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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11 15:48:52瀏覽1784|回應5|推薦3 | |
維冠案是殺人罪! 報載,日前台北內湖劉小妹妹更慘遭歹徒割頸,白玫瑰關懷協會昨天號召民眾,在凱達格蘭大道舉辦「守護兒童,廢除兩公約」集會活動,現場聚集兩千人,扶老攜幼齊聲吶喊「反廢死」....信不?日後這個案子判出來,神經病會不會槍斃不知道,搞不好連判決書都沒得看.... 花蓮縣男子黃文政長期對三歲女童施以藤條抽打、菸燙胯下、火燒腳踝、 勒脖、摔地、綑綁、關衣櫃等七大酷刑凌虐,去年六月女童頭部重創傷重不治,花蓮地方法院日前依傷害致死罪判黃男十二年,法院另認為女童的阿姨供詞反覆、飾詞狡辯否認涉案,判她十三年半徒刑,但法官具體判刑理由,花蓮地院以司法院認定本案判決書不公開為理由,拒絕公開。 檢方說這叫業務過失,讓我想到正義案法官也說正義公司是過失,可是正義公司明明就是一再又再的把餿水油當食用油賣,而維冠建商蓋這種大樓也不是一棟,還有光是這一棟,就故意做了很多想多賺點而違背規定的事,通常呢,只是發生一次,我們還可認為是過失,但是發生超過一次...請看: 約翰科技大學沈姓學生(19歲)1月7日晚間騎車到捷運北投站前,詢問一名女子(29歲)「新北投站怎麼走?」,女子恰巧要返家,騎著自己的機車帶路; 女子帶沈到北投公園前,沈卻伸手觸摸她胸部。女子以為對方誤觸,但沈食髓知味,又問她「家樂福怎麼走?」,女子再次領路,到達目的地時卻又被摸胸,她警覺 報警。士林地檢署依性騷擾防治法起訴沈。 韓國大法院12日以「不作為的殺人」為由,維持對世越號船長李俊錫的無期徒刑裁決(船難死304)。 如果建商蓋的房子倒塌害死屋主,建商該執行死刑至於公務員該辦甚麼罪...噗哧!這是我行文的習慣,非對本文內容有甚麼不敬,哪裡是這樣.... 聯合報導,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陳建弘表示,當年負責維冠建照、變更設計及使用執照公務員共有9人,其中1人已過世,其他8人就涉及偽造公文書、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業 務過失致死等罪嫌調查,但查無不法,因80年間各縣市對建照採形式審查,非實質審查;當時的台南縣政府並未就審查項目訂定特別規範僅書面審查,了解有無建 築師簽證。而公務員依審查表逐項審查後核照,並報請核定,已盡審查注意義務。而大樓結構設計屬專門性技術工作,以當時建築執照審查機制、人力及科技設備,難以歸責給審查的公務員。且承辦的公務員到現場勘查,但建築法規定10 日內要完成審查使用執照申請案,時間短促,難以期待現場查驗時能發現如鑑定報告所說的缺失。且自民國81年核發建照起算,到大樓倒塌時已超過23年,超過 10年的追訴時效。 看到沒?平平都是驚人巧合的23年前,抓公務員業務過失致死的一個不起訴(死115),一個要起訴(死32),起訴的還要拿國家的錢賠給受害者...我不早說了,有這樣有罪變無罪,無罪變有罪,諸法皆空,就他高雄院檢自由自在的特赦高手,陳菊還裝模作樣推給馬特赦阿扁要幹嘛? . 後記:除了23年與高雄氣爆同年遇害外,還有個不可思議的巧合,這裡牽涉到一點中國五術的命名問題,維冠大樓的維冠兩字,我這陣子浸淫在餿水油案各法院已公開的判決書,不自覺就想到維..這不是正義出品維力清香油的維?冠...那不就是強冠香豬油的冠嗎?正義油的魏老闆與強冠油的葉老闆,同是震動全台餿水油案的大咖,但是小咖一點的葉老闆判20年,而魏大老闆不但公司無罪,自己更是像台南23年前的死公務員一樣沒被起訴到咧,鄉親呀!人世間竟有如此不平的事?天倒寧論! 至於雄檢如何抓到23年前公務員的業務過失致死?我這裡摘錄一段當年氣爆案起訴書新聞給大家參考一下... 經查,本件被告等人所涉之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其法定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其追訴權時效期間為20年。而本件氣爆案造成被害人死傷之結果係在103年7月31日以後,且本署檢察官於翌日即開始介入偵查,故被告趙建喬、楊宗仁、邱炳文等3 人監工、驗收時間係在81年間,距今已逾20年,惟其等所涉業務過失致死罪嫌部分之追訴權時效仍應自被害人死傷結果發生時起算,其等此部分之追訴權時效自 屬尚未完成,自得依法追訴,附此敘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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