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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30 19:02:18瀏覽517|回應1|推薦3 | |
八仙塵爆案發生至今近一年,士林地院日前認定玩色創意負責人呂忠吉有過失,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他4年10月徒刑,有人認為判刑過輕;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今天表示,業務過失致死罪重刑期就是5年,判4年10月已相當高。 雖然這篇新聞標題說【呂忠吉判太輕?司法院:最重刑期就五年】,但是內文一看,【業務過失致死罪重刑期就是5年,判4年10月已相當高】分明就是說判得太 重,好的,我知道我這樣說,會被罵死,只好把結論先說出來,我根本認為是法條起訴錯誤,或者是該把呂忠吉遣送去韓國或祖國,那麼大家就會看到原來報紙的標 題是對的, 先說法條起訴錯誤,若是起訴殺人罪,前陣子一審判出來的殺警案,只死了一名頗有爭議的員警,判了好幾十人殺人及傷害致死罪,人家那是只死一人卻能重覆判幾十個殺人致死罪,八仙這裡死十幾人,重傷近五百人,結果只判一人一罪的過失致死罪4年2個月,這有符合對價關係嗎? 南 韓世越號沈船死好幾百個學生,那個可是船難啊,但是事後獲救的副校長引咎自殺身亡,船長則判殺人罪終身監禁定讞,大家一定覺得怪,這不是業務過失致死嗎? 可是人家不是那樣看,人家看的是你雖沒殺人,但人都因你而死,船長真正的罪名叫【不作為殺人罪】,但船難來,船長有甚麼辦法呢?很抱歉喔,人家可不管你這 麼多。 再看到祖國,有個比塵爆早,晚於船難的中榮金屬爆炸案,死了百多人,這個案子在祖國劍及履及的雷霆司法下,很快就判刑出來,三名負責台商及11個大陸官員,被判七年半到3年不等的徒刑。三名台商就算了,這11個官員的罪名叫做【玩忽職守罪】。 但 是在台灣,告訴大家,真的就是判這麼輕,前頭有個天然氣爆炸案,死三人傷十多人,賠完錢就等判緩刑,一天牢都不用坐。後來緊接著高雄氣爆,死三十多傷更 多,賠償費已經談妥,法院則還沒把判得更輕的罪判出來。由此可知,只要是一個過失,死再多人的,最重也不會超過五年,請維冠建商放寬心...蛤?當然啦, 下一個要判更輕的肯定就是維冠倒塌死百多人的案子了。 但是以上都不是我這裡要談的(ㄟ,連怎麼大陸一個案子抓到11官,台灣抓沒兩隻貓的,有的案件人間蒸發,有的是23年前在當官就不辦,或是照辦但是廠商先賠錢這些都先不談),我這裡要談的還是 到底呂忠吉判刑太輕?還是太重? 眾 所皆知,呂忠吉那個彩粉是食品,玉米澱粉去染色的吧?所以說這是可 以吃的,或者乾脆說這是食物,只是被拿來亂噴亂灑,炒熱氣氛熱鬧用的,既然這是食品,那就應該要改起訴食安法才對,按照判例,就是高雄檢察官不起訴魏應 充,從一開頭就貍貓換太子,改起訴人頭後來被高雄法院判無罪的正義餿水油案判決書, 捌、關於前揭公訴意旨六部分:按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 自然人 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1 項至 第3 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 各該項10倍以下之罰金,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 5 項定有明文。是法人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若因執行業務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 4 項之罪, 自無從依上述規定對該法人科以罰金。本件被告 正義公司之受僱人何育仁、胡金忞雖有前揭犯罪事實三所示 犯行,然渠等所為係應論以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4 項之罪,業如前述;此外,依據卷內所存其他事證,亦不足 以證明被告正義公司之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 人員有因執行業務而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 項至第 3 項之罪,揆諸上開說明,自無從對被告正義公司科以罰金 ,而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那...甚麼叫做過輕呢?簡單,同樣用食安法49條,第一項第三款: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看到沒,不用把人遣去韓國,只消用同一條食安法49條,就能直接把呂忠吉關一輩子。也就是說,若是重音在過失,那就八個月,重音在致死,那就處無期,是謂有錢從判死到判生,沒錢就活生生判到死的司法奧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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