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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平許陽明特別費沒事 謝謝馬總統
2010/05/14 07:52:21瀏覽3106|回應29|推薦9
狼跟狐狸,野狗,住在一起,他們訂了個規矩,打到的獵物要共同分配,野狗打到獵物,我們來看狼怎麼分配。狼說:「我把獵物平分成三份,第一份,毫無疑問要歸我,誰教我是老大。第二份,也歸我,因為我比你們貪。第三份嘛,還是我,誰敢伸出爪子的,給我試看看!」

『特別費案簽結,王金平說:「共業共解」,特別費是「歷史共業」,也是很多身居要職的人共同面臨的問題,大家過去都認為特別費是首長收入的一部分,行之幾十年,從來沒有會計或審計單位告知使用特別費是違法的行為(註1)。--
2010-05-12 中國時報 【中央社】』

這是獸群裡狼老大的共業共解,跟羊有甚麼關係?狼吃肉還學人家念佛,講甚麼共業,羊肉被狼吃了,還被糟蹋成是狼的,害狼不能成佛?『檢方查出,王金平實領特別費一千四百零五萬元,其中八百三十多萬元需以發票核銷部分,除招待立院同仁到喜來登飯店按摩,以及託藍委潘維剛買禮物送其他女立委等近一百三十萬元花費屬公務支出,其餘七百零一萬元共一千四百五十九張發票,都是幕僚向親友蒐集而來。

檢方最後以不起訴結案,因為王金平特別費的發票金額加總後,支出超過領出來的特別費,依照從遠古的宋朝以來的養廉銀一直到馬總統的特別費,以及由馬總統律師發明的大水庫理論,支出大於收入就不是貪污,所以不予起訴。但是王金平的兩三個負責收集發票的幕僚,犯行都跟馬總統市長特別費偽造文書的余文一樣,所以都被求刑。『前總統陳水扁秘書江志銘痛批:「司法看到扁就轉彎,為何扁的國務機要費案,同樣支出大於收入有事,不公平!」』

最近也有一個檢方偵查了七個多月,直到被強姦女童的媽媽等的受不了自殺,才作出不起訴色狼結案的案例,死者的丈夫,受害女童父親在電視上CALLIN控訴,他說:「檢方說被告說他不知道受害女童未成年,是雙方合意的性交,所以不起訴。」女童父親說:「口吻就跟被告律師一樣。」王金平特別費不起訴,檢方說的理由,第一,叫作支出大於收入的大水庫理論,第二是有人自己跑去收集發票作壞事的余文公式。這兩點恰恰都是馬總統市長特別費的大律師發明的。檢方沒告上法院,像把蔣友柏這個落魄貴公子告上法院一樣「有話,上法院講。」反而自縛手腳,把被告律師的辯解陳辭拿來當成金科玉律。「啊,完全符合馬總統市長特別費的案例,余文的人數還多達三人,告上法院肯定判無罪,不如直接就不起訴處分好了。」嘎?

王院長很愛說笑:「
從來沒有會計或審計單位告知使用特別費是違法的行為。」別說馬英九特別費被起訴,更早之前有個立委,名叫顏清標,還記得嗎?就是每年陪在媽祖娘娘身邊的顏清標啊!人家的特別費可以向媽祖發誓,全都拿來請全省的議長或議員到台中金錢豹酒店喝酒舒壓去了。怎麼?喜來登飯店高檔,金錢豹酒店就不入流嗎?顏立委因此被關了三年,人家有硬頸精神,該關就關,絕不逃避。他是您王院長立院的同仁,入監您送過他,也去牢裡看過他,怎麼看過即忘,忘了他怎麼被關的呢?

關於
幕僚向親友蒐集而來的七百零一萬元共一千四百五十九張的發票。跟阿扁國務機要費阿珍所蒐集SOGO禮券發票,或是跟李慧芬要的台灣紅發票(註2),有任何本質上的差異嗎?為什麼阿扁就是貪污,要關一輩子,王院長卻是連起訴都不用起訴呢?有個監委叫做高鳳仙,她說她會去調查為什麼媽媽自殺死掉的那個案子,受害女童被強姦檢方可以不起訴就結案。我建議高監委也順便查一查王院長特別費不起訴的案子,作成一個檢方不起訴的通則,讓小百姓有所遵循。「那蔣友柏被起訴的案子呢?」蔣友柏是蔣家後代,難道你沒看過動物頻道?非洲的獅王快死的時候,猴子都可以在他身上跳舞呢?這是動物生存競賽慘酷的叢林法則,小百姓還管他作啥!

王金平這段語帶玄機的話,其實最可怖,他說:「他的特別費,很多都是拿來招待立委同仁去飯店按摩紓壓用掉的。」嗯,希望這段話不是意有所指,要不然會把吳育昇這些委員們嚇到晚上睡不著覺。

狼行天下吃肉,羊就是肉的來源,不是業障 特別費從一開始顏清標請議長們喝花酒判貪污,關了好幾年;到馬先生市長特別費起訴後判無罪;到王金平院長不起訴直接簽結。相關特別費被告貪污的終於可以大大鬆了一口氣,甚麼許陽明(註3)啦,呂秀蓮啦,還有阿扁(註4)?!那是狼族之間的鬥爭,跟羊咩咩毫不相干。那羊呢?沒聽過「人為刀殂,我為羊肉」嗎?



註1:立委顏清標擔任台中縣議會議長時,拿公費招待他人到酒店喝花酒,以及持有槍枝2案,今天最高法院作出判決,顏清標因持有槍械被判刑3年6個月定讞,貪污的部分則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審。

註2:出面揭發總統國務機要費違法以君悅發票核銷的台灣紅公司負責人李慧芬,即將在近日返台,並以證人的身分接受檢調單位約談。---2006/7/30蘋果日報

註3:許陽明,民進黨立委管碧玲的先生。『南檢於96年5月依貪污罪嫌起訴許陽明。台南地方法院去年10月以檢方無法證明許陽明貪污犯意為由,判決無罪。南檢提上訴,二審傍晚駁回,維持一審原判。』敬告不食人間煙火的雲端法官,「貪」污就是官員從國庫偷拿銀子回家,「貪」就是犯意。不過說了也是白說,法官也是跟羊不同國,用上的是狼的同理心,狼吃羊天經地義!

註4:阿扁當然也算,合理懷疑:這一切的一切,都是阿扁貪污脫罪佈局的大戰略。


PS:台灣司法是一種溫水煮青蛙式的司法,特別費是個很好的例子。明明是貪污,一開始判顏清標十年,關了兩三年;到馬總統,標準降低,起訴但是貪污無罪,派個余文就好;再到王金平院長,連起訴都不用,王院長比較小心,派了三個余文。許陽明這種小咖,就到法院瞎掰胡混一陣搓掉。法官要檢方證明許陽明有貪污犯意?怎麼不叫許陽明證明自己沒有貪汙犯意?我停錯停車格,被偷拍照片逕行告發,罰金600元,我去申訴,罰錢單位說台北市某個法律的某個法條第幾百項下的小字有說,請自己去看,照罰不誤。老天!我連法條在哪都不知道,更是絕無犯意,要不然,偷拍照的警察狗仔只需按個喇叭,在一旁樹下抽根菸的我會馬上開走。對官員貪污越抓越寬,對老百姓越管越嚴,恨不得有包山包海的法條管死你,這就是天下奇觀的台灣司法!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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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馬英九差很大,謝什麼!?
2010/05/30 11:35

王金平與許陽明的特別費案情與馬英九完全不同,要謝什麼馬英九,我看許陽明的起訴書恰好是在為馬英九辯護,許陽明的起訴書好像是馬英九的答辯書。好像是馬英九才需要謝謝許陽明當肉黏板。

馬英九是因為將領據的特別費直接匯入自家帳戶,不但用來付給美國人女兒刷卡費用,而且申報為財產,到案發後才急忙捐給好幾個團體。法官用大水庫理論來讓馬英九無罪。如果檢察官有詳細追究馬英九的單據部分特別費,馬英九一定會很慘,會脫不了罪。

反觀許陽明在台北與中時晚報前總經理在台北大飯店餐敘、與自然保育協會人員,台南市記者到高雄餐敘都算貪污!這些後來他們都到法庭作證。也看到起訴書說許陽明好像是報特別費報不過癮,不但把許添財市長的消費拿去報,卸任後的消費也拿去報。好像台南市的公務人員都很爛!爛到不行!結果判決書說顯有違誤,根本沒這回事!而媒體與名嘴卻拿這部分猛K、亂K許陽明!

起訴書把許陽明接待日本交流協會秘書長垂秀夫到台南市參訪、接待瓜地馬拉總統的相關費用也算貪污。但法庭細查後判決說:證明這些都是公務!

與馬英九的官司真是差很大,也真是冤很大!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30 16:58 回覆:
原來如此,那怎麼沒人看到管委員像追郭冠英的態度一樣,找這些一手領納稅人的錢,一手打壓迫害百年難得一見,清廉公務員管委員先生的檢察官討公道?管委員可以揚言要讓這些檢察官吃官司啊?也可以對這幾個檢察官發動人肉搜索,把他們的祖宗八代,家住哪全都查出來,然後發動示威遊行,到他們家門口絕食靜坐,抗議司法不公呀!如果是在台北抗議,我也會去聲援。
可惜管委員悶聲大發財,讓人看破手腳。管委員巴不得先生特別費案子早了早好,根本連提特別費案子提都不敢提。如果管委員敢告檢察官,告到檢察官出面認錯,再賠管委員和她先生的精神及名譽損失,我年底五都就投民進黨!

管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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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以違誤連連的起訴書胡亂評論以免遭惹官司!!
2010/05/30 07:48
許陽明特別費案判決事實認定部分之一:

一、許陽明從未經手申報特別費,也從未有一筆特別費,無論是領據部分或單據部分匯至私人帳戶,而是放在辦公室公用,薪水也是先扣除辦公室的不足支出後,再匯至個人帳戶。根據檢調單位所取得的辦公室電腦記帳記錄查證,判決書認定,許陽明放在辦公室公用的薪資及個人獎金等「其他收入所得已足以支付其個人花費,根本不需動用到特別費。」

二、起訴書說許陽明將許添財市長的消費拿來申報,判決書說:「顯有違誤。」起訴書說許陽明卸任後還申報特別費,判決書說:「應有誤認。」(根本沒這事!而媒體卻拿這些事猛修理!)

管碧玲國會辦公室   敬上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30 16:47 回覆:
管委員不妨說要「人肉搜索」,比嚇人說「要他吃官司」可怕一千倍。(^^)

管媽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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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勿以違誤連連的起訴書胡亂評論以避免官司!
2010/05/30 07:42
許陽明特別費案判決事實認定部分之一:

三、許陽明在台北、高雄之消費,例如牛排消費,大飯店消費及諸多其他消費--等等,經證人到庭作證,包括中時晚報前總經理、中華民國自然保育協會副理事長、臺南市記者....等等很多位。這部分判決書說:「證明均與公務有關。」

四、許陽明認為消費經再三查證仍有一些不清楚之處,檢察官如認與公務無關,應負舉證責任。判決書因此判定:「起訴書僅記載消費時間、地點及報銷項目,就消費目的為何,是否全然與公務無關,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憑,因此無法遽指此一部份報領有何不法。」

管碧玲國會辦公室 敬上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30 16:40 回覆:
多謝您「善意」的提醒。在台灣這個「鬼島」上,貪官們貪污得再兇,再多都沒事。路人看不過眼,說個兩句,就會被貪官告到屍骨不存!呵

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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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寫的,都忘了啊?
2010/05/17 06:27
<>

star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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慘不忍
2010/05/15 11:50
唉,這事難辦的很,因為余文已經【自白】他收集來的發票有兩種,一種是大額非法的發票,一種是小額【合法】的發票

star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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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所云
2010/05/17 03:10
說不睹還睹? 說不打擾還打擾? 奉勸您; 做不到的事,別輕易吹出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睹甚麼? 這是髒話嗎?

莫非你跟"天地有X氣"是同一個人?

我相信你應該常常不知道自己在說些甚麼
不知所云喃喃自語 這是受到嚴重心理打擊而產生的自閉傾向
可憐
jun5238(jun5238) 於 2010-05-17 10:14 回覆:
插個話,本人的氣,雖然偏了點,又不是當部首,可還是個國字。謝謝!

star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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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救的一群人
2010/05/17 03:05
1: 跟您說過幾百遍,您還是顱!再說一遍;馬英九的發票是"合法收集"的"非法發票"!2:我沒說"現金提領"是黑是白. 我只說; 把公款放到私人戶口,怎麼說,都不是瑕疵可以撇清的!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哪一張是合法收集的非法發票? 如果有這樣一張在那邊 馬英九的特別費領據提領部分早就被侯寬仁起訴了! 沒關係你繼續白賊 講一些屁話只是自己爽! 綠營這幫人就是這樣 明明人家走完三審無罪宣判 但這幫人講到馬英九特別費的的發票的時候 還是要把"非法"一詞夾在裡面 不這樣講不爽! 這幫人還真可憐 要靠這樣自爽才能面對阿扁貪汙對牠們這樣殘酷的事實!

2. 你是假裝不知道 特別費非領據提領的部分 依法可直接匯入帳戶 "把公款放到私人戶口,怎麼說,都不是瑕疵可以撇清的!" 你這樣魚珠混目的方法 是在考驗誰的智商?

以法律的角度看 這其中是沒有問題的 侯寬仁認為該帳戶"支出大於收入" 所以認定貪汙 這根本是莫名其妙! 所以後來該說法被法官推翻! 如果侯寬仁的見解成立 那些現金提領的人 也必須證明那些他們提領的現金都用於公務 沒有拿去放在口袋 這樣不是陷公務員入罪嗎?

如果你要由道德角度去批評 沒問題 但請你以一樣的真理和標準看待所有政治人物 不要針對你不喜歡的某些人物唱高調 卻把其他人當作沒事! 這樣基本的做人道理 若是不懂就很抱歉了

c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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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5/17 01:37

[特別費花費細目雖沒有於法規正面明列,但依慣例與法規細則
說明,應為「以機關、學校首長、副首長個人名義餽贈他人的
花束、紀念品」與俗稱「紅白帖」的禮金、喜幛、奠儀等。]

1:跟您說過幾百遍,您還是顱!再說一遍;

  馬英九的發票是"合法收集"的"非法發票"!

[其爭議點為部分核銷發票和支出項目不符與馬英九將每月新台幣3
4萬元(約合10000美金)特別費半數(新台幣17萬元)逕自匯入
戶。對此,市長幕僚承認行政措施有瑕疵。]


2:我沒說"現金提領"是黑是白.

  我只說;
  把公款放到私人戶口,怎麼說,都不是瑕疵可以撇清的!


說不睹還睹?
說不打擾還打擾?
奉勸您;
做不到的事,別輕易吹出口!

還有,
良心的建議;
[去你的]一詞,有一點cc的味道,用來罵人,不太適合.
只會讓人覺得[毛毛的],而不是生氣.


star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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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你的
2010/05/16 21:07
Starpig; 怎麼有頭沒尾就走了呢? 版主跟您論的是真理,不是那些隨便人家解釋,可以改來改去的歪法. 真理很硬的,不像歪法可以拿來自爽. 您想歪版主君子之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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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也知道真理?
如果是真理 就不會只適用於否些你喜歡或是你不喜歡的人
你在批評馬英九之餘
如果不能用你的真理和標準把所有政治人物都等同看之
那你只是在耍嘴皮自慰

我問你的問題你都還沒回答
1. 馬英九哪一張拿去報帳的發票是"非法收集"的?
2. 對於那些特別費非領據提領部分 用現金提領的政治人物 你能證明他們都把提領的現金用在公務? 用在哪些公務? 如何證明他們的財產增加不是源於特別費的提領?

不要跟我講五四三 講到非領據提領你就扯領據提領部分 講馬英九你就提陳水扁
相對於你要求馬英九要求他當個完全沒有任何嫌疑的聖人 我對你的要求只是當一個人而已

cjs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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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05/16 13:45

Starpig;

怎麼有頭沒尾就走了呢?

版主跟您論的是真理,不是那些隨便人家解釋,可以改來改去的歪法.

真理很硬的,不像歪法可以拿來自爽.

您想歪版主君子之腹了!


starpi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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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慢去爽吧
2010/05/16 12:03
怎麼法律與制度不設計這種缺陷,讓老百姓也爽一爽?
我教我的小孩,不該自己的錢,一毛也不能拿。當然,很多小偷,強盜,還有歷史共業公務員的老爸,肯定不是這樣教的。
「養子不教父之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看你意淫自慰個沒完
不打擾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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