正當利益」: 則指賄賂以外,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慾望之有形或無形利益而言,如免除債務、出國遊玩等娛樂享受亦屬之。 說到這裡,只能說中華民國要由老百姓養一輩子的這群法官真的很敢,只差他們那些會收何智輝錢直接判無罪,或是玩骨董嫖雛妓的同事們差一點,請看這段法官的新聞稿,如何解釋賄賂與其他不正利益的.. 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藉勢藉端勒索罪之構成要件,係規定「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並不包括勒索「利益」之情形。 新聞稿裡,法官還睜眼瞎說,繼續胡謅: 所謂「財物」係指有形之具有財產價值之物(如金錢或古董);所謂「利益」則指無形之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如債權或智慧財產權)。 所以台北地院審判長吳秋宏,為了故意不符合國民大眾的情感,就說林益世沒有貪汙,但是要說直接當庭開釋,判他無罪,又會得罪到二三審的法官,好像搶了人家的飯碗似,只好從貪汙治罪條例翻回去母法刑法,在裡頭找到了一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恐嚇得利罪」,卻沒看到刑法裡,老早就設想到有這種故意不符國民大眾情感,像天皇老子,愛怎麼怪判,就怎麼怪判的法官,無人能干預得了的,我請吳秋宏看清了.. 刑法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普通受賄罪):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得處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 像林益世拿6300萬這個就是賄賂。好吧,你這個辯護法官要說「然因被告林益世所施加之恫嚇手段,係使第三人即陳啟祥之地勇公司取得與中聯公司締結3分之1比例轉爐石承購權之契約上利益,並非有形財物。」,硬掰扯林益世是去恐嚇中聯公司幫陳啟祥取得價值遠超過6300萬的合約也成,這個就叫.. 金錢或金錢可以計算之財物,這個就叫做「賄賂」。 哪來的甚麼財物不是利益? 「葉冠亨沒有開車撞死人,李姓婦人是被彈飛的保險桿打死的。」---葉冠亨的辯護律師 孟子曰:「人皆有不忍人之心。所以謂人皆有不忍人之心者,今人乍見孺子將入於井,皆有怵惕惻隱之心。非所以內交於孺子之父母也,非所以要譽於鄉黨朋友也,非惡其聲而然也。由是觀之,無惻隱之心,非人也;無羞惡之心,非人也;無辭讓之心,非人也;無是非之心,非人也。」 孟子說,要說他是一個人,判斷的方式很簡單,當人看到有小女孩快要掉到井裡,就會從心底發出惻隱之心,要去救援,人為什麼會這樣,不是因為要攀交小女孩的父母,或是讓自己在鄉里有美好名聲,還是只因為怕小女孩落井時淒厲的哭叫太難聽,呀,這就叫人人都有的惻隱之心啊。由這個故事可以看出, 無惻隱之心,那個不是人; 無羞惡之心,那個不是人; 無辭讓之心,那個不是人; 無是非之心... 那個當然也不是人。 今天的台灣,給馬總統無能敗家搞到四海困窮,勞工晚年無著,GDP屢破新低,而馬總統還在庖有肥肉,廄有肥馬,民有饑色,野有餓莩的率獸食人,但看他滿朝的貪官汙吏,天天搞著官商勾結,把人民吃乾抹盡,撕扯入腹,人民哀鴻遍野,四海困窮,老百姓淚流成河,就像是掉進深井或斷崖的小女孩,正在淒厲的嚎哭,而林益世的辯護法官群,爾俸爾祿,拿得難道不是民脂民膏嗎?把一個貪污到錄音帶都給國人聽過好幾遍的大貪官,判作沒有貪汙,這到底是仗了誰的勢?怎麼還敢在那裡大言夸夸,說自己是堅守罪刑法定原則, 「我們不能因為要符合國民大眾的情感或受壓力,就違法亂紀判他貪汙罪。」 孟老夫子聞之,也不禁搖頭嘆曰:「人之異於禽獸者幾希」。是的,若把一個鐵證如山的貪官,判成一生清廉,清廉是他的生命,像這種強姦國民大眾感情,違法亂紀的法官,我們能說他有惻隱之心,有羞惡之心,有辭讓之心,有是非之心麼?我們還能把這種法官叫做是人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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